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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勾画了海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介绍和评析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草稿)设计的运作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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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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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鹏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161-172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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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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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板融资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它是创业板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包括上市时的披露及上市后的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权属、权利价值、权利纠纷、取得或使用存在不利变化风险、产生风险的因素、企业的应对措施等.企业可通过战略制定、积极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完善管理等方式应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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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陈述的概念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在有关文件中虚构事实或遗漏事实,诱骗投资者证券的行为.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行为方式有多种.需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分类,认定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注意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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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我国依据《证券法》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本文在对该制度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模式和补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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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与运作机制——基于比较法的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有风险补偿、危机处置和危机预防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公共安全网中重要的一环,但基金本身也存在负面影响,可能减损其效用.海外基金重在发挥功能,克服弊端的一整套运作机制设计,可以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处理上述难题提供管理、运用和监督等方面的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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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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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117-131
公平披露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所有证券投资者同时披露信息,以确保不同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性,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诚信。公平披露规则的规制对象应为重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行为,非重大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证券价值和作出投资决策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该类信息的披露并无适用公平披露规则的必要。公平披露规则强调信息披露的同时性,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方能确保披露的信息能够被不同投资者同时获取。《证券法》虽未指明公平披露规则除外适用规定的具体内容,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知:基于工作、职务或业务需要而提前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依法公开前向前述知情人披露信息时,可以豁免适用公平披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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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纵主横辅”特性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资产证券化的独特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与传统的证券信息披露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证券信息披露侧重于披露证券发行人自身整体信用状态,而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而不在证券发行人本身,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化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本文称之为纵向信息披露),并辅之于发行资产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的信息披露(本文称之为横向信息披露)。此文试图围绕探讨和构建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以纵向信息披露为主与横向信息披露为辅”特性进行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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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兼评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包括购并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有关主体或行为人所披露的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不适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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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茂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3)
充分的信息披露作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和其他依据法律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开信息 ,以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本文试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价值取向、我国立法的现状及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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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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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持续披露制度探析李晓红,夏春琴证券法制中,信息持续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后、在经营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或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指令,将其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以使广大投资者知晓真实情况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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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蓬勃发展的一种以特定资产支撑证券发行的现代融资新技术。由于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独特性,传统证券信息披露与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和法定义务主体构建都大大超越了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学理范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点已经不在传统的证券发行人自身信用方面,而是侧重于支撑发行资产证券的基础资产品质和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方面,因此传统证券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的理论对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定义务主体方面鞭长莫及,本文结合资产证券化特殊运作机理。重点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主体理论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