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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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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立足于在二板市场开拓后对以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为对象的《公司法》、《证券法》中相关法律制度所带来的挑战,从二板市场在国内存在的价值、二板市场的规则等问题入手,通过对《公司法》、《证券法》中存在的供求失衡、风险与利润逆向行走、信息披露严重失真等缺陷的分析与阐述,提出相应的修改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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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证券公开规制的理论依据出发,论述了我国现行证券公开规制制度及缺陷,提出了完善证券公开政府规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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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红 《法商研究》2014,(2):108-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但过于原则、模糊,并建立在证券有纸化之错误法理基础之上。实践中的二级托管和分级结算与直接登记体制相冲突,反映了证券登记机构的部门利益。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应当建立在无纸化的法理基础之上,肯认证券权利的公示方式由证券实物的占有和交付转变为证券权利的登记和登记变更,废除有纸化体系下的交收、托管、存管等术语,明确证券账簿、证券账户和证券权利人名册之间的关系,明确证券登记机构和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以直接登记,中央结算为原则,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及相关法规,重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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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的定位、特别是与《证券法》之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本土化的实践问题。域外多样化的期货立法模式反映了各国不同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路径,近年来一些国家将期货监管规则纳入大证券法或者金融商品立法中,是与其强调金融期货的地位以及金融市场监管一体化的背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与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期货市场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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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添附制度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所替代,确认添附制度并完善添附规则,应当是我国<物权法>制订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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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引入了全新的主体制度,即履约方制度。在面对困扰中国海事司法实践已久的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问题时,有学者认为履约方制度恰能解决该问题;在当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背景下,海商法学界也出现了呼吁将履约方制度引入《海商法》的观点。但是,履约方制度并不能解决港口经营人的全部问题,解决《海商法》现有问题也并非只能依赖履约方制度的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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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相对方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深入,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和对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迫切要求,行政复议在制度设计上的弊端也日益显现。这既有立法的滞后,又有体制因素导致的制度建设的缺失。为此,哈尔滨市政府在多年的行政复议实践中,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并制定了政府规章《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为推动行政复议的改革以及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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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最新海运公约《鹿特丹规则》提出开创性设计,规定若无法识别承运人,则推定注册船东为承运人。直接推定船东为承运人有其合理性与历史传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将承运人无法识别时的责任转嫁于托运人的立法思路。观诸航运大国之海商法,或由于承认光船租船条款的效力,或由于承认多个承运人的存在,亦出现了向船东转嫁责任的方法和船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展趋势。在中国现行要件主义的承运人识别处理方式下,公约的思路可以为处理具体案件中承运人识别问题提供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的编纂为担保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契机。传统民法物保与人保的二分是过时之举: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小的问题;而人保的对人性假设,也无法妥善应对现代金融市场的挑战。现代担保制度的走向,应是在债权人的视角下,打破物保与人保的隔阂,实现多样性与可流通的制度整合。为了实现这一点,可在《民法典》中将担保制度独立成编;亦可将其纳入(经过修改的)总论;但最现实的做法,或许是在民法中对担保制度进行简约化处理,在充分考虑意思自治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将其留给商法(或其他特别法)进行更为详实和合适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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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法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其进行妥适修改,能促进税务行政机关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具体制度,发达国家在税收征管领域都有诸多经验值得我国镜鉴。对该法的进一步修改,应着力于改革两个前置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并解决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根本上看,从理念到制度,都应体现出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税收征管领域的良法美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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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 《当代法学》2011,(5):115-121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学界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观点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主张销售者(对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从利益衡量视角对通说观点进行了分析与批判,认为销售者应(对受害人)承担过错责任,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受害人向销售者行使索赔权时,销售者可以其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15.
《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是行政监察检查权和行政监察调查权运行的载体。作为制度意义上的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性质与功能的差异,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目标实现的制度要素。行政检查和调查制度关联着公共权力、公民基本权利、政府治理、行政行为,关联着执法、廉政、效能等行政监察工作的热点,关联着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理论范式,有可能成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增长点。  相似文献   

16.
就理解竞业禁止协议的制度价值及承认其存在之必要性,德国竞业禁止的发展与对其明文规定的做法,实在值得我国及他国的借鉴,因为德国的立法例及理论见解可使雇佣双方所持权利、义务明确化,有效地让双方所处地位均等,并降低冲突的发生.换言之,就离职竞业禁止的有效性及合理性判断标准,应当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加以明确和细化,使雇佣双方对彼此间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一清二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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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进入民法典,与民法典各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在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时,应当以体系化视野来观察和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在内在体系方面,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规则应当全面贯彻民法典的人格尊严等价值;在外在体系方面,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应当保持与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人格权编等各编关系的协调,不能与民法典其他各编相互隔离,而应当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体系之中。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婚姻家庭法入典后,已经与民法典其他编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这在客观上也需要实现法律思维的转变,即从单行法思维转变为法典化思维。必须以体系化视野,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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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报偿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为控制理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均为责任主体时,用工单位应先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劳务派遣单位虽不能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免除其责任的约定对抗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但可以以此作为对抗用工单位追偿请求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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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的法律适用制度领域存在两大趋势: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采用继承与遗嘱分立模式下的遗嘱体例;二是在同一制与区别制的应用上采用同一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采用法定继承与遗嘱分立的体例结构,在实践中将导致遗嘱法律适用制度结构残缺。在处理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时,该法采纳了同一制,但弃用了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的住所和涉及不动产时的不动产所在地连接点,弱化了公约在遗嘱方式上倡导的尽量使遗嘱方式有效原则。此外,该法第33条遗嘱效力概念语义含糊,必然给法院的审判活动带来困扰。鉴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相关法条做合理解释,并在必要时对相关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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