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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立法社会学的几个理论问题论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般而论,立法是专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但这是一种标本的看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立法是法律规范从社会中形成的过程,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主体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即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应有和现有的矛盾。立法的价值评价问题,包含立法评价的对象和标准。前者涵盖对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和法律规范的评价;后者乃评价的尺度,是价值标准和实证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孔繁华 《河北法学》2007,25(6):135-139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是立法者根据对行政诉讼性质的认识和客观的现实需要,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主观上期望该部法律在将来的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主观性与预见性、多元性与层次性、选择性与实现性的特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之立法目的规定一方面偏离行政诉讼的性质,另一方面多元目的之间没有主次之分.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立法目的选择,行政诉讼的实施条件制约立法目的.在正确认识行政诉讼的性质,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3.
论犯罪构成的结构要件及其基本要素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犯罪构成的结构要件应当只有二个 ,即作为主观要件的主观罪过和作为客观要件的客观危害。将犯罪构成的结构要件表述为主观方面特征和客观方面特征 ,实际上混淆了刑事立法上设立犯罪构成的规格标准与刑事司法中认定犯罪构成事实内容之间应有的区别。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基本要素是意识与意志 ;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基本要素是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   

4.
关于民事诉讼之证明标准的内容是客观的,但是其实现的过程却是主观的。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仍然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其弊端显而易见。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方向应为法律真实下的高度概然性,但是其操作仍要遵循现代民事诉讼的相关准则。  相似文献   

5.
刑罚轻重均衡是刑罚在刑事政策化过程中的重要体现.在传统的惯性思维中,刑罚轻重均衡往往过多强调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刑人刑罚轻重主观均衡的存在与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刑罚轻重均衡并非因刑罚主体的单方运行而形成预期效果.所以,在我国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客观认识刑罚轻重均衡的性质,突出刑罚轻重均衡的效果,在刑罚轻重的客观均衡与主观均衡的冲突中调整刑罚轻重配置与指向.  相似文献   

6.
刑罚轻重均衡是刑罚在刊事政策化过程中的重要体现。在传统的惯性思维中,刑罚轻重均衡往往过多强调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刑人刑罚轻重主观均衡的存在与刑罚的目的决定了刑罚轻重均衡并非因刑罚主体的单方运行而形成预期效果。昕以,在我国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客观认识刑罚轻重均衡的性质,突出刑罚轻重均衡的效果,在刑罚轻重的客观均衡与主观均衡的冲突中调整刑罚轻重配置与指向。  相似文献   

7.
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在我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其影响可能超出我们的想象,这可归结为六个因素:一是民事诉讼过程的行为特征;二是举证汉语表述的行为倾向;三是作为客观证明责任前提的事实真伪不明在主观证明责任逻辑中可以被省略;四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可与客观真实理念和平共处;五是主观证明责任逻辑是职权主义模式选择的产物;六是我们对客观证明责任逻辑的认识偏差导致其功能被低估。  相似文献   

8.
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是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之轻重的尺度,它是刑事立法的终点,刑事司法的起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由立法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所以,从起源上讲,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既是立法者主观认知客观的结果,也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进行主观评价的结果,是认知过程与评价过程的统一。对于立法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我国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进程的一大绊脚石,其产生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侦查人员主观上仍受一些传统法文化影响,人权和法治观念淡薄,迷信口供且急功近利,这是刑讯逼供的主观成因。客观原因则主要是我国关于刑讯逼供的实体法存在漏洞,以及程序法在制约侦查行为上的失效。基于此,防治刑讯逼供需要对侦查人员进行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教育,纠正他们主观上的错误。此外,需要完善立法,发挥法律的监督作用,使侦查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行使,从而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商事立法在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直接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用善意作为判断外观合理信赖的标准。“善意”一词无法准确表达外观信赖的客观要素,既导致法官在践行外观主义过程中的认识混乱,也造成了对善意制度本身适用标准的模糊不清。商事外观合理信赖更多表现为一种客观诚信,其与善意在制度追求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方面均存在差异。基于从善意到诚信的结构性历史发展,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逐渐统一于诚信制度。在我国商事立法中关于外观信赖利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应司法实践中,应以“诚信”取代“善意”作为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实现诚信制度在民商事领域的体系贯通。诚信的外观信赖之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信赖源于客观存在的外观事实;信赖之人基于外观信赖进行了投资、交易等法律行为;以及信赖之人不知该外观事实为虚假。  相似文献   

11.
司法鉴定作为重要的诉讼辅助活动,在提供优质诉讼证据材料,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实际上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一个主观认识过程,认识的结果—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罪中两种“活动”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中规定有"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两种客观行为。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这两种"活动"没有确立一个科学统一的认定标准,因而经常产生分歧。要对这两种"活动"进行科学认定,就必须确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标准。  相似文献   

13.
一般而言,任何一项立法的出台,从根本上都受到了立法者价值理念的影响。不同的立法价值理念,不仅影响对特定立法的宗旨及其终极关怀,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名称和具体条款的内容。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如何让主观的目标更多的与客观价值所契合,如何让各个价值冲突得以协调,让价值更好的为实际国情所利用,是非常值得研究和商榷的。  相似文献   

14.
真理标准是指检验思维、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尺和尺度,所回答的是主观与客观、认识与现象是否相符合的问题。价值标准是验证客体对主体、现实属性对人的需要是否相符合的标志和尺度,实践活动是其实施的方式,人类实践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人类能动的、有目的的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创造客观世界的过程。  相似文献   

15.
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立法就是要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社会矛盾,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立法的产生除了阶级根源外,还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立法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社会要维持生存,就必须进行劳动生产,与之相适应的就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对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进行调整,以规范人们的行为,解决现有的矛盾和可能出现的矛盾,这种行为规则的制定实际上就是  相似文献   

16.
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必须从多方面努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应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立法中的作为,因为立法质量的高低与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主体的委员们在立法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密切相关。此文探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应然作用和实然作用,分析了制约委员们发挥应然作用的因素,并针对制约因素提出了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17.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是以客观标准为标志的"感情破裂"说:即原则上以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婚姻解除的实质要件,并附以能为大众所识别的夫妻生活的外在状态,如是否分居、有无家庭暴力、一方有无恶习来确认此要件是否成立。但是以客观要件来定义主观标准本身听起来就有悖逻辑,且这些标准是否能够周延的和主观状态划上等号也不无疑问。本文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实例,分析了国内现行诉讼离婚标准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建清 《法律科学》2003,3(4):73-80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19.
对于"天价葡萄案"等个案引发的主观罪过中的定量因素认识问题,一方面,对于主要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定量因素,无需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反映行为(包括结果)客观危害性的定量因素,如数额犯之数额、后果犯之后果,基于定罪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则应作为主观认识内容。至于某些所谓"复杂罪过"的特殊后果犯,应区分罪过评价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处罚范围限制意义上的结果,前者是判断主观罪过的根基,而后者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要将其归责于行为人,基于责任主义,也要求行为人有认识。  相似文献   

20.
刘军 《政法论丛》2014,(5):97-103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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