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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价值——从“禁鞭尴尬”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范,又是一种价值载体。立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不同价值的博弈、权衡和选择的过程。不同的价值理念、不同的价值期望以及不同的价值回应,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过程和法律的实施。与任何其它价值一样,立法价值是建构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的,其中立法价值的伦理基础构筑了立法价值的正当性,社会基础铸定了立法价值的适应性,利益基础筑就了立法价值的中心关怀,程序基础则成为立法价值权衡过程之正当性的基本保障。立法价值的实现,取决于立法的价值认同。立法价值认同,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认同,而文化从来就是民族的,因此,立法必须植根于民族的文化之中。一项与民族文化相冲突的立法,既无法实现其价值,也难以贯彻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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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价值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罚价值观念是指导刑事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对中外刑罚价值理论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我们试图提出一种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刑罚价值理念。我们认为 :刑罚的价值应仅指正价值 ,不包括所谓的负价值。当代中国刑罚价值的内涵应是一个双层的系统结构 :第一层次为手段性价值 ,具体包括 (犯罪 )报应价值和 (犯罪 )预防价值 ;第二层次为目的性价值 ,具体包括 (维护 )秩序价值、(保障 )自由价值和 (实现 )正义价值 ;目的性价值制约手段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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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研究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要避免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的价值问题,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法的价值问题至少包括五方的内容:法的价值的概念和属性;法的价值的基本分类(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法本身的价值);人对法的价值追求;人对法进行的价值评价;法所中介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和侧重。这五个方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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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价值困境,是个体价值渐次遮蔽社会核心价值,最终陷入社会价值共识虚无的状态;而在转型中国,各种非理性价值或价值异化掺杂其中,价值困境更为深刻。作为回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却因独白式的传播方式而陷入认同困境。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顺应社会核心价值之内在属性,应以宪法作为其规范载体;而宪法对社会核心价值之确认,构成宪法权威之理据,并可将形式意义的"话语共识"升华为实质性的宪法价值共识。虽然现行宪法业已在文本上全面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但仍存结构局限,有鉴于此,应采取妥适路径,实现宪法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机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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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价值的研究意义已被学者们所共识。本文从对科学异化思考出发,结合当前的科学发展观思想,对现代公共行政过分关注事实,而忽略价值研究的现实,从哲学视角探讨公共行政价值的研究意义、实现以及未来前景,这对公共行政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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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侦查讯问价值功能的平衡,相互参照借鉴两大法系的合理因素、相互融合对方的合理之处,实现结果价值和程序价值之间的平衡与公正,具体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努力构建平安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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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元价值成为社会存在的一个不争事实时,一元价值社会中价值教育存在的合理性理据就丧失了。30年来,我国社会价值模式的转变也必然导致了对灌输式价值教育模式的否定,然而在转变后的多元价值社会中,价值教育不可能支持价值中立和完全宽容的立场。因此,多元价值背景下,价值教育需要向培育价值理性和捍卫客观的价值秩序,以及促进价值分享和价值对话方向转变。这不但是捍卫价值教育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捍卫多元价值社会存在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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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价值理论一直是各个经济学家建立自己理论的基础。本文指出,通过价值理论,经济学家们各有侧重的发展了自己的经济学理论,推动了经济学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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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价值主体的确认差异影响着行政价值的内蕴。对行政价值主体、行政价值的内涵予以厘定,可以减少由于概念的模糊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论,从而为行政价值体系的建构提供理论依据和逻辑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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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认知是社会主体通过感性和理性的形式对客观事物的价值及其本质的认识活动.它包括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两个方面。就刑事审判而言.对刑事审判价值认知同样包括对刑事审判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两个方面。刑事审判价值评价就是对刑事审判价值的本质属性作出的反应和判断.而刑事审判价值选择则是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客观事物的多项价值中确定更为基本的且更为重要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中逐步形成了刑事审判的最终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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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市场价值是征收补偿的通常标准,是自愿的买家愿意支付给自愿的卖家的价格,包含了财产对于财产权人的平均主观价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观价值和自治价值。补偿超过平均主观价值的主观价值技术上不可能;财产权是法定的权利,负有社会义务,法律不补偿财产权人的过敏反应;补偿某些特殊的主观价值与宪法价值不兼容,还可能给财产权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当理由。许多域外征收法规定不补偿特殊主观价值,但特殊主观价值可以通过其他概念在个案中进入补偿。中国征收法采通行的公平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没有规定主观价值的补偿,但主观价值可以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助和搬迁奖励部分进入补偿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