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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构建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一般而言,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构成部分:诉讼化解机制与非诉讼化解机制。诉讼化解机制也被称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公力解决方式,即借助国家公力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最终形成解决方案和结论性意见。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这是最具权威性、最常用的手段。非诉讼化解机制也被称为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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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包含了调解、协商、仲裁、行政裁决等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体系。规范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可以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纷争。在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应当保证诉讼解决任何纠纷的最终性、权威性。而不应强调任何纠纷未经其他解决纠纷的尝试一概适用司法程序。通过包括诉讼机制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极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纠纷化解能力及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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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5,(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开始多元、复杂化,农村社会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多种纠纷特征。农村基层政府参与纠纷解决符合法理要求。相对诉讼而言,它能有效预防纠纷扩大,减少纠纷解决成本,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农村基层政府参与纠纷解决面临滥用权力、权威失落、管辖不明等风险。为此,需要完善相关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化解可能面临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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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群体诉讼作为解决群体纠纷而设计的诉讼制度,立足于我国群体诉讼的法经济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应当区分公益诉讼和群体诉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示范诉讼制度,并发挥群体诉讼中行政权和律师的作用,重视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意愿,以解决我国群体诉讼所面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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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各种矛盾呈多发趋势,在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的情况下,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被导入诉讼程序,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弱化的纠纷解决模式不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更不适应于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发端于美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给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对弥补诉讼制度弊端、缓解诉讼压力以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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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纠纷.系在特定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因各方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一种对抗行为。由于主体不同,产生冲突的利益种类不同,对抗方式不同,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存在众多差别。为了解决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相应的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信访等在内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有效的处理了大量的社会纠纷。而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士.有责任有优势积极参与到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当中.帮助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基层纠纷得到更加全面和高效的化解.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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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其中,建立一个能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促进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巩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发扬,尊重多元社会的多样选择;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等.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对策是:应针对社会思潮的片面性,提高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应针对非诉讼方式的弱势,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机制;应针对纠纷解决机构素质的现状,加强调解机构及其人员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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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非传统型纠纷是农村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纠纷类型。地域的拓展性、指向的外部性、弱亲缘性、强对抗性是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主要特点。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连带关系变化、基层组织控制能力弱化、乡土文化观念变迁是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基本成因。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中心的新的社会连带关系,强化法律在农村非传统型纠纷解决中的权威作用,构建适合农村社会需要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农村非传统型纠纷的重要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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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社会当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纠纷种类。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存在"有纠纷找法院"的行政指导意见,民众形成了凡事诉法院的习惯。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纠纷特别是大量民事纠纷并不需要采用诉讼途径解决,不仅耗费纠纷双方的时间、金钱;也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针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更多适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都纳入解纷机制中。然而,如何合理科学地分配几种不同解纷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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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基于能动司法的语义、功能及限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作为一种司法哲学的出现,其主要依据是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而现代诉讼理念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为核心,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能够使当事人具有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基于这样的时代要求,行政诉讼调解机制得到了实践和理论的支持。因此,在案件数量增多而司法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解决纠纷,就必须加大行政诉讼调解的力度。为此,在明确行政诉讼调解限度的前提下,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多方合作解决纷争,将行政诉讼机制与调解机制有机衔接,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建构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从而缓解行政诉讼资源有限与人们诉讼需求增多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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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面临着不少障碍。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及其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的优势,决定它应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具有理论的依据和法律实践的支持,但还需解决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起诉范围和诉讼权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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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透视我国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的现状,却严重地存在着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不相符合的地方:一些现有的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下,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诉讼和解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对于协议不起诉、协议撤诉、协议不上诉等合意性制度的效力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此外,对两大法系明文规定的其他一些民事合意性纠纷解决制度,也要合理地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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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纠纷近几年不断发生,如何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对检察院传统的司法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实体法以及相关程序法,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检察院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立法的协调和统一,加速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制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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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本土元素——基于乡镇矛盾纠纷调处方式的观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政权的最基层,但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它又处在一个十分特殊的位置。它一方面要支撑强大的国家权力体系,构成国家大厦实实在在的一堵"承重墙",另一方面又要连接九亿之众的广大农村社会,充当缓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护堤石"。乡镇以其特有的方式调处化解着形形色色的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乡镇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这种颇具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过滤和消解了大量的农村矛盾纠纷,从而确保了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而这种颇具特色的乡镇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疑是我们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本土资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