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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数字法理是数字法学的基本范畴,是数字法治的理论基石。从对数字法理的这一科学认知出发,立足数字科技发展和数字法治建设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参考国内外文献,提炼出数字本原、数字正义、数字人权、数字主权、数字平台、数字向善、数字安全、数字治理、数字文明、数字中国等数字法理的基础概念及围绕其展开的理论命题,诸如: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数字主权是“数字国家”新主权,是国家主权新形态;平台权力是把双刃剑;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数字治理的目标是构建包容性数字社会秩序;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等等。尝试以这些概念和命题来展示现阶段数字法理研究的成果。  相似文献   

2.
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等。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对公民的平等自由、基本权利和民主法治价值形成了严峻挑战。消解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加强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实现数字公民身份的合法化确认,构建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提升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  相似文献   

3.
从商品经济迈向数字经济这一过程的实质是从商品逻辑转向数字逻辑。这一转向带来了主体上、空间上、要素上和价值上的治理挑战。数字经济治理正在经历重要的时代变革,形成了包容平衡的治理理念、三元构架下的治理模式、敏捷穿透的治理方式、技术嵌入的治理路径和安全可控的保障体系。这些治理变革推动着对数字经济秩序的总体性塑造,进而确立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原则,构建了有效的数字经济法律体系,探索了新型的数字治理机制,塑造了数字文明的社会生态,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了时代动力和坚实支撑。  相似文献   

4.
法学为何应该从算法研究扩展到对数字权力的研究?观察商业与国家两种应用场景下的数字技术之影响,可发现数字私权力和数字公权力已经形成,它们带来的普遍社会性风险正在威胁人权并重塑法治。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力,数字权力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来看,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权力,其应该被纳入法学范畴,进而也应当被纳入法律概念体系。数字权力在接受法治控制的同时,还能够克服人类法治的固有弊端、改善人权和法治并造福人类。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数字法治有了明确而特殊的使命——利用数字权力塑造一个能够“赋能扬善”的未来法治。  相似文献   

5.
数字法治政府并不仅仅是数字政府的法治化,而是现代法治迈向数字法治这一转型升级进程的必然反映。因此,它必将是一个从业务流程、体制机制、再到制度模式的总体性重塑过程,进而形成了数字政府平台机制、数字行政行为机制、数字公民参与机制和数字社会治理机制。这就需要坚守数字法治价值,确立数字行政的正当合理框架,保障数字公民参与权利,塑造良法善治的数字文明生态,从而有效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构建数字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6.
数字检察范式是数字检察工作方法的固定模式,可分为数字增益、数字检验和数字预防三类。数字增益范式可以丰富线索、延伸个案,在办理窝案、类案中起增益放大作用;数字检验范式可以对某一领域进行“数字体检”,锁定线索出清该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使检察机关拥有“控场力”;数字预防范式则通过改进法律和实施法律的方法,并运用数字手段,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三种范式综合运用,可助力实现全社会的良法善治,构建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综合体系。  相似文献   

7.
李丹 《河北法学》2024,(6):127-143
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发展,在为人们创造出空前数字红利的同时,也形成了数字时代的特有难题。其中,数字鸿沟抑制了“数字弱者”权利,数字权力扩张导致了数字权利减损,法律责任不足导致了公共保障乏力,数字主权不清造成了权利确认难题,从而形成了严重的“权利鸿沟”,它集中表现为社会领域、司法领域、民生领域和公共领域中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落差。因此,这就需要推动包容平衡、强化司法救济、增进民生保障和促进数字民主,从而实现“权利鸿沟”的法治化弥合,更好地保护数字权利,构建友好向善的数字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8.
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新时代新征程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生机活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从思想维度看,要把握数字时代发展的鲜明特质,把握数据赋能的重要机遇,不断深化数字检察的规律性认识;从实践维度看,要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进法律监督数据模型构建和应用;从效能维度看,要增强数据要素功能,增强数字监督、数字治罪、数字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9.
数字社会需要人权以“数字形态”的方式继续承担为人类社会进行道德奠基的重任。人的数字化生存丰富了人的自然属性,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拓展了人性的外延,并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数字人性。以权利推定的方式,从“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进路出发,表明宪法可以容纳数字人权。对“人权条款”与“人格尊严”的诠释则进一步展示了宪法是容纳数字人权的主要载体。从基本权利的视角来看,数字人权具有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以及“结构耦合”等功能。数字人权具有理念上的独特性,它强调合作、共享和共治等基本理念,从而有别于传统人权的斗争和防御逻辑。上网权、隐私权、网络表达、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子权利是数字人权在当前社会境况下的具体权利形态。  相似文献   

