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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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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相似文献   

2.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一般违法行为之所以虽具有社会危害性却不构成犯罪,在于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犯罪的本质特征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分别体现刑事违法性的性质与程度。有关但书机能的争论正是有关犯罪本质特征之争的具体体现,但书的实质在于,通过具体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来决定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因而但书规定是入罪限制条件,要求所有入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不得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研究但书机能的目的在于,通过适用但书以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对此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因此,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釜底抽薪,撇开社会危害性这一构成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用犯罪构成去盲目硬套。而必须先审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法律属性问题。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通过  相似文献   

5.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6.
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是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之轻重的尺度,它是刑事立法的终点,刑事司法的起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由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从起源上讲,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既是立法者主观认知客观的结果,也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进行主观评价的结果,是认知过程与评价过程的统一。对于立法  相似文献   

7.
犯罪化的过程即犯罪范围的选择,事关刑事立法的正当性,而这首先与犯罪的本质特征相关。社会危害性和法益侵害性,分别属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各有其特征、作用。犯罪化的过程事实上是从社会危害性到法益侵害性的过程,将这一过程进行阶层化构建,有利于强化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第一阶层检验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深度冒犯和高度危险(风险)。第二阶层检验将该行为犯罪化是否具有公众认同基础。第三阶层检验将其犯罪化是否符合效益原则。  相似文献   

8.
裸聊是网络色情现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裸聊行为如发生在单个成年人之间、发生在隐蔽场所的,因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裸聊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应当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网络裸聊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极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引发家庭矛盾,导致社会不安定,我们应当用刑法来加以禁止。  相似文献   

9.
犯罪故意成立:违法性认识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故意的成立究竟要求违法性认识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备受争论。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违法性认识指的是刑事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文化群体利益、需要的主观认知。普通老百姓几乎不懂法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可能准确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内容不利于实现刑法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违法性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才是故意成立的必备要素。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刑法理论说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都是以此为基础并由此决定和派生,是从属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第二特征。只有把握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回答某种行为为什么会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不是因为违法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刑事违法性决定于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上述观点无疑是正确而深刻的。对此众口一词。然而,人们的观察非常遗憾地存在着盲区,人们忽视了这…  相似文献   

11.
一 关于如何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争议很大。理论上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正确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但在表述上并不完全相同。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二特征说 该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特征是刑事违法性;①“根据上述理由,我们赞同两特征说,并且认为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应当是:(1)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2)犯罪的法律特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② (二)三特征说 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相似文献   

12.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5,23(3):54-61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据此,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和罪行轻重最重要的标准。然而,随着类推制度的取消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日益凸现出来:一方面,许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为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无法予以有效的打击;另一方面,一些形式上触犯刑法法规但实际上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却面临着刑…  相似文献   

15.
一、关系密切人独立构成斡旋型受贿罪的刑法法理分析 从立法角度而言,刑法究竟应对什么行为加以规制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对其加以规范的首要条件.刑法毕竟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对普通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规范的.正如马克昌先生所说,只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6.
刘守芬  韩永初 《现代法学》2004,26(3):98-105
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现代刑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但是,关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研究。过去,学者们往往从某些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论证使这些行为非犯罪化的合理性问题。本文认为,使一些行为非犯罪化的主要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因为刑法能否对这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另外,有些学者认为报应刑理念是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相冲突的,要实现犯罪化、非刑罚化必须放弃报应性理念。本文认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与报应刑理念并不冲突,用报应刑理念完全可以解释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17.
李文胜 《中外法学》1996,(1):28-30,36
<正> 我国刑法学者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长期以来,这一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处于主导地位,被认为是通说。但近些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一)、二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两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四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四个:1.犯罪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2.犯罪必须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必须是有罪过的行为;4.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六特征说。认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六个:1.行为的客观性;2.行为的质物性;3.行为的客观危害性;4.行为的主观意识性;5.行为的违法性;6.行为的应受惩罚性。除此之外,对于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一观点,也有学者提出异议,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惩罚性,有的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18.
对《人民检察》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认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作如下分析。一、罗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决定一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因素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以犯罪论。那么,罗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呢?考察罗某之行为过程,有几点是非常清楚的:第一,罗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财产性利益,且其结果表现为获得了货币化财产。第二,罗某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既不是劳动所得,也不是投资所得,更不是继承或受赠予所得。这就决定了其财…  相似文献   

19.
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杨新培,陈昌在犯罪故意的全部认识因素中,行为人除了对行为性质(这里特指行为的自然性质、物质性质)、行为对象、行为结果要有认识外,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的社会性质、法律性质)的认识,也应属于明知的必要内容,这似乎已有...  相似文献   

20.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说告诉我们:犯罪是一种意志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人的人身社会危险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的推动下去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共存于直接故意犯罪活动这一特定的客观形式之中。因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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