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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同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强、客观性弱且具易变性的特点,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强、鉴定意见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如何从程序上确保用以定案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始终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综观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主要采取以下保障机制解决上述问题:一是实行直接  相似文献   

2.
李峰 《法律科学》2012,(4):139-145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法则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的适用,只有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审判,不得以间接的证据方法代替直接的证据方法,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因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两者所欲达成的目的一致,并非对立的概念。我国由于既没有确立传闻法则,又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受规制,传闻证据大行其道。这样既侵犯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又不利于案件真实地发现。为此,我国宜确立传闻法则,但同时应借鉴直接言词原则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4.
5.
徐尉  吴瑞霞 《中国律师》2007,(12):60-61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大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故现行通常做法是控、辩双方分别将自己的证人陈述作成证言笔录,在庭审举证阶段,仅以宣读形式了之.法官也不乏轻松地加以"认证"。证言笔录,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作成证言笔录仅是将证人证言初步固定化。证人证言若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双方充分质证,此种认定应以法官直接审理判断为宜。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7,(1):113-120
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是警察权规制和警察公信力恢复的重要路径,目前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有改观,但警察出庭作证仍因偏少而成为媒体新闻,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上的不足、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证据规则的欠缺、警察自身的因素等,可行的应对之策当包括贯彻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落实直接言词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警察出庭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作证促进机制、完善警察自身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我要谈的是证人出庭作证与保障证人对质权问题。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学界一般都是从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一章的规定出发来谈的,即证人的证言只能通过法庭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侧重于从证  相似文献   

8.
我国关于证人作证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制度设计存在许多缺陷,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出庭难现象极为普遍,已经成为新庭审方式改革的"瓶劲"。本文介绍了当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论证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作了具体的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9.
李华  田华 《中国司法》2003,(10):59-60
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有资料显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证人却不到5%。以笔者所了解的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长安区、裕华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刑事证人出庭率不到应出庭人数的2%,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到应出庭人数10%。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是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现实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  相似文献   

10.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庭审模式,证人出庭作证成为这种审判方式得以顺利实施之重要基础。但目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困扰了我国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本文在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现状的基础上,针对证人出庭作证难的症结——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提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以及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三点对策。  相似文献   

11.
一、引言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是毋容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12.
证人,即知道案件事实,且能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以直接或间接证实案情的全部或部分的人。他们依法提供的证言可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是审判活动中据以定案的数种证据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它的证明效力及作用更为重要。甚至可以说,若撇开了证人证言,大部分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本就无法认定,然而,作为定案依据的每一份言词证据须经庭审质证,因此,证人直接出庭作证并经当庭质证而予以确认的证言,无论是从法律意义还是从证明效力等方面都具有毋庸置疑的优势。  相似文献   

13.
正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如果对实施的证明需要以个人的感知为根据,应当在审判中对他询问。不得通过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询问。"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典型表述,可以看出,其排除书面形式代替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均要求当事人和其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因为不仅能够充分反映程序公正,而且可以使控辩双方充分行使质证权,有利于查清证据的真伪和排除违法证据,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均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大陆法系,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是直接言辞原则,在英美法系,它则是传闻证据规则的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2012年)规定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不仅本身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未出庭证人审前陈述证据效力未明确等缺憾,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下,还存在可能导致诉讼成本激增、控诉方取证难之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关键在于还法律制度功能性产物之本来面目,以一种整体性思维分析域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诸如合理的证人出庭例外、规范的证人出庭变通措施、可行的刑事诉讼费用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卫静 《河北法学》2004,22(5):123-126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原则 ,已被现代许多法治国家立法所采纳。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但其有关立法已体现出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可是其对证人参与刑事诉讼及证言的使用范畴规定得不甚明了 ,不能真正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证人证言适用中的重要价值。分析直接言词原则的起源及其诉讼价值 ,针对我国的实际及国际发展趋势 ,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这一原则 ,并吸收一些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7.
王楠 《法制与社会》2013,(12):63-64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而证人不出现在庭审现场就会使得证据调查程序被虚置,控辩双方的对抗也就失去前提条件,进而影响事实认定与程序公正。本文从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谈起,继而通过对国内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9.
梁颉 《法制与社会》2013,(28):139-140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实现审判公开公正和透明,损害了刑事审判程序正义,剥夺了被告人对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也损害了实体公正。本文旨在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现状,同时学习借鉴域外先进立法,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保证案件审理透明公正。  相似文献   

20.
论书面证言及其运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目前基本上是书面证言形态。普遍应用书面证言违背了言词诉讼原则,损害了诉讼的客观性与正当性。但书面证言使用也有一定的外部必要性及内部(本身)可用性。各国及地区以不同方式设置限制书面证言及允许例外使用的规则,近年来我国台湾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注意。我国目前的书面证言使用具有应用普遍、功能多样、证明力强以及公权信赖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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