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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双方达成债权让与合意时债权即移转,但是在为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亦即债权让与通知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这违背了债的本质,并且对受让人毫无实益。事实上,债权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的生效要件,并且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相似文献   

2.
随着交易的频繁发生,债权的双重让与已经成为债权让与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债权的双重让与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中债权自由转让的效率,也给交易方带来了损失,本文在论及债权的法理基础上,考察并分析各国关于债权双重让与的规定,认为要规制债权的双重让与,应规定将债权让与于双方达成合意时即生效,并以对债务人的通知或债务人承认为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相似文献   

3.
债权让与续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现实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让与通知与否影响不到这个事实。债权让与合同存在着可撤销的原因时,当事人即可主张让与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债务人对于让与人的抗辩,并非总能够对抗受让人。对于债权打包让与,可将打包的债权拆包,就每一项债权专门成立一个债权让与,分别赋予其法律效力;亦可将打包债权视为一个"物",按照一项债权让与处理。债权让与通知为一种事实通知,其本身不得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相似文献   

4.
戴建庭 《河北法学》2004,22(8):22-26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也对债权让与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完善了这项制度。但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在债权让与生效的条件、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的范围及债权二重让与的效力等诸方面还有待于完善。  相似文献   

5.
《北方法学》2021,(6):60-72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相似文献   

6.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仅设三个条文进行规定 ,与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相比显得过于简略。应对债权通知方式、债权通知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作具体研究 ,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是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其它一些法律击规为扩充的一个制度体系.鉴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影响和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我国正法规定债权让与要通知债务人后才对其有法律效力.本文以两个案例为主,对我国债权让与的通知主体、对象、形式及时间等规定进行了介绍和探讨.  相似文献   

8.
论债权让与中债务人之抵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建平 《法学》2007,(5):85-90
抵销是债权让与中保护债务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兼顾受让人的利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但让与人破产时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则不受主动债权的清偿期应先于或与让与债权同时到期这一要件的限制。如果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应先对让与人保留的部分债权或让与人的其他债权进行抵销,不应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9.
论债权让与和对抗要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债权让与若要拘束债务人及其他第三人,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在对抗债务人的问题上,我国民法以让与通知为要件,但在日本民法上,除此之外还承认债务人承诺发生对抗效力.我国民法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另外规定了对抗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要件,以解决债权无公示性的问题,我国民法也可借鉴.当然,对日本民法存在的问题,我们须有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债权让于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此价值的肯定和法条化的规定不仅是债权人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也极大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制度下财产流转、投资融资、资金周转的快速性和规模化的趋势。我国合同法虽然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较之外国立法还存在很大的缺陷,有些地方甚至还有漏洞,表现在如债权的让与生效的要件,通知的效力,二重让与等方面。  相似文献   

11.
方新军 《法学研究》2023,(4):206-224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相似文献   

12.
债权让与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让与是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还与物权法和不当得利等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 ,按约定。对约定的效力作这样的肯定是值得质疑的。它与当前国外的趋向不符 ,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债权让与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问题 ,均应从理论上作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对如何处理债权的二重让与问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二重让与却时有发生。债权二重让与涉及债权让与的通知、第一受让人和第二受让人谁取得债权以及如何保护受让人利益等问题。本文在把握处理债权二重让与应注意的几个前提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债权二重让与的处理规则,并提出了克服债权二重让与弊端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认为引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符合债法现代化的潮流,对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在制度设计中,充分发挥将来债权让与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应从限制纯粹将来债权让与的适用领域和建立将来债权让与的公示制度两方面严格控制其带来的潜在风险。  相似文献   

15.
黄小育 《行政与法》2009,(12):123-125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年来,债权人更加重视利用其财产属性,充分发挥其流通性,以通过债权证券化的形式进行有效的融资,为此,笔者从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债权让与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债权让与制度的构想,使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16.
本文立足于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之法律效力,在比较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中涉及通知及承诺与债务人的关系进行了论证分析,力求对完善我国的债权让与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让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而各国有关债权让与的相关研究及理论很多,我国法律对债权让与的规定亦是较为笼统与概括,对债权让与的研究及规范化,对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就针对债权让与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分析,希望对我国债权让与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陈颖燕 《法制与社会》2012,(20):156-157
采用未来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现实债权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现今大多数国家承认了未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从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形势,以及国际商业贸易与国际商业融资,对于未来债权让与的迫切实践需要,在将来的民法法律规定中,对未来债权让与给以肯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但鉴于交易与流通安全,对未来债权让与的效力准则及其适用领域应该作出限制,如限制适用范围、引入登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9.
债权让与是实现债权人利益和推进债权资本化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对债权让与的合同限制作出了创新规定,对我国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李永锋  李昊 《法学研究》2007,29(1):42-53
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在让与通知效力方面的主要差别,在于是否将通知作为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要件。确定被让与债权之归属的优先规则,包括合同成立主义、通知主义和登记注册主义,我国民法在解释上应当采纳通知主义。债务人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清偿与优先规则确定的债权归属并非完全一致。如果在让与通知之前债务人已经知悉债权的让与,债务人与出让人之间消灭债权的行为不能对抗受让人。表见让与适用于由出让人做出让与通知的情形,在受让人通知的情形,对表见让与的适用应当有特别的限制。债务人有权不主张表见让与而拒绝向表见受让人清偿或请求返还清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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