10.
扩大的权利与扩大的义务——数字艺术行为哲学论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行为秩序较之原子艺术行为秩序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首先,数字艺术开拓出一种人人享有的创作权和传播权,消解了原子艺术秩序中的艺术创作特权和传播特权,数字艺术创作权利的本质是一种艺术发表权.其次,通过艺术发表权,数字艺术衍生出一种原子艺术秩序没有的艺术接触权,接触权也是一种普遍的、平等的、人人共享的艺术权利.另外,数字艺术还抑制了主权者的艺术监管权力.数字艺术上述扩大的权利也相应为数字艺术主体衍生出同等数量的艺术义务.相对于原子艺术秩序中的那些义务,数字艺术义务的履行即尊重各项数字艺术权利的行使、避免生产传播有损于社会大众身心健康的艺术作品在当下人工智能社会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11.
汪茹霞 《法学论坛》2024,(1):93-102
全球数字鸿沟愈演愈烈,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既是全球数字治理与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联结点,也是全球价值融通与利益博弈的关键场域,关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抢占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突破口。联合国倡导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契约,现存数字人权规范、政策、制度是各国国内利益及国际利益两级博弈的成果。欧美国家占据先发优势,企图推动欧美模版成为全球数字规则,从而享有绝对数字人权话语权。中国通过提炼具有全球标识性的数字人权理论话语、提升国际议程设置话语权、优化规则创制话语权的理论路径、现实路径、根本路径来全面提升数字人权话语权。  相似文献   

12.
宋保振 《法学》2024,(1):20-34
如何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是落实数字人权并达致数字正义的重要步骤。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权益法律保障并未从公民基本权利出发来选择妥适路径,这成为制约权益保障实效的“元问题”。须由社会权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理据有三:社会权对弱者的救济、社会权的数字化拓展以及“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与社会权的契合。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依照社会权的任务为权益保障设置阶段目标,既维持数字化生活的“最低水准”,实现数字红利分配正义,以及从个体救助转向普惠福利;另一方面,发挥社会权的功能以为权益保障提供路径指引,既在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和受益权指引下,构造国家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3.
立法中的数字理性强调以理性之态度对待立法文本中的数字,包括对立法数字的规律性认知与合理性评判,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理性意涵的现代性转变、数字在现代立法中日益重要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需求。数字理性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哲学基础,同时兼具工具意义与价值意义。在认知立法数字的规律时,主要有语言解释、历史解释解析了其演变轨迹、文化解释三种路径,而对立法数字合理性的评判包括必要性论证和适当性解析两方面。  相似文献   

14.
数字社会是用数字技术来表达、交流、储存、分析使用信息,进而展开一系列活动的社会。在这一新兴社会形态中,诉讼法虽未面临颠覆性、根本性的挑战,但也必然发生重要变革,一种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正应运而生。互联网法院(法庭)、在线诉讼、区块链证据等带有数字因素的新型诉讼制度与诉讼机制便是数字诉讼法的典型标识。在数字技术发展与诉讼数据“喂养”之下,数字诉讼法有着广阔的生长空间,但同时也受到了传统诉讼法一般原则与机理的约束,且面临着数字技术水平、社会接受度等制约。继续探索在原则、机理等重要方面不同于传统诉讼法的数字诉讼法,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有限性,合理研发数字诉讼的技术产品并通过试点验证,将有助于推动数字诉讼法的良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对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法律问题的研究推动数字法学作为学术命题被提出。虽然数字法学发展迅速,已成为学界热门研究领域,但关于数字法学立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仍较为薄弱。一方面,数字法学缺乏明确的问题领域,所研究的问题本质上是技术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获得解释;另一方面,数字法学缺少充分的理论建构,既没有突破传统权力理论框架,也没有提出技术超越理论。因此,数字法学在问题领域和理论建构两方面均无法被证成。与其说数字法学是一种法学研究新范式,不如承认数字法学本质上是对技术应用场景的模糊概括。数字社会只是观察社会的众多视角之一,数字社会的到来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学研究转向了数字法学。在法学理论上,数字法学并不是一个真实的学术命题。  相似文献   

16.
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意在将数字人权从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数字人权从内容上可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权利体系。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可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者的互动关系理论。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需经过三阶权衡: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7.
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并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的,不代表实质商品或货物,发行者亦没有兑现实物义务的通货.按照数字货币是否由有权机关发行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非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为货币,非法定数字货币通常简称为数字货币,其虽然可以在功能上满足货币的交易媒介要求,但在法律属性上不构成法定货币.按...  相似文献   

18.
19.
马平川 《法学评论》2022,(4):174-183
数字平台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其“创造性破坏”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法律滞后”造成了平台的监管缺位,“天空法则”导致了平台的无序扩张,而“赋权加责”的规制策略则进一步形成了平台的治理困境。这所带来的垄断平台不仅动摇了传统反垄断经济学中“唯效率论”的地位,形成了新的私主体权力—责任形态,也引起了“去中心”与“再中心”的社会结构变迁,因此平台反垄断可谓势在必行。但平台毕竟是竞争繁荣的产物,在对其进行反垄断监管时也应保持一定的合理限度,应当确立数字正义的指导理念,遵循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完善竞争法治的制度框架,并最终寻求创新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20.
数字藏品催生数字复制件的新型交易模式,其内在机理还在于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以区块链为技术底层的智能合约创造了数字复制件的稀缺性与可交付性,使之可以类似于实物一样被占有、支配和交易。借鉴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完成数字藏品财产权的权利设计,其权利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移转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权利。但与现有财产权相比较,数字藏品财产权在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均实现了创新与突破。在文学艺术保护方面,现有的版权制度采用保护作品的设计思路;而数字藏品财产权则采用保护数字复制件的保护思路。元宇宙的产业发展,势必推动现有版权制度的变革,一方面,从作品思维之外建构数字复制件思维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现有的版权制度(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等)也有必要契合新兴技术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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