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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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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较法律科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最近在比较法研究的复兴过程中,人们不断地努力界定这一法学分支学科的性质和研究范围.有些学者主张,比较法代表一种研究方法,而不是一个法学部门.他们指出这样的事实: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的技术几乎可以在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中应用;而且与实证法的各个分支不同,在社会生活中比较法并不能实现某一种确定的功能.特别是法哲学和法史学论者,如布瑞斯(J.Bryce)、[1]霍兰德(Holland)[2]和詹克斯(Jenks)[3]教授,倾向于这种观点.  相似文献   

2.
法治、良法与民主——兼评拉兹的法治观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健 《中外法学》1999,(4):22-28
<正> 在法学界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观点代表了一种倾向。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法治的看法,并在该章前言中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此乃共识。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之一。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种  相似文献   

3.
<正> 一、关于比较法争论的历史。西方的基本理论叙述比较法的历史,通常引用Ф·波尔罗克在1900年巴黎召开的比较法国际会议上所作的报告:"正如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比较法是一门新的科学。参加过它的创立的人们,现在还活着"。甚至可以说,此较法是在Ф·波尔罗克发言时才产生的,因为学者们一致认为,尽管在十五世纪就出现了比较法的先驱者,但比较法的历史还是应当从1900年会议上展开激烈争论  相似文献   

4.
比较法的发展,有其鲜明的实践性。把比较法运用到立法实践中,是比较法最先发展起来的领域。一国的比较法学者研究比较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促进本国的立法实践。不管是从学科或是研究方法角度看,比较法对我国经济立法的完善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随着立法法的生效,相信  相似文献   

5.
反思千叶正士的“天道式法律多元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一书,可以说是非西方法学学者对西方法学传统及其背后的西方文明中心主义的一个有力挑战。这本书的魅力之一,在于它在对日本本土研究的基础上,以法律人类学的独特视角,提出了其“法律文化的同一性原理。”其实我认为,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E·霍贝尔所提出的关于“公规”(或“文化主题”)的理论中,就可以隐隐发现文化同一性原理的影子;这样说来,千叶的上述理论,实是对霍贝尔文化观点的一种吸收与深化。①这也意味着,法学与人类学愈加明显的合作倾向,为法学领域注入了更多的生机和活力。(一)千叶正士的“法律…  相似文献   

6.
比较法具有无穷的魅力,可以促进法律和人类的进步。有学者认为比较法的目的是创建共同法,但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将比较法的目的定位在促进法律趋同化是较为合理的。法律趋同化具有历史必然性,而比较法可以促进法律趋同化走势的加强。因特网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料,使比较法得到了蓬勃发展,从而使法律趋同化走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因特网本身促进了各国文化的趋同,这从另一方面推动了法律的趋同化。  相似文献   

7.
<正> 爱丁堡大学民法教授阿兰·沃森在其《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Legal Transplants: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佛吉尼亚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一书中试图证实比较法是一门学科。沃森教授提出:"比较法是研究有关法律的本质,特别是有关法律发展的本质的学科。"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人了解"决定法律发展进程的独特因素。" 然而,研究十六世纪在鲁瑞斯坦(本文作者杜撰的国家)以特殊形式出现的独特的法律  相似文献   

8.
用巴别之塔来形容《比较法总论》一点也不为过,由德国著名学者撰写的这本书向大家展示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特殊法律制度的比较,积极探索真理,为比较法研究开创出新的领域。《比较法总论》让人们认识到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对本国法律发展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正一、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常态比较法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比较法的功能之一是通过与外国法和国际法的比较,更好地认识或改进本国立法。〔1〕在现代比较法学问世之前,对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甚至在比较的基础上移植外国法律,就已成为历史上各国立法者所使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移植不仅是比较法学研究中一个持久不衰又充满争议的学术问题,而且是  相似文献   

