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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熊秋红 《中外法学》2020,(5):1168-1186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关于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其根本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从量刑公正、均衡、合理、效率等几个维度加以审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量刑建议的性质、形成机制、提出方式、调整机制、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与刑罚制度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有关,也涉及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衡机制。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建构,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低标准的证据规则以及形式化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  相似文献   

2.
陈卫东 《法学研究》2020,(5):158-174
作为实现从宽预期的主要机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量刑建议仅具取效性质,无任何直接的实体效力。虽然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一般应当"只能解释为"应当",但将该条第2款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与第1款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相关联,仍可维持审判机关在量刑中的决定地位。量刑建议的形成需注重辩方意见,辩护的有效性与量刑建议的公正性关系密切。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例外"的命题无法得到整全论证,在缺乏精细化量刑指南的当下,仅宜对简单、轻微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调整存在四种情形,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认识,审判机关也无通知检察机关事先调整量刑建议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3.
<正>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实施以来,理论实务界围绕量刑建议展开了大量研究,针对量刑建议的性质、效力,量刑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形式,特别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等问题形成了诸多成果,(1)但对于量刑建议的审查,包括法院审查的内容、标准、机制等关注研究不多。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在实践中快速推进,特别是"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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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S省A市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来看,从宽幅度的选择、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的方式还存在实践上的困境.基于法律规范尚需完善等因素,结合不同诉讼程序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还需进一步探索.针对不同的罪名提出量刑建议还需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指导,构建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平等协商的地位,才能有效...  相似文献   

6.
7.
《政法学刊》2018,(2):101-110
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协商与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与基础,量刑建议正是基于协商与合意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体现,是裁判者量刑的依据,也是被害人服判息讼的基础。明确、规范、合理的量刑建议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清晰的预期,能更好地促使被告人与公诉机关进行有效协商、确保法官量刑裁判的精准化与统一化。  相似文献   

8.
现阶段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存在适用率低、不同类型案件适用效果差异大、控辩双方协商性不足以及理论认知偏差等问题。可通过构建梯度化量刑建议制度、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做好证据开示工作,发挥值班律师优势,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9.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力度。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备受争议,其原因在于控辩双方具结活动的形式化、“明显不当”标准的模糊化、检察机关工作内容的复杂化,以及控审机关沟通关系的紧张化。对此,破解之道在于科学地把握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背后的公诉权力变化,以此为前提统筹采取应对策略,包括划定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明确精准刑量刑建议的主要标准、推进审前具结活动的实质改造、提升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质量水平、健全量刑建议的调整方案等方面,由此才能真正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实务成效。  相似文献   

10.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现实需求。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能力、法官对量刑建议效力的认知水平、量刑建议的约束效力等都是影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因素。推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可以从完善量刑建议法律效力、提升量刑建议能力水平、健全量刑建议质量制度保障等方面精准发力。  相似文献   

11.
提高量刑建议精确度是检察机关主导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具体体现。面对如今数量激增且具有高度类案化特征的认罪认罚案件,以数据化和智能化为支撑的量刑辅助系统,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疏浚检察机关的积案压力,为量刑协商中释法说理提供可视化路径。信息化智能辅助量刑的建构,要抓好提审诉讼流程再造,优化智能筛选,并进一步完善控辩协商制度法规。  相似文献   

1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完善量刑建议调整程序既是巩固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的必要之举,也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和逐步实现精准量刑的配套措施,有利于化解量刑争议、提升量刑建议能力、实现司法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调整程序的完善应当遵循权利保障、客观公正、配合制约和诉讼经济等原则,按照量刑建议调整的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结果固定程序五个部分分别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刘辰  周健 《人民检察》2020,(11):57-63
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发展方向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支持,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予以研究和明确。为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认罪认罚应当作为单独情节予以评价。在认罪认罚情节评价中应坚持体系化的思路,通过明确减让幅度,设定整体从宽上限,合理剔除与自首、坦白、赔偿损失等从宽情节的重合部分等方式,构建对认罪认罚情节的科学评价体系。要通过依法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完善量刑协商程序规则,规范量刑建议的内容与调整方式等,构建我国量刑协商程序,确保量刑建议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对法院无理由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判决后无理由上诉的情形,应当依法合理运用抗诉手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根据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又以量刑错误为由提出二审抗诉,这种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显著的发生概率小但负面后果大的“肥尾风险”特征。化解该类风险的关键在于确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约束力,同时明确例外情形。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契约性,契约应当遵守原则要求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约束力;其次,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救济功能,这种制度功能决定量刑类二审抗诉应受量刑建议的约束;最后,量刑建议的约束力问题内含众多冲突利益,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价值要求赋予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约束力。但是,根据任何人不能从不当行为获利的基本原则,在被追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量刑建议、不履行认罪认罚契约义务时,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5.
程滔  于超 《法学杂志》2020,(11):111-120
研究值班律师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值班律师负有特殊的职责,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内容。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值班律师履行的是最低限度的辩护服务,值班律师应实质性地参与量刑建议的形成。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形成是控辩双方的合意,量刑建议的预判性要得到裁判的保障。为了值班律师能够有效地参与、对量刑建议的形成产生实质影响,值班律师必须以会见和阅卷为基础,保障量刑建议形成过程公开与透明,争取检察官作出确定刑的建议。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应形成委托关系,设立量刑协商程序,并完善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6.
17.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具有推动认罪认罚、促进量刑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等制度性功能。审视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运行机制发现,其存在制发机制不完善、调整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为最大限度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宜对量刑建议的制发、调整、保障以及控权这四项运行机制予以系统化完善。  相似文献   

18.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发展,该制度的整体适用率逐步提高.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领域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这与重罪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关系密切.从实践情况来看,在重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地方适用情况差距较大、适用影响因素较复杂、部分重罪案件适用效果较有限等.实际上,在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体现在证据情况的把握、控辩协商的程序以及量刑建议的提出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的有效实施,未来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完善控辩协商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保障良好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9.
魏晓娜 《中外法学》2020,(5):1211-1230
2019年底北京市两级法院判决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揭示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后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冲突。从表象上,这种冲突实质上是检、法两家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主导权的争夺。其根源在于立法态度暧昧不明,没有明确区分两种不同的"从宽"逻辑。立法者之所以不肯明确承认量刑协商,是因为看到了"协商"背后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在以调查模式和层级模式为建构原则的中国刑事诉讼框架下,"协商"承载的是与之不相容的纠纷模式和同位模式的基本逻辑。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进一步本土化的问题。对此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管控冲突的烈度,重新定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使之实现从"案件处理机制"到"案件查明机制"的转型;二是管控冲突的范围,为"协商"施加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框架内,构建职务犯罪认罪协商机制是效率与公正的客观需要,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选择,是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实现审前分流与分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有域内外的实践可资借鉴.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前,要厘清制度定位、证明标准适用等前置问题,以认罪、认罚为基本前提要件,将监察委员会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协商程序.破除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的范围限制,从程序启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风险防范等具体事项切入,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基本方面进行建构,使该制度能够实现法、理与实践上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以顺应提高打击职务犯罪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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