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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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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可行性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增加的新型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自身的优势弥补了传统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不足,为踌躇满志的创业者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创业起点。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非不能克服,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2.
金纯 《政法学刊》2006,23(1):17-21
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原先对推行有限合伙的各种担忧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显得苍白无力。走主体立法之路,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是必然的选择。以登记为主要方式的公示制度和表见普通合伙人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承认法人合伙,也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合伙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主体制度可谓是源远流长,而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合伙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也是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贸的冲击,我国越来越表现出对风险投资的需要。目前的理论和实践观点一致认为风险投资的最佳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因此,本文从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有限合伙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方式的日趋活跃,有限合伙这一古老的商业组织形式,以其微妙的组织结构设计和显著的制度融合优势,日益受到我国实践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借鉴国外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加快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推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紧迫要求。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所谓有限合伙,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组织。有限合伙(又可称为两合合伙)是合伙发展到了较为成…  相似文献   

5.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为我国各类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更为平等的生存机制、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以企业组织形态为特征的新的企业立法模式已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正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并将成为规范和引导合伙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致使合伙企业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关于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一般合伙人负责该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合伙的经营活动,对合伙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7.
杨月斌 《河北法学》2005,23(12):144-147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独特价值日益凸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其都有成文立法规定。然而,目前在我国尚无专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保障。为此,遵循民商立法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状况,确立有限合伙立法思路,探索有限合伙立法途径,从而构建有限合伙立法路径,创制利于创业投资的良好法制环境,健全和完善我国民商事主体法律制度,有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其优势.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特殊的,以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表见普通合伙行为,普通合伙人也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从相同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对于有限合伙人和交易相对人、第三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即有限合伙,其对促进经济发展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于2006年8月对我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为风险投资扫清了法律的障碍,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体系尚未完善,尚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主要探讨了有限合伙的优势与不足,以期为以后的相关立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为我国合伙企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带来了新契机。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有限合伙制度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特别是就双方的风险分配和利责均衡方面尚需做进一步的完善。此外,面对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在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的转换过程中它所涉及的债务责任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人在风险承担方面的具体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和债权债务人保护的一些观点和构想。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合伙企业法。该法最突出的创新莫过于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我国基本合伙种类由修订前的单一普通合伙拓展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并存。本文阐述了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优点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有限合伙   总被引:47,自引:0,他引:47  
有限合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企业商业组织形态 ,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在知识经济时代 ,有限合伙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优良的法律组织形式。鉴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立法 ,作者建议尽快对有限合伙加以立法 ,以适应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杨学波 《中国法律》2005,(5):41-42,108-109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以其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受到中小投资者的普遍欢迎。在国外,合伙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之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不同的组织形态选择。中国现行《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使广大投资者不得不舍弃合伙这一组织形态,转而向单一的公司形态发展,而公司在设立上的严格条件、大股东操纵以及代理成本问题,又使得大量的投资者望而却步。  相似文献   

14.
《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一些地方法规对于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有限合伙制度,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管理以及有限合伙的特殊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本文作者在分析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含义的基础之上,对于有限合伙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5.
有限合伙在英美等国家是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态,经过长时间的论证,我国在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繁荣发展无疑是一种有力的促进。本文旨在结合新法对有限合伙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对其特征优势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这一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体会。  相似文献   

16.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文通过对有限合伙责任的概述来分析有限合伙企业的本质及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而分析有限合伙人该如何承担其债务而引述的"有限责任"的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17.
刘该亚 《中国律师》2010,(11):47-49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只是明确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并未体现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的特殊性,没有反映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与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差别,同时现行《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也不完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8.
论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合伙人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是有限合伙法中的一个至为重要的问题,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却是模糊的。美国有限合伙法的发展趋势是日益扩大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权。我国合伙企业法虽没有必要盲目追随这一趋势,但其现有规定过于保守,应该允许有限合伙人拥有对合伙事务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相似文献   

19.
"安全港规则"是美国有限合伙法上一项有限责任的重要认定规则,它与"控制权规则""信赖检验规则"等其他规则共同构成美国有限责任界定的规则体系,在保持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和管理权扩张的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移植的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在当下有限合伙运用中却面临种种困难和挑战,存在"南橘北枳"制度移植失败的风险。研究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安全港规则"的嬗变和运用的经验,可以为我国修改和完善有限合伙法上的"安全港规则"提供重要借鉴。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有限合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传统大陆法上的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在我国都必须由有限合伙企业来承担,立法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部分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得退伙,有限合伙人未经全体普通合伙人的同意和多数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有限合伙人以外的人,但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于有限合伙更多的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上有必要对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的规则作出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适用破产法,关键要看破产法是否承认自然人破产,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法律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的作法更加合理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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