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民法法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法法益是值得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狭义上的民法法益是民事权利之外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对民法法益的研究有利于统一民法法益的概念,正确认识民法法益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发挥民法法益克服民事权利类型化不足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着侵权对象、民事法益、民法规定的权利以及民法之利益等诸多概念进行了大量的论战,虽说在基本的概念以及法律规制方面取得了大量共识,但对于民事法益保护机制研究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由于以往学界仅限于对刑事法益的研究,对民事法益的研究不多,导致对民事法益的界定不清,这对完善民事法益的立法和司法保护产生了消极影响.本文尝试从解析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法益入手,分析我国民事法益所应当具有的内核,从而对我国进一步强化规范民事法益保护机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民事法益的证成——以有限理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这就必然导致有限理性下的立法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时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将某些利益遗漏,没有纳入到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了预见缺失型立法漏洞;二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利益生长性之间的矛盾。上述两种情况实际都导致了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分离状态。在应然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定权利但是通过法律间接地予以保护之后,则表现为法益的正常状态。  相似文献   

4.
陈华彬 《法学杂志》2016,(11):35-44
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相似文献   

5.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诞生以来最为核心的精神线索.而保护的前提是,确认哪些权利类型和内容应当得到民法的庇护,这也是制订民法总则最为重要的立法使命之一.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在现行民事法律的基础上,专设“民事权利”一章,拾遗补缺,纳故创新,重构了民事权利体系.其中,全面拓展人格权谱系、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列入保护范畴等制度突破,赢得了社会的普遍点赞.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关于权利客体制度的条文设计与立法考量,关注到了民法中物与财产制度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脱离人体的器官、组织及尸体等人格物、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权利客体对民事权利客体体系的影响,体现了其时代性与前沿性.在考察现代民法中新型权利客体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时可以借助人格理论,关注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重视此类财产中的人格利益,保持开放的姿态,为新兴权利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首次作了规定,肯定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属性,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但仅使用单个法条进行规定,且未提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未真正完成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机制。文章将以第185条为出发点,全面讨论和研究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理和司法实践问题,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准确界定其内涵及其保护期限等诉讼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于飞 《政法论坛》2012,(4):141-150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相似文献   

9.
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10.
于飞 《法学研究》2008,(5):49-61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义务人、权利广度、权利保护强度和对义务人的道德要求方面有本质区别。基于这种区分,关于宪法私法效力的直接效力说固然在理论上有导致权利冲突和损伤私法自治的弊端,间接效力说一样有过度确认民事权利的缺陷,而且后者在理论上也有很多弱点,两说均不足采。在未立法化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问题上,宪法不应当对民法有影响,宪法对民法的影响应当限于制约强者的方面,并可借助“国家行为”的理论结构来发展我国的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2.
曹险峰 《法学研究》2013,(6):88-103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两个证据规定”颁行背景的理论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喜芬 《北方法学》2012,6(1):117-124
在复杂而多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两个证据规定"之所以能及时出台,客观上有其急迫性。"两高三部"通过完善刑事证据法,大力革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主要是致力于防控刑事冤案与司法误判,转变司法实践的办案模式,缓步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订,以及履行人权保障的国际义务。这些也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中长期使命与发展重任。  相似文献   

14.
苏青 《法律科学》2011,(3):76-83
法益概念的产生对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法益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不同的内容。自由主义始终是法益概念的精神内核,坚持法益论就必须坚持刑法的个人主义与规范主义。基本法实现了法益概念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的平衡,现代刑法必须强调宪法的重要作用。宪法和刑法规定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规范限制,此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及实害原则也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重要的限制原则。  相似文献   

15.
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鹏翱 《法学研究》2014,36(4):114-137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6.
陈秋云  翟晶 《行政与法》2012,(12):74-79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在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法律仪式有规则化的(制度化的)与未被规则化的之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零散存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呈碎片化特征。法律仪式教育在我国法科教育中散见于部门法学的教学中,内容多为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法学教课书中并没有法律仪式这一概念,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在法科教育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仪式教育对法科学生的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培养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7.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8.
再看人格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艾茜  王林清 《法律科学》2005,23(2):34-43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 ,人格与人格权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概念体系中 ,它们分处不同层次 ;人格权并非仅仅是宪法权利 ,它同样也是一种私权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 ,一般人格权并不能替代各种具体人格权 ;法人无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于韵 《行政与法》2012,(9):124-129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0.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