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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审理涉港婚姻案件的问题与思考□潘定衢随着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交往的不断扩大,形成了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许多涉港民事纠纷案件,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涉港婚姻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因为内地与香港存在着法律冲突,我们在审理涉港婚姻纠纷案...  相似文献   

2.
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指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具有同时涉及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发生的冲突。其产生的根源是香港和内地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①冲突在实践中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可称为“积极的管辖权冲突”,即对一具有涉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内地与香港法院依据各自的规定都主张拥有管辖权,形成“一事两理”;另一种可称为“消极的管辖权冲突”,即对一具有涉两地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内地与香港法院都以对方拥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而对当事人而言,内地与香港不论在实体法上,还是在程序法上均存在较…  相似文献   

3.
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方法和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民事和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内地法院受理的涉港、澳、台案件不断增加,这就产生了我国司法协助制度中的特殊问题──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它包括案件的管辖、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司法协肋现状 (一)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香港《基本法》的精神,通过协商…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中级人民法院自此开始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这是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性质与审查方式仲裁法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应由哪...  相似文献   

5.
关于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系统完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在许多方面处于不规范状态。为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五十二条,分别对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范围、审理程序、法律适用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现就《意见》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内地与香港或澳门之间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逐渐增多,涉港澳民商事审判的任务也日益繁重。一方面,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与涉外民商事审判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另一方面,由于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区际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和环节。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实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执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法院还没有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一、经济合同仲裁协议制确立的决定因素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217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以及“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之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一规定,要求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可以立案受理;如果不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便无权受理.这种仲裁协议实际上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表明当事人舍弃诉讼途径,而愿意依从仲裁程序解决其纠纷.  相似文献   

9.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的加强,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而仲裁日渐成为解决内地与港澳经贸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内地和港、澳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域,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是如此。文章比较了回归前后有关内地与港澳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的现状和法律规范,着重分析了如今内地与港澳地区间达成的有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1.
1999年6月21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代表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备忘录。《安排》是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之后,两地司法协助领域的又一个重要成果,它是两地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安排》的签署,对于切实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促进内地经济发展,保证商务交易公平以及降低违约可能性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排》详细规定了两地法院受理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具…  相似文献   

12.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93件,案件总标的额70.5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13.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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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593件,案件总标的额70.5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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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在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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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煜 《法学》2004,(3):124-128
这是我国首例域名持有人因不服国际域名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转移域名裁决 ,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该案特点在于争议域名是后缀为 .com的国际域名 ,原被告间的域名纠纷已由ICANN① 所认可的争端解决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裁定。结合案情 ,本文主要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ICANN有关规则的性质出发 ,分析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作裁决的性质 ,进而分析这类案件的受理、管辖、法院的审查范围 ,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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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间裁决”也已经写进了不少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中间裁决”的案件已不陌生,但各个仲裁委的规则的概念是不一样的,我国《仲裁法》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这样导致同样的一份裁决,在这个仲裁机构被称为“中间裁决”,在另一个仲裁机构可能被冠以“部分裁决”或者“先行裁决”等等,并且在实践中还可能使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本文就此问题抛砖引玉,以期仲裁同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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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地与香港两地企业间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内地仲裁裁决如何到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已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以下将对此作一简单介绍:一、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香港法例第341章仲裁条例(以下简称香港仲裁条例)第3A部就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40B条规定:“……内地裁决可透过在法院诉讼而在香港强制执行,……”、“任何根据本部可予强制执行的内地裁决,就一切目的而言,须视为对有关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据此,任何此等人士均可在香港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援引该裁决作为抗辩、抵销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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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020件,比2006增长5%,案件总标的额62亿元,比2006年增长20%,全年审结案件3939件,年结案率达到98%。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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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7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020件,比2006增长5%,案件总标的额62亿元,比2006年增长20%,全年审结案件3939件,年结案率达到98%,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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