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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侵占罪中遗忘物、埋藏物的探讨修订后的刑法出台以后,关于侵占罪的对象———遗忘物和埋藏物的认识问题,学界阐释不少,主张不一。笔者觉得有些意见过于偏狭,不敢苟同,故提出个人见解以供商榷。一、侵占罪的“遗忘物”问题在侵占罪中,“遗忘物”的特指范围是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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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或转账,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无需输入密码骗取银行验证,不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备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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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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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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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在自动柜员机存假币取真币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有意见认为其构成诈骗罪,有意见认为应实行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我认为该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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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形式要件 对口头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形式要件是什么?是否涵盖口头合同?是目前困惑司法实践的难点,颇为理论界所关注。就此问题,目前有论者发表了几种意见,概述如下: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什么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件的,其中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形式要件。其理论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1〕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签订”一词意指书面合同,但“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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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法第2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确定为侵占罪,这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从该罪状的表述所指的行为客体而言,该罪实质上包含了外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委托物的侵占罪与基于偶然占有物的侵占罪二种类型。侵占罪仍然属于侵犯财产罪,它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在保护客体、犯罪目的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就行为客体而言,前者与后者则存在明显的差别。侵占罪的行为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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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的异同鲍海涛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法律上的三个不同概念,正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对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遗忘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暂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所谓遗失物,是指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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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本罪的目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本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传统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同样应当具有这一目的。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本罪与诈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当然应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目的。旧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新刑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合同诈骗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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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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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问题新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中非法占有遗忘物依照侵占罪规定处罚。遗忘物为物主暂放于某一特定场所而忘记带走的财物。只要本不属暂放物或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可归为遗失物。刑法将遗忘物区别于遗失物只对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依侵占罪论处 ,而对占有遗失物的行为留给民事法律调整。在非法占有遗忘物行为中不应该强调双重控制法 ,只要非法占有的对象是遗忘物 ,即应按侵占罪认定 ,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对特定场所具有支配控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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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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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三角诈骗;存款名义人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而擅自处分存款的,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取现、转账、刷卡消费的,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取现、转账的,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事后参与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抢劫银行卡未使用的,只有抢劫行为本身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成立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超出处分意思范围的,另外成立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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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仅仅将侵占遗忘物纳入犯罪对象,而侵占遗失物该如何解释,是否按照民事法律途径解决,还是也能将其纳入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中来。关于遗忘物、遗失物的性质和区别分为两派观点,肯定遗忘物和遗失物需要区分的观点笔者将其称为区别说;反之称之为非区别说。对此,本文试作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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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上特定场所遗忘物的占有,以是否控制或支配该物为判断标准。第二控制人对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需要明确的支配意识;第二控制人对非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只需要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对遗忘在公共空间之物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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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章规定了8种金融诈骗犯罪和合同诈骗犯罪。但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并不统一,如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都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等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否意味着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其构成要件?如何来理解这个问题,是理论和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同于私法中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它是指向物的所有权的,是对物的全面的控制和支配,包括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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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遗忘物的司法判断 主持人:《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助理 首先欢迎各位司法界同仁参加本次研讨.梁丽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热议,的确有很多问题值得思考.在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中,遗忘物是重要的犯罪对象.但对于如何界定遗忘物则存在争议.何谓遗忘物,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亦或是其他标准,对此刑法语焉不详.此外,我国刑法与大多数国家在刑法典仅规定遗忘物或脱离控制物的设置不同,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做了精确区分.但实践中,这样的区分往往是比较困难的,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定困扰,对此很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