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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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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前述第1款,司法界及学术界均无争议,都认为该条款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罪,定两个罪名。对于第2款如何定罪,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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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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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什么是行贿罪“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而刑法又把行贿罪“情节严重”限定为“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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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该条第二款中,“情节严重’和“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后果加重,刑法规定了一个较重的量刑幅度。但对其中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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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中,有第一款和第三款的两个量刑幅度,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该条第四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这就引出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即对轮奸罪犯适用哪一款的量刑幅度?在什么样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我们这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对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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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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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52条规定,惯窃或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对刑法第152条补充和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款所列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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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量刑量刑 ,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 ,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我国《刑法》第 6 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 ,量刑必须有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以保证合法、正确地将刑罚运用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各异的具体案件中去。《刑法》第 330条规定对本罪“……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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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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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几年来不但发案数居高不下,而且盗窃数额越来越大,关系更加复杂,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有必要对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一、正确理解和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52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未作规定,以致各地在执行中理解不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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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有 《法制与社会》2010,(15):294-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具体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在刑法理论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故意的“直接”与“间接’的区分,往往直接影响到对其最后量刑的轻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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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如何正确认定与查处徇私枉法罪(简称“枉法罪”),尤其是如何正确理解条文中“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情况,认识上分歧明显、争论激烈。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有罪的人”;各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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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投收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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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近来引起了激烈争论。这里,我想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问:本案判决量刑太重还是量刑太轻?从生效判决认定的受贿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的基本事实来看,我认为判决结果(判三缓五)显然量刑太轻,不存在量刑太重或不应予以刑事处罚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认定的受贿金额,量刑幅度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显然,生效判决已将余斌声称的“有15.47万元用于帮助下属乡镇、企业、学校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全案从轻处罚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这是很不恰当的。至于本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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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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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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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条是由原刑法第156条修改而成的。现法条增加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同时法定刑从原最高三年至现在七年有期徒刑。使现法条层次分明,操作性强。然实践中仍不乏问题。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情节(1)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尚无司法解释。实践中掌握较难,各地不一。有的将毁坏公私财物千余元定罪科刑,有的数千元定罪科刑,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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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将此条款行为定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笔者认为此款不应单独定罪,而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382条和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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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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