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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律师体制改革尚处在一种朦胧甚至盲目的状态:一方面,旧的律师体制的严重弊端驱使我们进行改革;另一方面,在律师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当中,我们常常为一些问题困惑,以至使人们难以明晰:律师体制改革究竟首先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改革后的律师体制究竟是什么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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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传统理论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律师是否尽责举证,不能决定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结论当然成立或不成立。但是,现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即如被告人认为控方控诉不能成立或提出其罪轻及从轻、减轻处罚时,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应由控方转移给辩方,辩方应负责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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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颁布实施近3年来,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三部一委《规定》)公布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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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实施后,律师从事刑事代理业务会涉及到“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真实罪”,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而被司法机关拘留、判刑的情形渐有所闻,这就是中国的刑辩律师目前所面对的困境。本文试就这一点进行剖析。立法缺憾:律师成为特殊主体新《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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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名气(知名度)是律师的条件和资本。其具备、保持和提高,是靠律师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是凭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刚直不阿的凛然正气和扎实过硬的业务水平平出来的。初入律师行道的人,对此无不梦寐以求,希望通过自己代理或辩护的案件一炮打响,声名远扬。但一旦真正有了名气,“树大把风”,其困惑与无奈,烦恼与迷茫,其身不由己,受制于人的个中滋味,却又难以言表。小D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并考取律师资格后即成了某县律师事务所主任,除了料理所内的行政事务并经常参加县人大、政法委主持召开的有关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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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会见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国际通行司法惯例,也是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亦作为“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签字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已有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但是,我们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并未真正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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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收到了较好效果。本文仅就这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存在的问题 一、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方面看,主要有6种表现: (一)不愿举证。一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告上了状,一切就只看法院的了。因此,对强调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中出现了种种不同反应。一是对法院强调举证存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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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律师的职务行为不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过程。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时障碍重重,这严重影响了律师在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因此,为律师调查取证的活动扫清各种障碍,才能保证辩护职能得以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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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和经办案人员同意后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它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揭露和打击犯罪,特别是对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常会遇到证人随意举证的情况,随意举证的结果小则影响情节,大则误及定性,导致办成错案、冤案,严重影响了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进程。因此,笔者试图就此问题的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些浅显分析,以利今后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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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困惑,人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困难。但相对于目前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势头来说,我们以为应更多地想到的是,挑战的压力,前进的动力,改革的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困惑,就没有进步,也就没有发展。诚如曾宪章同志所言,讲困惑是为了走出困惑,解决困惑。值此四川省律师协会换届选举之际,刊发此文,以示祝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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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流动”,俗称“转所”,是指律师在与原所保持聘用关系的前提下,经原所及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由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律师流动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律师流动”仅指律师执业机构的变更,律师在不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流动,包括同地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变更。广义上则包括律师行业的准入、退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