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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人工智能作为当前最为尖端的科技成果,对于专利法的挑战是全方面的,既包括人工智能技术本体的专利法律保护、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法律规制,还涉及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法律影响问题。造成上述难题的原因包括人工智能的复合性技术结构、人工智能法律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超强运算能力等人工智能基本特质。为此,应通过优化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的专利保护模式、开展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的专利法律规制、创设人工智能应用工具的专利实践指引等措施,实现对人工智能时代专利法律问题的有效应对。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削弱人类主体价值、加剧算法偏见与歧视、过度依赖拟态环境输出结果、人机协作双向价值对齐困难等伦理难题,亟须从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组织机制、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机制两方面入手,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中的人本主义立场,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伦理规则,为增进人类福祉提供有力的伦理支撑。  相似文献   

4.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及规制路径成为刑法教义学所必须面对的理论命题。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面临"刑事责任"的二重否定,即有责性缺失的责任前提否定,以及刑罚无效的责任本体否定。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秉持前瞻性而非超前性的理论态度。  相似文献   

5.
魏斌 《政法论丛》2021,(1):138-147
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是"实践之法理",是证成法律人工智能实践之正当性的理据,它反映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相融合以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是"法外之理"的又一阐释。法律人工智能的法理逻辑在于辩护和证成,其价值不仅为法律人工智能提供法理解释和学理支撑,还在于规范和引导法律人工智能的发展。法律融合人工智能有其天然条件,探究其蕴含之法理是法律融合科技之法理的新命题,法理形式理性是辩护法律人工智能之法理的本质特征。法理之要义应在于指导人工智能理解和遵循立法及司法规律,符合法律任务的特征,满足法律实践的需求,定位和发挥"辅助手"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各类伦理与法律问题,对人工智能进行规范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基于此,各国学者针对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展开研究,呈现出从伦理规范研究向法律规范研究演进的态势。当前,国外人工智能应用规范研究已经取得多项共识,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共识包括三点:一是人工智能伦理研究的方向应为社会伦理,二是基于确定的人工智能伦理,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转向技术实现,三是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具有局限性,未经法律规范的人工智能具有侵权风险。现有争议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问题、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方向、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构建取向上。主要争议问题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应用侵权的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发展与规范冲突、人工智能治理中的预防与监管平衡、人工智能特殊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等。未来研究应当立足现有对伦理原则的共识和对重点法律问题的讨论,从系统视角设计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在方法上注意融入计算机领域的研究方法,强化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AI)作为类人类智能,无论我们是否赋予其主体资格,在解决其法律责任问题时,都必须对其行为进行解释,为此,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问题,应该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可解释性的全新路径来推进,而不是纠缠于当下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各种主体论与责任理论。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亦即解释人工智能如何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算法决策。然而,在AI领域,虽然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确保以非技术性的方式向最终用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解释算法决策以及任何驱动这些决策的数据,仍是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难题,人工智能"黑箱"释明难题决定了人工智能行为的不可解释性。法律责任的本质是答责,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不能自我答责,因此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预防,不具有可解释性的人工智能无法实现法律责任的预防目的。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下一个前沿问题,是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2017迎来人工智能新纪元,在这一年,人工智能长期占据话题榜。3月5日,人工智能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业界认为人工智能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政府随后出台一系列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政策,各地也相继跟进,积极拥抱。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在各个领域成功商业化,多家公司在企业内部布局人工智能,加速落地和产业化进程。安防作为人工智能最容易落地领域之一,早在2006年就在交通行业开始应用人工智能技术。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9,(5):135-151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11.
王秀梅  张雪 《人民检察》2023,(19):11-16
新兴的人工智能犯罪正在挑战传统的刑法概念,特别是犯罪行为、犯罪意图、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尽管学界展开了关于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但我国刑法尚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虽然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行为几乎完全可以归责于人的行为,现有刑法体系可以应对弱人工智能产生的大部分危害,但是对于强人工智能或超级人工智能实施的新行为,刑法可能不足以应对。对此,刑法有必要作出适度改革,增设人工智能相关的罪名,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以有效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2.
闻天吉 《知识产权》2024,(1):85-105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使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之间具有一定相似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著作权法的诞生依托于对作者创作力的认可,保护的是一定门槛下的“创造性劳动”,而非宽泛的人类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力投入、用户多次输入的提示词以及后续修改的人力投入在多数情况下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一般人力投入。人工智能系统设计者和用户对现在的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的最终成果不存在“可预测性”,因此人工智能系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具”。即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修改后的产物或可被认定为作品,也需要排除人工智能系统在其中的贡献。  相似文献   

13.
朱艺浩 《法学杂志》2020,(3):132-140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4.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正在引发传统版权领域的诸多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创作内容作品属性、版权侵权责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遵循“人类中心主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面临既有制度规范、民事基础理论等方面的否定。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值得版权保护。为此,需要明晰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权利主体,确立以约定优先为原则、以使用者为主导的版权归属路径。同时,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侵权责任判定体系,准确划分机器学习行为的合法边界,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5.
刘宪权 《现代法学》2023,(4):110-125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GPT-4及更进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通过其自身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刑法学研究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16.
当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应基于"我是谁?我从哪里来?我到哪里去?"的哲学层面进行反思,为此提出问名、问需和问策这三个"时代之问"."问名"即人工智能法学的身份之问,"问需"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内涵之问,"问策"即人工智能法学的发展之问.就名称而言,人工智能法学不是"人工智能+部门法学"或"(计算)数据信息+法学",而是由"人工智能+法学"交叉融合而成的独立新型学科.从内涵来说,人工智能法学需要探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和"智能技术的法治化"这两大维度及智慧法治理论与实践等六大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法学应贯彻新文科建设发展理念,正确认识"未来法治",注重法学的实践性和新文科建设的内部整合.未来我国应在法学一级学科之下设立全新的二级学科人工智能法学,以彻底解决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并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法治实践智能化方案.人工智能法学始终是"面向人"的研究,其实质是"AI+HI"(人工智能+人类智慧),它永远是且只能是"以人类为本".  相似文献   

17.
程乐 《政法论丛》2023,(4):69-80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落地与大规模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对社会生产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国际国内都出现了对人工智能主体地位及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以应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道德、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数据保护、市场垄断、网络犯罪和数据安全等一系列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坚持安全与发展相平衡的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统领下设计人工智能伦理准则,推动构建以通用人工智能立法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专门性管理办法为补充,以既有法律规范为根本的系统性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相关研究的热度持续高涨,但仍需要探讨的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实际情况:包括何种人工智能发挥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为何会在有些方面产生效果而其它方面又效果不彰。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警务活动与司法辅助性活动中,但仍难称理想。小范围的成功是源于成熟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适性适用,而大部分司法人工智能产品难以发挥作用是由于未结合专门司法需求展开,所投入的资金与人才资源远远不足。未来应当降低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将研发重心从通用领域转向司法专用领域,转变司法人工智能的投入模式,大力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专门化、复合型人才。  相似文献   

19.
2021年4月,为了加强整个欧盟范围内对于人工智能的使用、投资和创新,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人工智能法》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提案提出一套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框架,以期对人工智能的应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保护人们日常生活和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20.
正人工智能技术的历程2017年,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提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明确了计算是AI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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