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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体范围不尽相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罪的主体只能是承担民事、行政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而不是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2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枉法追诉。即明知是无罪的人为徇私而使他受追诉;②枉法不追诉。即明知是有罪的人为徇私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徇私枉法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杆法追诉、徇私枉法不追诉、徇私枉法裁判的行为,即可以构成犯罪。法裁判罪的客观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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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徇私枉法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由于其徇私的行为和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多有困难。认定的关键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二是看是否有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出入人罪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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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徇私枉法罪一些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现行刑法中徇私枉法罪是由 1 979年原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发展演进而来 ,研究这个发展过程 ,是探索徇私枉法罪与枉法裁判罪区别的根本途径。1 979年颁布的刑法第 1 88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 ,处以刑罚。过去将此条的罪名定为枉法裁判罪。在贯彻执行中出现两个问题 :一是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 ,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而枉法裁判则仅指审判活动而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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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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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徇私”的理解与认识不同,往往容易在徇私枉法罪与非罪的认识上产生分歧。本文试就徇私枉法罪中与“徇私”有关的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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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对徇私枉法罪的罪状描述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条很明确地将徇私徇情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无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能构成本罪.然而这个规定已经越来越滞后于司法实践打击此类犯罪的现状需要,其法律定位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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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9条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见,如何界定“追诉”行为,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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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考察整个犯罪构成的向导,是发现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基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方面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严重后果"等方面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和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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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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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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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文库案”窥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纠结——兼评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 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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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数额犯的类型化是我国刑法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立法现象。数额要件的存在不仅仅是对刑法犯罪概念“但书”的具体化,其实它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内部构造以及犯罪的既、未遂形态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发挥了数额要件的“截断”功能。这种数额“截断”功能在数额犯中具有普适性,可以被统称为“数额截断原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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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犯罪成立要符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间的统一。但是,当成立犯罪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时,就出现了贯彻该原则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等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情形,实践中所犯的普遍性错误就在于割裂了行为结果与行为性质的联系,将行为人对一般违法性质的认识因素当做对刑法的严重危害性质的认识予以评价,从而得出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故意的错误结论。因此,《刑法》将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报告行为"与"严重结果"规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忽视了丢失枪支行为才是严重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为此建议将该罪罪名改为"丢失枪支罪",以使该原则在犯罪论领域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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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的语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个案中具体化时可能会遇到困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案件的事实是被事实裁判者创造出来的,评价事实的刑事法律是被解释出来的。作为根据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和作为准绳的刑事法律解释都必然要受到裁判事实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当犯罪事实认定和适用刑事法律的正确性因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受到质疑时,疑罪问题就会产生,对疑罪问题的研究之关键,在于确定疑罪的语境。刑事司法三段论是定罪过程中的基本推理模式,但因为疑罪问题的存在已经使刑事司法三段论陷入危机之中。在确定小前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事实疑罪,其中包括客观疑罪和主观疑罪。在确定大前题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法律疑罪。刑法条文中概念的模糊性,刑法理论的竞争性,具体事实与刑法条文的相互作用是法律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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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有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制的是犯罪型恶意透支。在各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中,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是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制的恶意透支主体不仅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作了法定解释,但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采用何种立法例更适宜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