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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在民事诉讼领域已推行了13年,但实践经验乏善可陈,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拟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回应,以期对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借鉴.首先讨论的是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本质问题,其次是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及其遴选问题,第三是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及其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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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抗式庭审模式下,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出现,使专家参与诉讼成为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作出了简略的规定,但在立法和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内涵及其诉讼地位等基本问题尚不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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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予治理环境污染甚至破坏环境侵害多数人共同利益的事件频繁发生,该类事实的认定离不开司法鉴定,而我国现有的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专家辅助人制度正是为了弥补鉴定制度的缺陷而产生的。通过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分析其特性,并将其与鉴定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将专家辅助人定性为一种新的独立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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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专门性问题是法庭审判中的难题,一直以来广受社会关注,从鉴定的启动到鉴定意见出具,法律法规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鉴定行业依然乱相频出,重复鉴定屡见不鲜,如何对鉴定意见展开有效的质证和辩论活动,是裁判者需要面对的难题。由此,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发掘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针对性建议,认为专家陪审员制度更适宜我国的司法现状和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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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刑事辩护来说意义重大。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来,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言词证据、意见证据、弹劾证据的多重属性,因此意见的内容应围绕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来提出;而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也应从准入资格与可靠性两方面进行,以免专家辅助人意见替代鉴定意见来主导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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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专门知识的人"有别于鉴定人,其诉讼职责是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疏,缺乏具体程序,必然会给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应当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健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出庭质证等具体程序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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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制度是近年来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无论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乃至实践操作层面,专家辅助人资格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都存在不足。在域外,存在与我国专家辅助人相似的一些制度,比如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美国的法院之友、英国的技术陪审员、意大利的技术顾问、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等,这些国家在规定这些制度时都对专家的资格审查、认定设立了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笔者在借鉴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同时,结合中国现实国情,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资格审查程序以及其他辅助性制度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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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而敏感的调整。司法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再是不可置疑的,为提高当事人对相关鉴定事项的程序主体地位,还赋予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制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从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但深远的影响。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当事人无实质性程序选择权产生的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同时改革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从而重新激发司法鉴定制度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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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57-167
为解决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进而促进庭审实质化。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这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化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预期作用。专家辅助人所承载的特定功能,使其有别于鉴定人和大陆法系上的诉讼辅佐人。此外,从我国庭审质证模式及与鉴定人的对立关系上而言,专家辅助人兼具从属与独立之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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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刑事辩护来说意义重大。从证据法的角度看来,专家辅助人意见具有言词证据、意见证据、弹劾证据的多重属性,因此意见的内容应围绕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来提出;而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也应从准入资格与可靠性两方面进行,以免专家辅助人意见替代鉴定意见来主导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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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因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法庭质证中普通人很难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虽然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但由于对专家辅助人的适用缺乏可操作规定,以至于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执行。如何发挥专家辅助人在鉴定意见质证中的作用,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程序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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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质证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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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相关部门实施“两法”以及制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鉴定意见质证实施细则”提供参考资料,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质证等六个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律上不具有唯一性且未反映其身份和职责特点,宜更名为“专家辅助人”;对“专家辅助人”的条件和资格确认提出主张;探讨“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规则的四个主要问题;对“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和参加鉴定意见辩论应掌握的要点提出若干规范性建议;对“专家辅助人”法庭质证意见的性质与作用发表评论性意见,并认为专家辅助人应依法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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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56-63
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是鉴定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但该条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需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件、中立客观义务、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质证范畴以及申请出庭决定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细化完善该项初生制度。同时,应基于系统观念,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当下尤其是应继续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加快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信息库建设以及制定规范化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惟此方能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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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证,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质证效果,据此,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专家辅助人制度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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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的案件专业性强,并且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案件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需要专家辅助人的一类案件。本文在剖析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后,认为我国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不同于英美法系中医疗诉讼中的专家证人,也不同于证人、鉴定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医学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案件诉讼的实际应用,并针对现有相关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提出了完善医疗损害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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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复杂化,一方面传统的鉴定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部分类型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法官也需要专业知识来辅佐其在审判中认清事实。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然而条文除了原则性的规定外,对其具体的意见效力、资格等并未明确。本文试图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析其制度归属和职能,并对提出具体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