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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0,(1):57-65
仅参与共谋而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实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究竟属于何种共犯类型,主要存在间接正犯说和共谋共同正犯说两种对立观点。由于犯罪实施者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与间接正犯在支配程度上存在质的差异,故间接正犯说不尽合理。但鉴于组织的层级结构对成员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应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属于支配型共谋共同正犯。组织者、领导者通常对犯罪的实施有直接故意,不要求共犯间当面进行谋议。如果事前双方并未谋议,组织成员为维护组织利益所实施的犯罪,则在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原则上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客观上,可以修正地认为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对实行犯的支配,无须亲手实施实行行为亦可肯定正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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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2)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一、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二、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三、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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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判例确立的概念。日本刑法只规定了共同正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就犯罪的实行进行谋议后 ,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实行谋议的犯罪 ,没有具体实行的谋议人与具体实行的人都作为共同正犯予以处罚。共谋共同正犯以共同正犯处罚的理论根据何在 ?日本刑法学界为此提出了多种理论来解释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本文对其各学说、理论进行了介绍并予简单的评析 ,希望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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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在各种普通刑事犯罪中,盗窃犯罪数量大,常占首位。其中,有些盗窃活动是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的。对于共同盗窃犯的刑事责任,目前有不同看法。概括说来,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共同盗窃的结果是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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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工作部门的不少同志,就审判实践中如何依法正确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进行了广泛深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处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如基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主张对于各共同盗窃犯,均应依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定罪处刑,针对共同盗窃犯罪的特殊情况,认为应以各共同盗窃犯的实际分获赃款赃物数额定罪处刑;应结合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和分获赃款赃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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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转移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到其他地疗的行为。从这两种犯罪的定义看似乎这两种罪很好区分,盗窃实施的是偷盗行为,转移赃物实施的是将别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转移走的行为,客观行为是不一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认定却容易混淆,因为盗窃行为和转移赃物行为往往是相继进行的,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往往备不相同。笔者认为,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见故意是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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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客体及对象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蔡英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95-98
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对公私财产的占有权利而非所有权,因为所有权资格在法律上不可能被非法改变,盗窃行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只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不管他人对于财物的占有是什么性质的占有,盗窃犯罪都是对他人行使占有权的妨害。占有权能够直观反映出盗窃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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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是为盗窃.但是,在某一特定的犯罪现场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有的情节能使罪名发生转化,例如转化型抢劫;有的情节会成为另一罪的构成要件.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我们都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方法,从犯罪发生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量刑的幅度,达致罪刑均衡,既惩罚犯罪,又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盗窃过程中被第三人发现,盗窃的实施主体对第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一特殊盗窃案例进行剖析,对盗窃的客观方面进行探讨,并明确其与抢劫罪的边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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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33-40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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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及与刑事犯罪的斗争,已经历史性地进入了新阶段,作为突出侵财型的盗窃犯罪更不例外。“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盗窃犯罪,正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所受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层次的刺激和影响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量的猛增与质的恶化及其辐射力、影响力到了一种过去不能比拟的程度。无论是作案主体还是作案动机,作案形式还作案手段,犯罪成员还是侵害对象,盗窃犯罪本身还是作为该罪种温床的社会丑恶现象,都出现了有别于以前的特点,其原因也已不再是“为解饥寒”的单一欲望或社会某些部门管理防范机制的疏漏。本文从法理学及心理学、教育学、逻辑学、哲学的角度,以现状、特点、原因作为分析线索,对当今盗窃犯罪这一微观领域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并通过提出“以严治乱”和“主体自我控制养成”等长期效应的对策思想,以期对盗窃犯罪实行标本兼治提供一定科学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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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手段以及侵犯的行为对象多种多样,在具体的盗窃案件中,要根据所窃财物的性质、形状、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窃取行为的表现形式等来判断盗窃的既未遂问题。收赃人在他人盗窃既遂之前吊卸集装箱内货物,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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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作为单纯的财产犯罪,其盗窃财物数额的大小,是表明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重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与社会危害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把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作为定盗窃罪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条件。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盗窃数额包括:盗窃总额、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而在一般共同盗窃犯罪中,主要涉及参与盗窃数额和分赃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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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作为典型的侵财类犯罪,在我们刑事司法实践中系高发、多发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入户盗窃"作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典型,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入户+盗窃"构成,其侵害的法益由单纯财产权益扩张为包括财产权益、生活安宁、人身安全等多种关系,因而其定罪标准不再以"数额较大"为限。这种变化,导致"入户盗窃"具有一定行为犯色彩,而给其着手、既遂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本文将从"入户盗窃"的立法沿革、行为形态的实践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等几方面对入户盗窃的适用进行初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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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所谓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竞合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发生错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但行为人仍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者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对这种犯罪行为如何正确定性,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犯罪中止,另一种认为是犯罪未遂。笔者认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犯罪行为尚未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中止;如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应定为犯罪未遂。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若为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主观上的自动性和客观上的有效性。并且就客观要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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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是当今社会发案率高、破案率较低的一种新型犯罪,主要类型为新刑法中含有高科技内容的犯罪(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及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故意毁坏财物、各种类型的诈骗等)进行的犯罪二种类型。其中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以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进行的犯罪,对这一类犯罪应适用刑法第287条,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来加以认定和处罚。对高科技犯罪中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网络上的虚拟财产等问题的认定要从刑法的一般原理及解释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