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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5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作出了修改,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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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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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公司犯罪研究"课题组 《政治与法律》2008,(11)
我国现行刑法将第165-168条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使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公司中国有资产的保护处于空白状态.国有单位或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职权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所得的款项,应认定为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赃款赃物的处分不能从贪污受贿数额中扣除,而只能用作从轻量刑的情节之一予以考虑.国企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投入新公司行为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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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2-65
<正> 现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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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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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张兆松修订后的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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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1月21日消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笔者试图对该两条法律条款中的“委派”和“委托”的法律含义、法律主体的区别谈点粗浅看法。一、法律含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