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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神州大地掀起种种“热”。“文凭热”、“经商热”,……姗姗来迟的“告记者热”其势之迅猛令人寻味。无论是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审结的《20年‘疯女’之谜》案,还是著名演员陈佩斯诉《湖南广播电视报》及《陈佩斯跑了》一文作者“布董味”侵害名誉权案,抑或是最后经上海高院调解处理的“济公”名誉权案,均在新闻界、法学界反响强烈。透过“告记者热”这一社会现象,一个个非常现实而又令人棘手的问题在人们心头萦绕:何谓侵害名誉权?公民和法人如何正确维护自身的合  相似文献   

2.
浅议民事被告答辩行为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彼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由此可见,答辩是被告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的重要诉讼行为.就该行为的性质而言,我国传统观点视之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①其行使的主要功能在于反驳原告之诉讼主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而体现法律之公平思想。但“权利说”近几年受到了质疑。针对实践中有被告不如期答辩而伺开庭阶段进行“诉讼突袭”现象所带来的庭审负担加重、庭审效率降低等弊端,有学者提出答辩行为“义务说”的观点②。…  相似文献   

3.
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新闻侵权诉讼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注意。一些报刊杂志就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问题进行了讨论,这对于划清正确的舆论监督与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界限无疑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的。但在讨论中也反映出一些新闻单位和记者对充当被告似乎怀有愤懑和涉讼必败的心态。 究应如何看待新闻侵权诉讼的发生?有人认为“告记者热”把新闻单位和记者推到被告席上,不仅有损  相似文献   

4.
张思之 《中国律师》2000,(12):30-32
一、引子舆论监督,众人爱之,有人民之。这种感情上的时立或观念上的分歧,在司法领域也有反映:实施监督的媒体一旦被某些被监督者告上法庭,常不免与执法者手中的权力碰撞,不仅得不到正当保护,甚至得不到人们企盼的司法公正。《南方周末》等媒体发表了记者戴煌的一篇报道,内容涉及的齐齐哈尔市帐篷厂原厂长李淑琴母子和该市二轻局,分别以“名誉侵权”于1998年夏初告上法庭。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1月、3月两度重复审理,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进行完毕,当事人发表了“最后意见”,全部审理程序结束,两个合议庭的审判…  相似文献   

5.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直接回应网民民意的新闻,一时成为媒体议论的焦点。《成都商报》3月16日报道.温家宝总理“下载民意”并在公开场合回应网民的消息,使得新华网推出的“温总理记者招待会你想问什么”论坛的点击数一度竞超过了4万之多。  相似文献   

6.
<正> 三、强化“或引渡或起诉”规则 1985~1986年袭击民航恐怖活动的猖獗,露暴出东京、海牙与蒙特利尔三公约制定的那套惩治规则,有较大的缺陷或“漏洞”。国际上各方人士对此怨言甚多。因此,如何把好国际立法这个关口,强化、严密与健全现存的这套规则,再度成为国际法学界议论的重要题目。  相似文献   

7.
江平说,中国需要一部改革开放的新闻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去年底,李鹏委员长在接受外国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将按照法定程序起草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在编写本期“每月聚焦”时,我曾向新闻主管部门、立法部门就此事进行了询问,他们的回答几乎一致:中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制定《新闻法》是不可少的,但目前此法出台的条件尚不成熟。据说,在九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中,仍然没有《新闻法》。为此,记者走访了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记者:新闻立法从提出至今已有多年,可谓千呼万唤难出来。这一立法究竟难在哪里?江平:新闻法在七届人大时就开始议论,已经过去10多年,仍未出台。讨论始终未…  相似文献   

8.
新闻的真实是新闻的本质属性,坚定不移地追求新闻真实就成为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职业本能和职业品性之一。一个好的记者,必然具备很好的真实意识。这种意识决不容忍也不允许新闻报道中任何理由的“失实报道”或弄虚作假,不允许道听途说和想当然的主观臆断。其与虚假新闻之不相容犹如水火之不容;犹如正常人之于毒品,之于“爱滋”.  相似文献   

