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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章干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1)
本文所说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下同)依法制定的规章。按照宪法和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这也就是说,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制定规章,不仅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可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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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说的行政立法“根据”,是指宪法和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所规定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要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下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此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其上位法为根据,“根据”应当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在实际上,无“根据”地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学者也认为: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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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参照规章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这个问题。一、规章的概念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等等。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厦门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等。规章具有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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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章制定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的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82年《宪法》第90条)。“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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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宪法》,以及《立法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本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法规制定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规定并不一致。导致这种不一致的原因,最为浅显的是立法者(以及修宪者)在制定法律性文件时没能与其他法律性文件相协调;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根植于两种错误观念中:一是误解了人民权利的正当性基础与国家权力(包括法律性文件制定权)合法性来源的差异,二是混淆了《宪法》和法律在规范国家权力中的不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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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应满足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政令统一的宪法要求。现行《立法法》第80条第1款虽合乎宪法规定,其规范效力却面临挑战。一是在规章制定权的设定上,单行法授予规章制定权与该款形成“双轨制”,不利于法制统一。二是该款规定的具体范围有待完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党政合署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直属特设机构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亦需明确。当前,应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扩大部门规章制定主体的范围,并明确法条授权的功能在于提供事项范围上的依据,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体系。据此,《立法法》在条文设计上需要增设党政合署机构规章条款,并调整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范围的表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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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因此有必要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一般说来,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应当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些说,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制定部门规章应当先要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制定地方规章应当先要以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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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规章在本部门权限内有效。部门权限往往及于地方性法规有效的行政区域内,在这个交叉的部分,有的时候,可能两者的规定不尽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8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处理。”一、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哪一个效力“高”有的同志认为,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其效力应高于国务院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举出《行政诉讼法》第52条、53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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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要有“根据”,这是宪法和组织法(指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规定的。但在行政立法实践中,没有“根据”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权监督的机关似乎也没有制止。有些学者还认为,对某些事项,没有“根据”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事项,有的指“具体行政管理性事务”,①有的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②有的指“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用法律规定的事项”等。③这就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立法是否都要有“根据”?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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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既有宪法和法律,又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鼓励地方人大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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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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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规则、规程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延伸和补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规章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委规章,另一类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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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省级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它们的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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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然而,无论是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还是从近些年来的立法实践上讲,作为较大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都是受到广泛质疑。本文将在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授权、内容、程序、以及立法监督等方面对较大的市立法权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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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