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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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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瑾 《政法学刊》2012,(4):61-65
"独立实体原则"与"单一企业原则"是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两种处理方法。"独立实体原则"坚持集团各实体结构独立、责任独立;"单一企业原则"将整个集团看作一体。两种方法在不同类型的跨国企业集团破产中都发挥着自身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企业集团"一词包括形形色色以单一实体为基础的经济组织,可以松散地描述为以某种形式的控制权或所有权相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当企业集团具有国际因素时,就是跨国企业集团。正确界定跨国企业集团是研究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基础,是解决跨国破产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随着跨国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跨国破产国际管辖开始从传统走向现代,以主要利益中心为标准的国际管辖新实践逐渐被国际社会及诸多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为跨国破产管辖权冲突提供了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在跨国破产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作为确定跨国破产管辖权的新标准,主要利益中心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成熟的一面,如何进一步完善其规则仍需国际社会及各国的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跨国破产案件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跨国破产程序中平衡各方利益 ,必须对传统的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进行反思。作为跨国破产的核心问题 ,本文在对跨国破产域外效力传统三原则进行分析比较中 ,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主张的有限制的普通主义不过是对传统折衷主义的扬弃 ,从而提出了折衷主义在跨国破产中的主导地位之主张。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主导性甚至具有唯一性和永恒性 ,折衷主义也正日益成为世界各国跨国破产立法的主流方向。  相似文献   

5.
破产原本属于私法上的财产处分与债务公平清偿的行为。但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跨国金融机构而言,因其在业务上呈现出跨国的性质,那么在一国的破产宣告必然会影响到位于其它国家领土上的财产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上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但迄今未有统一的国际立法予以协调。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以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为连接点的管辖权模式,并适度自我限制域外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6.
何其生 《法学研究》2007,29(6):140-151
在涉外破产问题上,晚近以欧盟《关于破产程序条例》和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为代表,在破产的域外效力上体现出一种新实用主义的理念,即主张在主要利益中心开始的主要破产程序具有普及性效力,而在营业所等地所开始的附属破产程序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的资产,同时强调了主要程序与附属程序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新实用主义促进了破产冲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7.
跨国破产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对于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则是确定外国法院破产判决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一个关键所在。本文在分析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于我国即将生效的破产法中跨国破产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德国康采恩法与我国企业集团法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越 《法律科学》2001,(2):113-128
企业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不是民事主体。相反 ,单独的集团名称、集团章程和集团管理机构、子公司数量和企业集团资产的多少都不反映企业集团的本质特征。企业集团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是经过登记的集团合同。集团合同中应当包括统一管理权的行使、对附属企业及其债权人、少数股东的保护等法定内容。在无合同约束的事实性企业集团中 ,支配企业不得向附属企业发出有损于附属企业利益的指令。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迅速增长,尤其是进入上世纪末以来,作为国际直接投资最主要形式的跨国公司和跨国公司集团的发展更是势头强劲.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跨国集团诸多复杂法律问题的涌现,其中包括破产问题,特别是自2008年爆发的全球次贷危机导致大批跨国集团巨头的破产,不仅给单个国家甚至是整个国际社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要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并从法律层面予以分析,积极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机制,进而实行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10.
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高涨,跨国银行获得了迅速发展.如何防范与处置跨国银行出现的风险、建立较为健全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确立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构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石.本文主要探讨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两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宋锡祥 《法学评论》2007,25(4):84-89
根据欧盟条约中司法与内务合作事项条款制定的第一部规则之一,欧盟理事会2000年审议通过了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并于2002年5月31日在除丹麦之外的所有欧盟成员国生效。该规则规定了一整套跨国破产按顺序清偿的细则,涉及规则的宗旨、效力、调整范围、各国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主要破产程序和附属破产程序以及协调等问题,旨在合法、合理地妥善处理跨国破产案件,为统一欧盟跨国破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郑维炜 《当代法学》2012,(1):126-132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中国也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跨国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第5条专门就跨国破产做出了特殊规定,但细细考究该条款,对跨国破产问题的解决方法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中国亟需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符合本国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跨国破产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3.
跨国破产国际合作趋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促进了资金的跨国流动 ,跨国破产案件随之产生并日益增多。破产地域主义在这种背景下已经逐渐失去了存在的环境 ,在跨国破产领域日渐显现出进行国际合作的趋势 ,它不只停留于一种观念的转变 ,已经体现于国际组织或国家法律文件的具体制度之中。我国破产法长期以来忽视了跨国破产问题 ,导致相关法律实践处于无所适从或相互矛盾的窘境 ,因此 ,深入研究当前跨国破产立法的趋势与最新动态 ,结合中国实际 ,提出关于跨国破产问题的具体制度设计 ,应成为我国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14.
王金勇 《经济与法》2001,(10):42-44
2001年2月2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猴王集团破产申请案,猴王集团进入破产程序。这个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相关报道的铺天盖地,猴王破产的神秘面纱被慢慢揭去,人们也渐渐了解了有关内幕。一系列事实表明,猴王集团破产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操作,其中破产逃债行为是导致猴王破产的直接原因。针对这一现实,各界反映尤为强烈。因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央财政的利益,而且对我国破产法的有效实施也提出了挑战。我国新的破产法正在草拟讨论中,针对这种破产逃债行为应如何预防和惩治便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5.
李韵石 《法人》2023,(10):69-70
<正>近年来,受经济波动影响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境地,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市值几百亿、上千亿者频现,甚至几千亿市值的商业巨头也深陷破产泥潭无法自拔。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航集团”)是以航空运输、机场运营、酒店管理、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曾入选世界500强,拥有境内外企业2000余家。因经营失当、管理失范、投资失序,加之市场下行,海航集团于2017年底爆发流动性危机。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跨国破产中涉外破产债权的特点出发,讨论了跨国破产中破产债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指出不应笼统地以法院地法解决一切问题,应以分割制为指导原则,灵活运用法院地法和债权本身的准据法,以求得跨国破产案件的公正圆满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破产理念的立法演变与破产程序的驱动机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长印 《法律科学》2002,98(4):49-59
免责制度产生之前 ,破产主要是作为债权人执行债权的工具和手段存在的 ,旨在最大限度地发掘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程序的推动主要依靠债务人基于免责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其后 ,免责、自愿破产加上自由财产制度的确立 ,成为自然人破产得以长盛不衰的三大利益支点。当有限责任制度在立法上和实务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推行之后 ,债务人本来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获得的免责利益则可通过有限责任的方式直接实现 ,此时企业破产立法的重心发生了移转 ,促使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动因更多地转向破产预防制度可能为其带来的诸多益处上。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从跨国破产的要素和定义入手,对现存的跨国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有关跨国破产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刘琳  姚敏 《人民司法》2023,(23):86-90
对于商超菜场的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将破产营业保护和租赁经营权变价有机结合,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是破产程序中需解决的重点问题。对于承担“保供稳价”社会功能的商超菜场,通过实质合并破产、职工债权人保护和维稳风险应对策略等角度,能够展现破产程序在实现大型生鲜集团企业市场化退出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20.
韩长印 《法商研究》2013,(1):136-143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行使的主体归属、抵押担保权撤销后撤销利益是否保留以及到期债务清偿撤销中的抗辩事由等问题,是目前破产法理论界认识不一并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的突出问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归属于托管债务人,抵押担保权撤销后的撤销利益应采次序固定主义模式,对到期债务个别清偿中"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这一抗辩规则应结合不同情势加以分析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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