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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相似文献   

2.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持有应当采取合目的扩大解释的立场,没有合法正当根据是其核心要义。当《刑法》明确区分储存和持有时,持有的范围应当限缩解释。在《刑法》没有区分时,应当将本罪中的持有理解为包括储存。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和持有假币罪等犯罪中的持有在司法认定上应当适度区分,前者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通常具有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等目的,后者应当采取限缩解释。非法持有后宣扬,应当根据宣扬的对象和持有的对象关系作出区别处理,同一宗的对象,以及仅将非法持有的部分物品宣扬的,按照宣扬行为论处。非法持有和宣扬的物品属于不同宗时,存在数罪并罚的空间。在认定本罪明知时不宜过度强调行为人的智力等因素,应当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法则,并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以做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顾沁 《青海检察》2004,(1):36-40
修订后《刑法》中的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矛盾颇为突出。由于二罪的构成要件表面上形似且部分重迭,故对于诸如持枪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如何定性均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4.
吴晓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4-124,128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待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被告人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种类的毒品,可以折算成同一成分然后进行定罪量刑。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前,当非去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如果还存在毒品再犯、累犯、在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多次少量非法持有毒品能否累计毒品数量,应当区分情况分析,  相似文献   

5.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该案一审判决被媒体披露以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教义学分析涉及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等问题,“依法入罪,以理出罪”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出罪事由的正确适用,才能使定罪量刑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并获得公众认同。  相似文献   

6.
贺平凡  时军 《法学》2007,(7):143-147
被告人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等于为抢劫而使用枪支,使用枪支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向对方显露抢支或开枪射击的行为。但如果行为人毫无针对性地将枪持在手中则不属于使用枪支,而是携带枪支行为。携带枪支而使用的情况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被告人非法携带、运输枪支,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刑法理论,应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只能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来认定,不宜改变指控罪名认定。  相似文献   

7.
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完成业务考核指标将大量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作犯罪处理,破坏了法治,为社会治安埋下了安全隐患。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业务考核制度形成了制度性风险。为此,应通过完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定方法,改革现有司法业务考核制度,加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大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社会治理力度以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8.
刘艳 《天津检察》2009,(1):66-66
日前,笔者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2月22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正准备向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以每克480元的价格贩卖8.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钢珠枪两支,枪支经鉴定具有致伤力。犯罪嫌疑人毕某某最终因涉嫌贩卖毒品(未遂)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批准逮捕。对于此案(在这里我们将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暂且放置一边不予考虑,只单单讨论其所涉嫌的毒品犯罪),看似司空见惯,可以顺理成章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仔细考虑一下,事情远非如此简单。  相似文献   

9.
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常相似 ,储存行为、持有行为、私藏行为很难区分 ,容易混淆。储存是指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大量存放。持有是指公开拥有、控制少量的枪支、弹药。私藏是指秘密藏匿少量枪支、弹药。  相似文献   

10.
黄大威 《北方法学》2009,3(6):85-92
持有行为包括了私藏行为,二者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非法私藏行为不能归于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归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因此,立法中应当将“私藏”的表述删除。非法持有爆炸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犯罪化。这种行为不符合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而与非法持有弹药罪具有相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应当将爆炸物列入非法持有的犯罪对象。刑法中区分弹药与爆炸物没有实际意义,应当采用广义的弹药概念,将爆炸物归属于弹药含义之中。  相似文献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3.
天津赵春华案的判决凸显的是对刑法条文的形式理解与实质判断之间的紧张,仅在量刑阶段进行实质考量的做法并不合理。就赵春华案及类似案件而言,现有的四种去罪化的解决方案均存在不足之处。立足于解释论,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持有与抽象危险的要素做限制性解释,是更为理想的解决路径。对涉枪罪名中的枪支概念宜做不同于行政法上的枪支的理解,这在法教义学上存在充分的理由与根据;同时,基于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性,对持有与抽象危险这两个要素均应做严格的限定。赵春华案所折射的法条主义现象,其方法论上的缺陷在于,对理解与适用相关的罪刑规范时置实质的价值判断于不顾。要走出法条主义的困境,司法者应当注重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对实质的价值判断保持必要的敏感,同时掌握与学会运用各种解释技术,尤其是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占有、携带、藏有或者其他方式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它既包括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明知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中藏有毒品而持放任态度仍予以保管的间接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持有的毒品既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且已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中该罪的数量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15.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两种情形,应当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结合信息网络犯罪的特点审查判断证据,认定犯罪事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往往是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端,对其从严打击符合网络犯罪前端治理的需求;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辩解的获取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时,应当排除该辩解,把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持有”推定为“非法获取”具有实践合理性;当前理论上有对“非法获取”进行扩大解释的观点,应当通过对获取、使用方式等“合法性”“合理性”的认定来制约“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当扩张,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危险毒贩     
吉鸿伟 《法治纵横》2011,(10):15-16
4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台湾籍杀警毒贩卢志胜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死刑。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8.
刑法当然解释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2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近来新疆“东突组织”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因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学界的意见颇不一致,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抛砖引玉。一、当然解释的概念比较根据台湾学者的理解,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法规虽未明文…  相似文献   

19.
2006年11月10日,历经两年侦办的湖北省襄樊市释永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尘埃落定,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释永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对段建全、谭德星等23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为此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相似文献   

20.
周晓  王斌  黄霞 《人民司法》2022,(5):29-31
传播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行为必然包含非法持有相关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状态,行为人多次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并雇佣他人搭建网站用于上传、散播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以牟利,该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而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牟利目的,非法持有但尚未传播的其他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罪一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宜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在审理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时,应当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为了贩卖牟利、寻求刺激等目的而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行为,在量刑上应当与具有恐怖组织背景或为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而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人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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