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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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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合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与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借款人一方所签订的具有借贷关系内容的合同。在签订合同中贷款方一般都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保证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于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导致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常发生。本文试就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中几个热点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如何认定无效保证合同问题。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是关系到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大与小的问题。认定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  相似文献   

2.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3.
典当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王志刚1991年7月29日,某典当公司同某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一、借款方某丁公司向贷款方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二、借款方于合同签订当天还款4.8万元,9月29日还款...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8]4号批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内盖章,故对该合同中借款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5.
该保证合同不是最高额形式的保证邹三元1994年10月5日,原告绍兴市城东新区城市信用社与绍兴经济开发区大浩物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一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贷款方,大浩公司为借款方,被告绍兴县环保产业发展公司为保证方,借款金额30万元,借...  相似文献   

6.
1993年11月,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为月息12‰。同月,B公司向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表明其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本担保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和担保方的任  相似文献   

7.
胡淑丽 《人民司法》2023,(11):56-59
<正>【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债权人与债务人于借款合同之外约定了利息,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晓且同意担保,保证人对利息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金额,可在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范围内予以扣减。  相似文献   

8.
[案情]1999年11月30日,灵璧县某农村信用社与被告张某、程某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自1999年11月30日起至2001年12月20日止。被告程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与贷款期限相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某及程某均未向原告某信用社返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2003年6月,原告某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本金  相似文献   

9.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豫法经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你院请示的案件中,南乐县公路管理段在借款方南乐县大华贸易公司与贷款方中国工商银行南乐县支行1985年3月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担保单位栏  相似文献   

10.
1994年3月25日,借款人长沙市农机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称债务人或借款方)与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市五一路支行(以下称债权人或贷款方)及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湖南省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称保证人或担保单位)签订《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自1994年3月25日至1994年6月20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50万元”,;“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愈期罚息”;协议还约定了借款用途。贷款利率、违约责任等。同月28日,贷款方将5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借款方。借款方在取得…  相似文献   

11.
案例:某银行(甲)与某企业(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由某公司(丙)为乙方的借款进行保证担保,并与甲方签订了<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对自己抵押的房产、土地进行了抵押登记.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合同期限届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三方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借款合同>及附件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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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典型案例】2001年1月16日,借款人某国际商务(天津)有限公司因购买商品房所需,向某银行支行提出8年期住房按揭借款申请,保证人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为其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及回购保证责任。经协商一致,三方签订了(津)农银个房借字第2001-3号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并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某银行支行如约履行合同。后由于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8期以上,某银行支行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公告送达期间,第三人张某某向天津A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其理由是该抵押房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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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1、《贷款协议》中明确规定,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担保单位应承担的清偿责任中包含了“逾期罚息”。该“逾期”应指贷款到期后的这一个月。这表明贷款方是将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借款方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1994年7月20日应视为贷款方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起始时间。至于保证责任期限,该《贷款协议》则未另明确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牙4日15日(关于审理经典a同纠罚案件有关深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深证吕网p没有…  相似文献   

14.
保证人:能为保证合同保证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6月3O日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保证是该法规定的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它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经济合同的义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是保证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人,是经济保证合同中的关键人物。鉴于保证人在经济保证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拟对其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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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上述规定中的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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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 《法庭内外》2007,(12):64-64
肖桂发是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人员,1999年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9月,肖桂发在监外执行期间.向案外人禹先生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天津速达贸易公司为肖桂发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满后肖桂发并未及时偿还欠款.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速达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借款保证合同是借贷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同借款合同的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这种保证合同的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贷款方在贷款后的风险和损失,保障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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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保证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就是说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对债务的担保,而且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人代为履行的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呢?笔者认为,这首先要依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而定,如果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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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号一审:(2022)赣0123民初717号【案情】原告:黄某某。被告:胡某某、万某某。2018年3月28日,被告胡某某与江西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3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纸箱,借款利率按法定基准利率上浮110%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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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1996年3月初,某地区种羊场与某县啤酒厂订立大麦购销合同。由于种羊场种植大麦资金不足,即向县农行申请贷款100万元。3月7日,种羊场将其填写好的借款合同带至啤酒厂(此时农行尚未在合同上盖章)啤酒厂在借款合同担保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借款100万元”并加盖公章。至此,啤酒厂既是种羊场大麦的购方又是其借款担保人。随后,种羊场将合同带回。3月29日农行与种羊场经过核算,认为种植大麦只需84万元,农行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但双方未将这一变更一告知啤酒厂,也未将合同交予啤酒厂。种羊场借款到期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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