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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近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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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各地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四个文件”,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平安建设的要求,大力推进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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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涉诉纠纷中的作用,加强诉源管理,节约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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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时期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结合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提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主渠道作用,必须主动融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的理念,必须始终坚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调解的特色等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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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生动实践。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安徽省滁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通过完善调解组织、配强调解员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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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意见》,意见中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就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意见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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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能够快捷、方便、低成本的解决纠纷.长期以来一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伴随着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以及《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人民“大调解”格局已基本建立。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克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保护的弊病.我国建立了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制度。但笔者认为.通过公证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更加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长远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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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人民调解除了参与邻里、家庭等传统型矛盾纠纷调解外,在国家的发展建设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诸多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中,人民调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预防化解由工程建设引发的征地、拆迁、用工等矛盾纠纷,防止了无数起群体性纠纷、上访、民转刑事件的发生,为项目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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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构建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要求,2011年4月,中央政法委等16部委联合印发了《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么,人民法院在大调解体系中究竟承担何种角色,在与非诉调解力量的对接过程中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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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之一,要想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调解人员素质,落实各级责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县司法局建立落实“五五”措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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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工作应当在强化自身基础作用的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发挥出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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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3条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加强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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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搭建平台、完善机制、整合资源,着力打造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调解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的基础性作用,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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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2011,(8):15-16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特点日益突出。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行政机关开始着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部与卫生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愈来愈凸显出其优势和作用。近期,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配合各地开展好工作,本期"人民调解"栏目选登江苏省《建设专业调解机制化解行业矛盾纠纷》、吉林省《突出"三个强化"构筑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和山西省《引入人民调解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零上访"》三篇关于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经验文章,供大家交流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