10.
目前,如何改良与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领域的焦点论题。我国当前的理论学说大多以比较法为经验范本来论证我国构建此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却对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源生地)理论界的理论观点缺乏必要而充分的解读。其实,在美国,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是在理论基点上,还是在改革取向上均呈现出截然相对的论争观点。为此,有必要澄清美国场域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观点与争鸣,进而对其话语资源进行反思性解读。  相似文献   

11.
比较法学的历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相似文献   

12.
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导言 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13.
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与德国学者茨威格特、H·克茨的《比较法总论》是比较法学自19世纪作为一门学科兴起以来,在20世纪集大成的两本著作。《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自1964年出版以来,已被译成德、英、西、芬、匈、俄、中等多国文字,成为比较法学的扛鼎之作;而《比较法总论》自第二卷1969年、第一卷1971年问世以来,也被译成了日、英、中等多种语言并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赞誉。对这样两本已在比较法学领域广获承认并备受推崇的经典作品,笔者所作的比较,其主旨不是在二者之间作出高低优劣之分,而是就二者主导风格的异同之处进…  相似文献   

14.
<正> 关于比较法的概念,不少学者作过很好的论述。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概念:比较法是完善本国法律的工具。根据这一概念,研究外国法律就是研究立法者为了完善本国的法律而蒐集的资料。例如,一些使团曾前往雅典研究梭伦法规。十  相似文献   

15.
郭义贵 《中外法学》1999,(3):124-127
<正> 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Berman 1918——)是美国比较法和国际法、法律史、商法以及法哲学诸领域公认的权威,世界著名的苏俄法专家之一。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式》(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是作者长期潜心研究的结晶,其创意始于1938年,至1983年问世,时间跨度竟达45年之久。全书洋洋洒洒不下70万字(据中译本),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堪称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16.
唐卓 《研究生法学》2005,20(1):117-120
《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的作者——大木雅夫是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者,上智大学法学部教授。他正是置身于东西方两种文化之上,以自己犀利的眼光,进行批判地比较分析,并对一些已为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置疑。该书无论从文字的组织表达还是从思想理论方面都可说是一部佳作,它的篇幅不长(约15万字),但行文如流水般轻柔而又透彻,给人以美的感受;论述更是淋漓尽致,思绪清新,  相似文献   

17.
德国比较法学的发展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比较法学在世界法学界占有重要位置.作为有组织的学术活动,比较法学最早开始于19世纪前期的德国,[1]而且其发展形态比较完备,其各个阶段在世界比较法学领域都富有代表性.尤为重要的是,德国学者对这个学科做出了非常出色的贡献.德国法素有"法学家法"之称,这一点体现在比较法领域也相当突出.因为比较法不同于部门法学,它的历史本质上就是一部学术史,完全为比较法学者一手缔造.德国学者体系化的思考方式以及踏实严谨的学术传统在这一领域得到尽情挥洒,这一优势使他们得以长期领导世界比较法学的潮流,并且直至今天,其主导地位仍未发生根本性动摇.  相似文献   

18.
日本近代法的诞生与欧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法族论中的日本法 按一定的标准,使用法系(Legal system)、法圈(Rechtskreise)、法族(famile de droit)、法律传统(legaltradition)等概念将全世界无数的法律秩序划分为几个法律系统,一般称为“宏观比较法”。对比较法学者来说,是一个极具魅力的课题。然而,这门学问出现较晚,世界上的比较法学者锐意研究已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了。可能正是出于这一原因,现在还很……  相似文献   

19.
正"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1〕比较法学家克茨引用歌德的这句话,被以后的比较法学家广为引用,强调"法律如同语言,不懂外国法律,也不能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2〕与此相联系,比较法学者如果不知其他学术领域,可能对自己的学术领域也不能深知和了解。对于比较法的研究,一直有学者强调从跨学科或  相似文献   

20.
本文认为中国法学界的"法律信仰"命题,是对美国学者伯尔曼有关法与信仰(宗教)之关系论述的误解。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这一命题进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和批判,在此基础上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建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兼具事实性的权威和合法性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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