9.
2005年7月10日,随着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全民意见,立法民主化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公共话题。日渐汹涌的民意,标志着中国正在逐步走向一个“民意立法”时代。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而言,显然已到了一个必须重新估量民意因素的历史关口,因此我们有必要思考: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民意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立法的进程和走向?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应该如何建立更为合理、畅通的民意吸纳渠道?“精英立法”与“大众立法”应该如何有效整合?立法民主和立法理性又该如何科学平衡……  相似文献   

10.
自1985年1月上海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20年疯女之迷”案起.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纠纷和诉讼(俗称“新闻官司”)时有发生。这从一定角度说明了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时,应当加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新闻自由、正当的舆论监督与保护他人名誉、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之间的界限与关系,避免造成侵权。  相似文献   

11.
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12.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7,22(4):155-155
吴玲在2007年7月22日的《法制日报》上著文《走出“立法情结”》说,近日,江苏省立法规定了“妻子可查丈夫私房钱”的内容,引起了一片议论。有报道说,中国近30年来的法制建设是以一系列的立法为标志的。一旦遇到一些棘手问题,便立马想到“立法”。  相似文献   

13.
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14.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就如何搞好党的新闻事业向新闻工作者提出了六条具体要求,其中第二条是“要打好政策法律纪律根底”。他说:“新闻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新闻工作者如果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懂不熟悉,那就宣传不好,甚至出现误导,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江总书记的这段话,表明了新闻工作者学习法律的极端重要性。记者是“采访新闻和写通讯报道的专职人员”《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可以说是新闻的“发现者”和“制造者”。一则新闻或一篇报道,可以使一个默默无闻的单位名…  相似文献   

15.
立赏告奸作为鼓励吏民揭发犯罪的手段,早在商鞅变法时已经出现,其后历代多有此类立法。而宋代的告赏立法,不仅适用于刑事犯罪,而且对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中的犯罪亦广立告赏之法。仅此项立法,在宋代已形成了一个广阔的法域,成为古今中外实不多见的一种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16.
引子“名人”告媒体侵犯名誉权不是什么新鲜事,社会公众早就对名人官司见怪不怪。司法实践中,20多年的案例经验已积累不少,我们完全可以对这类案件的实践评判标准及基本理论问题作出思考、总结。2001、2002年发生了两起颇有影响的公众人物诉媒体案,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起案例的分析,介绍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并给出一些完善立法、司法工作的建议。一则是臧天朔诉三九网蛙音乐网和网易音乐频道案。2000年10月三九网蛙音乐网和网易音乐频道,推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网上评选活动,臧天朔以第三名入榜“丑星”。臧天朔以侵犯名誉权…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9,(4):19-19
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下滑,让不少中国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商机,如何“走出去”、如何在经济下滑之时“抄底”,成为一些中国企业热衰的话题一如何避免“走出去”的风险,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的一个提案引起了不少记者的关注。  相似文献   

18.
法治社会的“法”与“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治国”,“法治”为其要义。近些年来,学界政界,对法治议论者甚多,其中不乏有胆有识之高论。但何谓法治之“法”,何谓法治之“治”,何“法”可用之于“治”,“法”与“治”关系如何,法治本质与特性如何,似鲜有平心静气、细致深入之论者。就此而言,此处严存生教授之文可谓棋高一筹,令人一新耳目。文中释论人之本性,法之明善及法之属性;治之自治与善治,治之于官而非民,治出于民及其属性等等,均有学理说服与发微启迪之长。推呈学界,或能复引精粹之玉。不仅如此,意味更为深长者,“依法治国”之“法治”,究竟寓意何在?其与“法制”究竟有何不同?前者一定是观念上的进步,抑或传统“治”国之策的另一种表达?  相似文献   

19.
物权公示,公示什么?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编者提按: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命题。物权法草案公布以来,“将公证引入民法”的惊人之论一时间纷纷而来。然而,“公示什么”这样的问题却鲜有人论及,或属不在话下亦未可知。董学立之文洞察其里,别有发微,并由此牵引出一些物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已经不再是热谈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无论其立论与结论如何,均可别开时下物权立法讨论之另一生面。  相似文献   

20.
高峰  尚爱国 《特区法坛》2003,(78):20-22
“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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