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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中,时有发生执行竞合问题,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基于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或先后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的同一财产,而相互请求之间产生排斥,不能使各个执行权利人的权利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状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请读《对民事执行竞合问题的理论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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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它各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通常就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专有权利变价,将变价获得的金钱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以便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实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严肃性。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探讨以拍卖方式实现变价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或其它权益进行处分的依据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时,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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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是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项执行制度,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即急于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的动机,缺乏较为全面的理性思考和科学的制度设计,因而这一制度无论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务的操作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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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个司法解释说明,只有在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有异议,则不能对第三人执行。1997年11月11日,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送达给吉林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制药厂(1997)东经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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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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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其特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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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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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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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中的有关财产实体决定,胜诉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请求;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公证机关已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申请执行书就是该请求在书面上的体现形式。如何制作申请执行书呢?本文仅从格式及写作要求上谈点粗浅认识。 一、申请执行书的内容结构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文书的开头应用醒目大字标出“申请执行书”字样。 (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自然情况,按照先后顺序应分别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如系法人,应先写明双方单位的名称及地址,接下来再分别写明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申请理由及申请执行的具体要求。该部分是申请执行书的主体所在,主要应写明以下几个要点: 1、交代纠纷的案由,即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曾发生过何种纠纷。 2、说明此案的审理解决情况,即经何法院、何仲裁机构或何公证单位于何年何月何日做出何种具有给付性质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如给付医疗费用,给付房租、给付货款、拆除界墙、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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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经登记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律有关该种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效力的相关规定,故未经登记的物权不得对抗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普通债权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股权予以查封后,该财产的受让人或者抵押权人依据其未经登记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而涉及登记不实的财产的强制执行,应根据利益平衡原则,结合登记不实的形成原因分别加以妥当处理,故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不得以被执行财产系错误登记为由提出异议,但第三人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查封后15日内以法定方式主张其权利的,不在此限。而虚假登记的财产一旦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扣押,则真正权利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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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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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应认定是波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为证明自己的执行异议,提交了其他法院出具的执行标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民事调解书。但该民事调解书仅系法院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屋归案外人所有的协议的确认,并非是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且调解书在执行法院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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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几个实践问题研析叶向东一关于立案执行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则不能立案执行,但认可其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的作法。某些法院甚至要求申请执行人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否则不予立案执行。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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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资产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数十倍),但由于被执行人的资产以不动产(厂房)或不宜拆卸(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成套生产线装置)的机器设备为主,如强制执行,一是资产评估或作价后申请执行人不愿将超出申请执行标的的价款自愿返还被执行人,易形成新的诉争;二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情愿要固定资产(不容易变卖,利用价值不大或在异地不宜经营管理);三是若成套设备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随意拆除变卖折抵欠款,易破坏生产线,造成被执行人其它资产闲置(不能形成生产线的设备如同废物),导致停工、停产,恶性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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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务人债权.是指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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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1)
法(经)复[1990]1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执请字第4号《关于执行人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法律文书中的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商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撤销的,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原仲裁机构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待变更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