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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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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防止刑讯逼供,要大力开展高水平刑侦技术研究,不断研制高科技侦查设备,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全面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拒绝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及由此证派生出来的其他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2.
佘祥林冤案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冤案的发生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的本来含义,作为“裁判方”的人民法院与作为控方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应是互相配合的关系。刑讯逼供是导致冤案的重要根源,遏制刑讯逼供应对症下药:一是规定沉默权制度;二是将案件证明标准由“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加强社会治理,健全客观证据生成机制。此外,刑事诉讼法应明确程序法律责任,以促使公检法机关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3.
金飒 《人民公安》2011,(3):56-57
只有破解刑讯逼供这一魔咒,采信合法证据才能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才能堆砌起民众坚实的法律信仰。摒弃刑讯逼供所得之非法证据,司法程序才能回归正义,法律才能赢得尊严。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均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的关注。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司法政策中,我国有一项非法律性的原则,那就是“命案必破”,此举拥有广大的民众基础和雄厚的政策性支持。余祥林案从侦察起诉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也是贯穿着这一项政策性原则的。因此在有村民的反面佐证的情况下,仍旧是“命案能够最快解决才是关键”,在此之下一切阻碍其进展的证据、证人等都会遭到漠视。“命案必破”,不是指长时期的理论上的必破,而是指现实性的“限期破案”框架下迅速结案,因为有些部门急于体现政绩。  相似文献   

5.
目前 ,在公安执法中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危害很大。刑迅逼供严重侵犯以民人身权利 ,极易酿成冤假错案 ,是官僚腐败的孳生物。同社会主义法制水火不相容 ,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禁绝刑讯逼供 ,必须改善社会法制环境、群体环境和文明环境。  相似文献   

6.
“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该原则的有益补充。在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符合法律证明规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刑讯逼供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对其提出的刑讯逼供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公诉机关的诉讼角色只是对其诉讼主张进行反驳也即反证。  相似文献   

7.
赵海宁  石仁勇 《人权》2005,(3):50-52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审判长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他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至此,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沉冤得雪,此前佘祥林因“杀妻”罪名付出了3995天囚禁生活的代价,其家人也因申诉而经受了诸多磨难。妻子失踪,佘祥林成了“杀人犯”1994年初,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后经双方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没有找到。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身为京山县马镇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虽是一个顽症 ,但绝不是绝症。审视我国刑讯逼供现象 ,虽然引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 ,但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本身 ,如“罪从判定”、“毒树之果”、“应当如实回答”、侦查监督机制不健全、讯问程序上的立法成本过高、刑讯逼供罪名界定不明确等。因此 ,要根绝刑讯逼供现象 ,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除了办案地点,张作海案与佘祥林案何其相似,都是靠"死人"复活印证了清白。他们是不幸的,他们又是万幸的。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是旧社会的产物 ,我党和国家历来严禁刑讯逼供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但由于少数干警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技术落后、经费紧缺和监督不力等原因 ,刑讯逼供至今仍屡有发生。遏制刑讯逼供的主要策略是 :经常对干警教育 ,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健全监督机制和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等。  相似文献   

11.
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 ,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 ,更侵害了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应在司法领域确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诉讼法律思想和理念 ,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 ,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和完善刑讯逼供立法等方面 ,建立防范刑讯逼供的体系。  相似文献   

12.
刑讯逼供现象解析及防范体系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权利,更侵害了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应在司法领域确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诉讼法律思想和理念,强化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犯罪嫌疑人申请人身检查制度和完善刑讯逼供立法等方面,建立防范刑讯逼供的体系.  相似文献   

13.
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主角佘祥林,已经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当时审办佘祥林杀妻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均已被停职,静候审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还透露,如果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一起,他们将向法院提出最少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见4月14日《湖北日报》)——从中国传统的眼光来看,这算得上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好似飞鸟各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行为,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刑讯逼供难以禁止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缺陷。针对刑讯逼供所应采取的对策中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的防范。困此必须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确认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5.
从佘祥林案看和谐社会的刑事程序公正和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社会,刑事法治在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佘祥林冤案的发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和理念上对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构建还存在一定偏差。刑事法治的完善需要着力于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6.
随着最高院一系列平反冤假错案举措的实施,大量冤假错案得以曝光。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当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反思。侦查机关应当注重文明、科学,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守夜人",法院应当完善刑事准备程序,同时向审判人员注入"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仍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当务之急在于向办案人员注入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防范可能出现在各个程序中的潜在危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抗辩权和沉默权。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是错案发生原因之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多方面原因,思想原因有受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较之查出案件真相而言刑讯逼供无足轻重;制度原因主要有我国未在事实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侦押分立制度的缺失等;实践方面原因有司法投入不足,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对刑讯逼供处罚不力等。我们要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确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以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8.
严禁刑讯逼供,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但司法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立法是根本:法律没有沉默权规定,而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实际上间接地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没有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自首规定在司法中得不到实质性的体现。相应的立法对策: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二、确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无效;三、修改关于自首的条款。  相似文献   

19.
傅珊 《人民公安》2006,(5):58-59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余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余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讯问时采取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迫其供认犯罪事实的非人道行为。我们之所以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行为。是因为它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危害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权,包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肆意践踏,是导致冤、假、错案之源。其次,刑讯逼供的结果,往往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最后,刑讯逼供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极大地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同时也削弱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崇高信仰。 我国党和政府对刑讯逼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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