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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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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政坛》2012,(11):44-44
丁国强在2012年9月5日《法制日报》撰文《法官的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认为,司法良知在某种程度上左右着法官理性认识和思维方式。没有司法良知的法官,其内心空白很容易被欲望和利益所填补。司法良知不是天生的,需要在实践磨练中精心培育。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法官的职业良知是人文关怀和司法责任感的内心体现。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法官制度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改革的进程离不开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现代司法理念的根本含义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其对法官制度的要求就是法官精英化和法官独立,因此,应当从法官的选任和职业保障两个方面来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  相似文献   

3.
费蓬煜  王琳 《人民论坛》2012,(35):110-111
法律规则本身就具有限制权力滥用的天职,如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限制法官在刑事裁判环节中的裁判恣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文章以刑事裁判为视角,通过对法官刑事裁判恣意的规则限制的探讨,提出解决法官裁判恣意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司法裁判需要规范性依据,这是司法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法规范不能满足司法解决纠纷的需要时,从法律的原则和社会生活中寻求规范的来源。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可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同时也是法官作出正当性裁判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提升司法公信力。当然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是有限度的,对其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应保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5.
司法责任制有两种含义、三种制度形态。我国现行司法责任追责机制存在追责事项不统一、追责机制不完善、追责内容不公开等问题。在司法责任追究上,要贯彻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团队分工、符合司法伦理原则。我国司法追责及惩戒机制的完善应从六个方面开展:追责事由明细化,追责渠道系统化,追责程序科学化,追责结果多元化,追责机制运行公开化,法官权益保障协同化。  相似文献   

6.
法官说理既是法官权力公开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职能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司法判决不被接受源于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的不认同,而这又源于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不被接受,多数情况下判决书并未充分说理或者根本没有说理。影响法官说理的因素既包括个人层面也包括制度层面,但是无论内因还是外因均应当被克服,因为法官说理与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民主与法制》2010,(13):30-31
近年来,我们有不少高级法官和高级检察官因腐败而落马,令人震惊。这些法官和检察官的心灵已经被金钱腐蚀了,他们还能有司法良知吗?什么是“司法良知”?我发现“人民”确实是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率极高的一个词语。在中国,叫“人民”的东西一般都是最好的,或者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现代司法理念被人们赋予了时代的新意,使其更贴近现实的生活,成为活的司法理念。本文结合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实际国情,就“法官独立”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中最基本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从上下级法院关系、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三个方面出发,指出中国“司法内部独立”——“法官独立”的现状及存在的障碍,试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找出通过法院自身努力就可实现的改良措施。笔者深知,如果司法机关尚意识不到自身独立的重要性,不能尊重法官的独立,又何谈要求来自外部的尊重。法院内部改革的过程同样也是法院自身增强独立意识的过程。  相似文献   

9.
司法伦理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法律适用的现状呼唤着司法伦理,坚持法律信仰,唯法律是从是司法伦理建设之途径。  相似文献   

10.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路径:在一般性情形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通过确立裁判的价值取向,补强裁判文书的事理、情理、法理,优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技巧。在疑难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的指引,能够为道德裁判提供明确的方向,为价值冲突提供清晰的位阶,为公共政策引入司法提供便捷的途径。其中,作为裁判的说理性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论证中充当了论证的"起点",并通过过错关联、因果关系关联与公共利益关联三种关联论证策略证成司法裁决。作为裁判的指引性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正当化个人期望、正当化强制力来源构建起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标准与约束力标准,为裁判观点的选择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11.
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含义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制度的要求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对于特定的司法制度而言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同时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 (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 )对司法的系统思考。当然 ,不同时代的司法理念也会因社会环境和人们普遍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对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内容 ,目前还缺乏统一和明确的界定。不过 ,随着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推广和适用 ,其中所包含的有关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最基本的准则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和遵循。目前 ,国际上普…  相似文献   

12.
陈广华 《求索》2006,(2):91-93,127
本文从“法官后语”考察我国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必要性,提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应遵循合法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繁简相宜的原则,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应着重从事实和理由两部分改革。因法官后语具有辅助性、非裁判性和非规范性特点,因此,应采用“后挂式”,在裁判文书的全文后面另行书写或增设附件,不适宜在一审程序中使用。  相似文献   

13.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有利于辩论式审判方式和主审法官制的推行●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所谓法官的职业化是指法官不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 ,而且更重要的是属于特别职位 ,以特殊的工作方式 ,实现特别的职能——法律裁判职能。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 ,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他从公正的、超然的国家职能第三人的位置 ,以高洁的品德、渊博的学识、清晰而理性的思维、明察善断的能力以及相当的独立性 ,并同…  相似文献   

14.
法官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就是从他律走向自律。促使法官道德从他律走向自律,必须采取有效对策:首先明确道德导向,其次提高道德修养,再次掌握具体方法,包括学习道德榜样、启发道德认同、提倡“慎独”精神、善用“自省”古箴等方法。  相似文献   

15.
论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林 《理论月刊》2003,(10):93-94,138
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保障这两个目标的实现。人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源泉和动力,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法官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实现司法改革目标必须有合格的法官作保障。法官职业化将对我国司法改革发生根本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独立性是其本质属性.司法独立包括司法职能的独立、司法组织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其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和最高境界,是现代司法理念下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本文拟从分析法官独立的价值内涵入手,着力剖析我国现行体制下的法官地位,并从法院体制、法官保障、法官管理等方面对如何保障我国的法官独立地位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众自发地信服与认可司法过程和结果。过度放大司法公开、公众参与的作用容易逾越法治的形式,在实质上以情理代替法理。司法走向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是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必然,过分强调融情于法存在异化为迎合民意的危险,会加剧司法公信力的式微。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与指导性案例制度分别对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起到倒逼和激励作用,但可能加剧防卫型司法现象。舆论狂欢的反面往往是以法官为代表的官方话语的集体性失语。司法公信力的形塑应当从对民意的迎合走向对民意的弥合,在个案中由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的法律说理与逻辑推演,使正义被看见。  相似文献   

18.
李顺万 《求索》2008,(6):133-135
司法调解是我国司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纠纷中的司法调解是法官经验思维判断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在司法判决中,法官主要采用逻辑演绎的思维,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以及适用法律中的“判例法”则更多地体现了法官的经验思维。在民事司法中,法官将经验和逻辑统一于个案纠纷解决过程,是“和谐司法”对法官的要求,也是法官思维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19.
在司法领域,民意是社会公众对某些案件大体相近的、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尽管目前缺乏较为准确、便于评估民意的方法,但民意仍对司法裁判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并不时地使之处于尴尬地位.囿于司法者与民众的思维方式、司法裁判与民意评判的形成方式以及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本质特性方面存在差异,司法裁判与民意之间必然有诸多纠结.因此,司法裁判要改变尴尬现状,实现与民意的共赢,就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基本前提,在法律的框架内尊重民意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畅通民意参与渠道.  相似文献   

20.
言辞型职场性骚扰是以言语、文字和图像形式在职场实施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相对于肢体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频发性,法律边界也较为模糊。检索现有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案例分析发现,目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由于中国《民法典》《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确立了雇主防治性骚扰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介入调查性骚扰,由此使性骚扰争议的主体结构由"骚扰者—被骚扰者"转变为"骚扰者—用人单位—被骚扰者",争议性质也由民事争议转变为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性骚扰的证明责任。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对于言辞型职场性骚扰应建立实体和证据两方面的标准,在实体上考察性骚扰对被骚扰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损害,在证据上考察用人单位内部证据能否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并逐步建构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争议处理模式和以用人单位内部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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