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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人民司法》发表的《党春源同志应该严肃对待自己的错误》以及三篇读者来信,引起了我的深思。党春源同志在办理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件和通过该案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违反审判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确实是我们每一个法院干部应该汲取的教训。从党春源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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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人民司法》去年第十一期刊登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树翰、方成志二同志写的《党春源同志应该严肃对待自己的错误》的文章以后,对党春源枉法裁判遇罗锦与蔡钟培离婚案非常气愤。 遇罗锦为什么要离婚!一个很普通的离婚案件,为什么要那样进行宣传!现在我们从纪、方二同志揭露的大量事实中,进一步清楚了,真相大白了。党春源偏袒遇罗锦判决蔡钟培离婚,已达到不顾党纪国法,不顾事实真相,不顾人民的舆论谴责的程度。如他在没下判决之前就在刊物上发表了《我为什么要判决他俩离婚?》的文章。从文章标题的“我”字,就充分说明党春源完全把个人凌驾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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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报刊上对法院院长审批案件的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中涉及到法院院长审批案件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法院院长审批案件是否违反了审判独立原则和如何正确理解和实现审判独立的原则?本文想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探讨,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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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有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往往由具体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列席会议,并根据所作的案件审结报告(以下简称审结报告)口头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提出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审判人员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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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些合议庭成员不具体承办案件,在评议案件时,往往只是根据承办人汇报的案情或根据案情报告载明的案件事实发表自己对案件的意见。由于他本人事前没有参加过对本案的调查询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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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法律界同志正就以下的一些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即审判工作要解决什么样的矛盾?是一类矛盾还是两类矛盾?审判工作中解决这些矛盾应贯彻什么样的方针?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社会上既然有着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审判工作也当然必需解决两类矛盾——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个客观存在的两类矛盾反映到审判工作上来,一般地就有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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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难,难在哪里?如何解决?这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十分关心的问题。最近,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到几个县市做调查研究,有以下几点思考,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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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人,不包括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辩护人也应回避。其主要理由是:1.如果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的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辩护人,出庭为该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所承办的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就非常有可能对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施加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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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房产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就广西南宁地区来说,其数量仅次于婚姻纠纷案件,居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位,而且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这个问题理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和政法战线同志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仅就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处理原则作一些初步探讨,意在抛砖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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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也是在执行审判政策上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许多同志在审判实践中都有一些体验和集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界限的情况。监于这一问题和我们审判工作者正确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提高办案质量有着重要关系,本刊从本期起特辟专栏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这儿发表的三篇文章仅是作为对问题的提出,望广大的读者根据自己工作中的体会,通过案例来阐明自已的观点和意见,踊跃的参加讨论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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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中的最高审判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任建新同志很重视审委会的工作。1989年4月29日,他在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01次会议,讨论如何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时提到:“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谈到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时,多次表示应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希望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任建新说,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了要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和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外,还要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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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成立后,受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渐趋多样化,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又占了相当多数。故此,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海事案件,对维护我国和外国的企业、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证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开展的时间不长,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摸索了一些有效的经验,但由于目前我们在海事法律、法规方面还很不健全,海事审判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乎也亟待提高,而海事案件又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尤其是涉外、涉港、澳案件,不仅政策性很强,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比较复杂,往往涉及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各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熟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公正执法,大胆办案,要在审判实践中注意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经验,记取教训,不断提高海事审判工作的执法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海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以便更好地为维护航运秩序,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事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本期选登了下面的一组文章和案例,介绍了目前在处理海事案件中几个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做法和经验。希望从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同志能从中得到一些启迪和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