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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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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与处断,一直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困惑。我国新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特征,未经刑法明文规定,不能成立单位犯罪,诈骗罪即属于自然人犯罪范畴。实践中,  相似文献   

2.
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可靠方法。犯罪以何种名义实施这种犯罪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表明犯罪意志的归属。“为了单位利益”不是单位犯罪的本质要素,但是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区别的角度上看,“为了单位利益”对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以“为了单位利益”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单位犯罪的大多数场合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处于缺失状态。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对单位骗取贷款行为的罪与罚。单位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定性上常常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衔接并协调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行贿罪,关键是要考查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行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行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或者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成立单位行贿罪;单位对国有单位行贿的,成立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文献   

5.
界定单位犯罪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单位行为和单位意志。特别对单位行为的构成、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的体现、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等问题应着重加以梳理。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了恶意透支为此罪行为之一,该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司法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并规范执法。然而,对于利用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在司法认定上却有不同认识,对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和意见:一、概念(1)信用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信用卡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2)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情况下又需要支付,经发卡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6,(6):58-66
养卡挂失的场合,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银行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正当程序取出,否则成立犯罪。存款本身是债权,有通过财产犯罪规制的必要性,但在结构上,应当由占有为核心的框架转变为一种对应关系。养卡挂失中,行为人通过挂失将养卡人的债权转移给自己,被骗的人是办理挂失的营业员,因此成立三角诈骗。因此,在养卡挂失的场合,对象是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既遂标准是挂失的时刻。  相似文献   

8.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认定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对于正确认定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林驰  周倩 《人民司法》2021,(8):23-26
【裁判要旨】认定“套路贷”作骗犯罪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从套路的认定与借款人明知问题、借款人对单个步骤明知与对整个套路步骤明知的关系、空刷资金流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放贷人告知借贷相关问题的时间与借款人明知的关系等方面判断被告人是否虚构事实;从是否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其他手段恶意垒高债务、攫取的不法利益是利息还是借款人其他财产等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借款人进入“套路”借款,实际上已经将其财产处分权基于放贷人的“套路”主动交给了放贷人,即可认定借款人主动交付了财产。  相似文献   

10.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不难看出,最高法对“入户抢劫”的理解是“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行了转化型的抢劫行为”,  相似文献   

11.
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4):116+136-116,13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12.
赵炜 《天津检察》2008,(4):39-40
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屡见不鲜,如何把握单位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承包制企业及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单位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均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拙见,以求共勉。  相似文献   

13.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性质与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对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性质作了原则规定。不过,公款给单位使用有着不同的情况,其行为性质仍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4.
贷款许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而单位贷款诈骗不仅在贷款诈骗中占相当比例,又具有犯罪数额大、造成实际损失大及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贷款管理制度的特点,故为了遏制此类犯罪,必须高度重视惩治单位贷款诈骗犯罪。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司法实践中就单位贷款诈骗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5.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4个特征要件,即:(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相似文献   

17.
路畅 《天津检察》2008,(3):40-41
当前,《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已经成为高发犯罪。与此同时,在审理的大量案件中,我们发现该类型犯罪嫌疑人在辩解中几乎将矛头指向同一个辩点“催收”,究竟是嫌疑人辩解上的巧合,还是“催收”制度确实存有疑点,确实是需要冷静下来思考一下。  相似文献   

18.
对盗窃存折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存折作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发给存款者的存款证明,应当是一种“记名的”“票面价值已定”的“有价支付凭证”。实践中,由于对《解释》的理解不同以及银行对不同类型(活期、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末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生效施行.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办理来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下面笔者对上《解释》淡两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20.
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利用公款以谋取个人利益,具有直接使用公款与间接使用公款两种不同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为记载的以个人名义与约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是超越职权或者违反单位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谋取自己的个人利益,也包括谋取他人的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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