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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个案监督褒贬不一、各执一词。总体看 ,从事人大制度研究的褒多贬少 ,从事司法制度研究的贬多褒少。笔者研究以为 ,个案监督能够兴起、存在和发展 ,必然有其积极的方面 ,同时 ,从整个国家体制看 ,也确带来了许多值得研究思考的问题。个案监督的积极方面 ,概括起来主要是 :1 .有利于减少和克服司法腐败当前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已经是人们比较共同的认识。腐败是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避免不了的一种社会现象。可以说 ,只要有人的地方 ,就有腐败 ,但腐败的程度有所不同。我们说现在腐败比较严重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具有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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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 ,个案监督成了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 ,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全国性的个案监督法尚未出台 ,个案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实践的深入 ,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示出来。从对湖南省岳阳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地的实地调查来看 ,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个案监督受到普遍欢迎在最初实施个案监督时 ,人大及人大代表是有顾虑的。他们主要担心个案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而个案监督在司法理论界又争议颇多。通过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反复学习与领会 ,他们逐渐认识到了实行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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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制度,是以权力规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的必然要求,符合法理,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一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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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必须以其法定职权为标准 ,重点监督履行职务、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把述职评议、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固定下来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立法是个酝酿已久的话题 ,其中有关人事监督的立法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但是 ,现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监督权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和程序性。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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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 ,各地人大在个案监督中 ,尽管做法不尽一致 ,但积累了一些经验 ,逐步明确了个案监督的目的、范围和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实践中 ,人大对个案监督是利大还是弊大 ?是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这一系列问题 ,许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探讨、论述。本刊也曾两次集中刊发了多篇文章进行讨论。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 ,本刊再次刊发不同观点的几篇文章 ,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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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关于权力机关如何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一度成为热议的焦点话题。笔者认为,即使在监督法实施后,从本质上而言,人大对"两院"的监督也很难完全离开个案,这是由权力机关监督的属性和司法机关履职的特点所决定的。或许在工作层面和工作形式上不会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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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先生在《人民法院报》理论部主办的《法治时代周刊》上发表文章 ,对刘江先生的《人大“个案监督”非常必要》一文提出质疑 ,笔者拜读再三 ,仍似雾里看花 ,不得要领 ,只得就有关问题与何先生商榷并求教于学界同仁。一、是法律要求 ,还是“法律禁止” ?何先生对刘文“正本清源”的第一个理由是 :“宪法不禁止对法院的个案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不代表按事物的自然法则 ,人大就可以甚至应当对法院的个案审理进行监督。”其依据有二 :其一 ,宪法并未禁止人大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干预 ,但人大不能对军事委员会的具体军事行动进行监督 ;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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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在我国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逐步确立。然而 ,与其他一切新生事物一样 ,个案监督作为一项制度 ,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我国正处于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化期 ,没有制度约束 ,工作难以开展。但从一定意义上说 ,一项不完善的制度与没有制度一样 ,都会阻碍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以为 ,地方人大在对司法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时 ,必须注意几个问题。1 .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问题个案监督的本义是维护司法公正 ,体现社会公平。而司法活动从根本意义上来讲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说包括个案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是保证司法活动公正、公平的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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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产生于司法的具体实践活动之中,由于其运行过程处处带着随意性的色彩,它不仅面临缺乏理论支撑的困境,同时还面临着实践中的挑战.它最经常被学者诟病的缺陷是妨碍司法独立及侵蚀司法权威.人大个案监督的出路应该是在克服对“个案”的具体要求和执著的前提下,在逐步抽象的过程中,将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其困境的最终出路,或者是它发展的最终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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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理论和权利的司法救济理论是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理论基础。在能动司法检察监督过程中,为尊重能动司法应当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和保证监督权的正当实现,既要坚持监督的法定性和有限性原则,又要坚持监督的类型化以及监督的均衡性原则。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能动司法实施主体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监督能动司法行为是否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监督能动司法适用的是否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案件。结合能动司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对能动司法的法律监督方式应坚持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并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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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中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往往是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即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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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应消除几个误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由于我国目前监督法律的不完善等因素 ,在理论和实践中 ,人们对个案监督还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这些误区亟待消除 ,否则有碍个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 )认为个案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有人认为 ,个案监督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直接干预司法过程 ,司法独立势必成为空中楼阁 ,这一理念被损害必将祸及长远”[1] 。此观点无异于否定人大个案监督权 ,其实质是混淆了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司法独立 ,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着根本的区别。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体制上的 ,表现为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