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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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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以司法手段保护公益、促进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在助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层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经过实践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也遇到办案人员专业能力不足、调查取证难、新领域案件立案条件难以精准把握等问题,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依法能动履职,从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办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推动立法等方面开展工作,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独特价值,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公益、民生关系密切,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切入点。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通过一线办案实践,逐步探索出"四夯实""五落实"之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行性路径,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相似文献   

3.
杨柳 《政法论坛》2023,(6):50-59
拓展受案范围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这是由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所决定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呈现出拓展主体多元、拓展形式不一、拓展边界不清等特征。在肯定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限缩,限缩的方式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从实体层面而言,应当规范有权拓展主体、合理界定公益利益的范围、准确界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界限;从程序层面而言,检察公益诉讼的提起应当受补充性条件限制,人民法院则可以通过形式和实质审查限制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的合理限制,可以避免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当拓展,从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4.
李辰 《人民检察》2024,(2):70-71
<正>公益诉讼检察是一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公益诉讼检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办案不精、能力不强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公益诉讼检察应从“强基础、抓根本、聚力量、谋长远”四个方面来把握,不断提升精准性和规范性。一、强基础,夯实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力”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7,(6):107-112
在先前试点基础上,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契机。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有助于完善行政诉讼样态、强化行政检察监督、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等。但不容回避的是,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包括可能适用案件范围的限定、诉讼各阶段的衔接以及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其它诉讼主体参与角色等方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需要从该制度内部入手进行建构,还需要着眼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注重与其它行政或者民事法律规范的配合。  相似文献   

6.
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对黄河流域治理难题的关键性举措。由于黄河流域的整体性与复杂性,实践中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存在制度建设不够健全、立法主体选择存疑以及检察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加强黄河流域检察机关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必须从建立基础性协作制度、健全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协同立法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行破局,以推动黄河流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7.
为实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宽松软”及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等问题,导致《反恐怖主义法》的安全防范治理效能弱化。在公益诉讼范围拓展上,引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反恐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反恐公益诉讼检察模式上,以预防型公益诉讼为原则,明确反恐安全风险认定标准;在反恐公益诉讼体系建设上,增设反恐预防型公益诉讼、反恐民事公益诉讼及反恐行政公益诉讼三大公益诉讼模式,推进我国反恐安全防范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兼具司法效益性和实践优越性价值。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着检察机关诉讼地与主体资源存在争议,调查取证权缺乏刚性,及判决执行难度大等现实障碍,可以通过明确界定诉讼角色、建立协同办案机制、构建修复性司法等方式寻求制度运行障碍的解决路径,以期拓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外延,为新时代"四大检察"并行发展注入新引擎。  相似文献   

9.
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应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借鉴刑事案件办理标准和民事案件诉讼证据要求,注重区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差异来合理确定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防止办案实践的任意性和随意性,科学有效规范办案行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标准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3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针对近期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中增加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的内容。考虑到我省是历史文化大省,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来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明德 《法学评论》2020,(1):118-125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由于案件来源受到制约、可诉案件的种类范畴过窄、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和调查核实权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不甚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不配合或阻挠以及诉讼费用如何分担等问题的存在,司法实践操作中还存在诸多困惑和困难。因此,如何推进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检察院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探讨对策,尽快完善立法并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和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路径,是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拓展的新领域,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该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新兴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新时代,应以修法为基础,通过梳理宏观架构、改进办案机制,在检察机关内外部寻找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方式,以期...  相似文献   

13.
高志宏 《政法论丛》2022,(1):127-138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经历了地方探索、改革试点、全面法治三个阶段,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受案范围、起诉主体、诉前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优化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实现三个转向:立法模式实现从包容论向独立论的转变,诉讼类型实现从救济型诉讼向预防型诉讼的转变,规则构建实现从粗陋向细化的转变.通过制定《公益诉...  相似文献   

14.
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恒 《河北法学》2008,26(7):183-186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15.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6.
"以审判为中心"的政法政策同样适用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它要求法院发挥自身司法能力和司法制度能力,有效地介入涉法行政争议之中,并藉此保护法益。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是法律监督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关系。法院优位于行政机关,法院作为独立裁判者指挥诉讼管理关系和裁判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构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司法能力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优位角色,应完整地发挥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能力,即发挥立法、司法解释、司法组织及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功能。行政诉讼司法准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诉讼管辖、庭审制度等,是否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方向,主要看其是否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和法益有效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政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中心的行政诉讼制度,影响了法院的诉讼角色和功能。回归司法权和诉讼制度本质,宜在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和法益之间构造出一致性的诉讼结构关系;宜从组织和体制改革转向程序改革,发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在塑造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行政公益诉讼所解决问题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其与一般的行政争议只是在争议主体、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程序上有所区别,但究其本质,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不足的情况。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阶构造”理论出发,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诉前程序实施领域模糊、案件处理困境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基于检察视野,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扩大提请主体和提请受案范围、构建诉前程序分流模式以及落实诉前程序的后续监督机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此外,行政权的行使有其独立性,因此通过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公益诉讼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的诉讼构造,但监督的目的在于公益的保护和实现,因此除了一般的裁判解决外,通过诉前的督促程序,促使行政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是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实现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8.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9.
温辉 《法学杂志》2020,(4):100-10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需要予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以嵌入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不仅创设了一项制度,也添加了一条法律术语--监督管理职责。从实定法角度看,"监督管理职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如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包括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检察机关对此应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公益诉讼有着不同于(私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为此,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20.
法律文本中,宪法规定了检察权的性质,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民事检察权作出完整的规定,仅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距离民事检察权的理想状态存在很大差距.本文认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应借助民事检察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恢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专章规定民事检察权.只有系统地建立相关的民事检察制度,才能保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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