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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新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4):91-96
本文主要介绍美国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规制。从美国的情况看,董事会拥有很大的经营决策权力,为使之行为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美国公司法确立了规范董事经营决策行为的制约机制,对于推动公司发展和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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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董事会和董事们的权利也不断的扩张,逐渐形成了由经营管理层控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的董事享有在公司章程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然而为了避免公司董事滥用权利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可以加强公司内部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之外,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董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近代各个国家公司立法发展的一种大趋势.勤勉义务就是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一种重要义务.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增加了对董事承担勤勉义务的规定,但是对董事如何承担勤勉义务的标准并不明确.本文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以求解决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追究董事履行勤勉义务之责任困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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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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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权力中心定位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历史演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然而在实践中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会趋于形骸化,经理的权力膨胀。实际上是经理中心主义。这种现象产生了许多矛盾,不利于我国公司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三者来论证我国《公司法》应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及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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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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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份公司的股权极为分散,股东大会空壳化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倾向。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和行使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董事会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相对于外部市场的作用,更具有超前性和主动性,尤其是对于一个特定企业来说,董事会的效率更为重要。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各国公司董事会的效率低下也是不争的事实,今后董事会的改革与建设将成为公司治理的主题。因此,对董事机关的权力如何进行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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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里,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渐分离,股东往往远离公司的经营,股东大会的实际权力弱化,类似虚设,而董事会中心主义日益加强。在董事会日益控制、操纵公司的趋势下,现代西方各国的公司立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列为一项法定不变的义务。注意义务作为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一项基本义务,要求董事积极地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董事发生玩忽职守和谋取私利的问题。本文拟结合一些国外和地区的公司法中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对董事的注意义务作一探讨,希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一、董事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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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与经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董事与经理的比较研究郭富青一、董事、经理的性质及资格董事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执行机关。董事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主要形式是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公司法,明确地把决策权从其它权力中分离出来,授予董事会。就世界范围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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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股东权呼唤司法救济。通常情况下。我国股东诉讼的救济对象是中小股东。因为现代公司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往往是大股东把持董事会。所以董事会违规操作侵害的往往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目前中国的公司与其他国家的公司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占相当大的比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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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作者认为 ,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 ,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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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诉讼与股权保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股东诉讼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构筑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赋予股东诉权,能够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约束,起到对董事和董事会权力的制衡作用。在我国赋予股东诉权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不完善,应予以修改、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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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治理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美国公司组织结构与公司治理制度的背景 众所周知,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即除股东大会外,公司要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①。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董事也是由监事会任命的。也就是说,公司的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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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公司治理的效力很早以前就成为较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日本的许多经营者监督机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存在很多漏洞,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比如日本的法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和董事,董事会和监事对董事或者代表董事进行监督,而在现实情况中,社长把握着极大的权力,可以选任自己的部下作为监事和董事,甚至在退休之后都可以垂帘听政。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引进了美国式的公司治理制度,但是这种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不能认为是很成功的,以日本的失败经验为基础分析中国大型国有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很有参考价值,这就是日本没有从三个"谁"的视点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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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义务判断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股东大会的类似虚设、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加强,作为"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董事拥有的权力不断膨胀。与此相适应,公司法理上如何强化董事义务以及判断其是否履行义务的诸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综合考察英、美、德、日以及澳大利亚公司立法和专家见解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方法,对董事的受信托义务与竞业禁止义务尤其是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的判断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就我国公司法董事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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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权主义是公司作为一种资本制度的必然选择,股东大会权力的缩小,董事会权力的扩大,发挥经营者在业务经营管理领域的专长,是实现公司灵活、高效经营,增强公司活力的客观需要.然而,股东主权相对主义却遇到了新的困境:法律上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实际运作中,配置给了大股东或经营者,而应享有主权的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均无法对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由之路是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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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说日本的董事制度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逐步确立起来的。自1890年(明治23年)第一部商法典的诞生,迄今为止100多年中,随着商法、公司法的发展,日本可以说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董事制度。现行日本商法的第二编“公司”中,第四章“股份公司”。是对股份公司制度的详细规范,而关于董事及董事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章第3节“公司的机关”中的第2款“董事及董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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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是关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系统的法律、管理和文化制度。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由于是集聚了千千万万分散资本的商业组织,因此必须特别重视效率和公正,重视公司经营者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诚信责任。由此可见,反对腐败,重视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反腐倡廉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内在要求。现代公司制度中有关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设至少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董事会对反腐倡廉工作负有的基本责任。现代公司,尤其是“两权分离”型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是公司最重要的经营决策者和机构。董事和董事会负责决策的主要事项有:一是公司战略的决定和监控,包括公司战略和年度计划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的决策;财务预算和重要投资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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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