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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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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以实得论”质疑何建明,戚锦洲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的目的支配下,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但并没有或并没有能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法占有之公共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则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争议较大,以致造成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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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主观上对所取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成立贪污罪,否则则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下面笔者将结合案例探讨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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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金建文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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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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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从理论上讲贪污罪是结果犯,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所占有的公共财物达到立案标准,就构成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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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虽然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和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立案中是病员的个人财物。这与贪污罪的规定是不符的。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其次,也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下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刘某侵占扩是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第三,刘某的行为也不能认为是不构成犯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短短的10个月期间就侵占了病员的零头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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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贡某一案的具体情况,经合议庭人员的调查、核实,本合议庭认为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贡某正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任意挥霍和私分。因此,贡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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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诸要件上均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一般说来,两者在理论上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与受贿则容易被混淆,不仅导致定性不准,而且影响量刑,有必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严格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辨占有物的来源,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贪污罪是犯罪分子利用其主管或经营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因此,其犯罪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换言之,公共财物遭受直接损失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而受贿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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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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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进一步规定了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论处。这一立法解释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外延,解决了困扰检、法两家多年的争议,是指导今后办理有关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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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所谓农村职务犯罪是指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目前,我国对该类犯罪进行查处所依据的法律及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关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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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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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非公有经济组织(如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人员利用受委托经管财物的便利,非法侵占或挪用企业财物的行为日渐突出。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公共财物,而对侵占、挪用非公有财物的,则“法无明文”。故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看法各异,或认为是经济纠纷,或认为应类推盗窃、诈骗、贪污定罪。执法上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有力惩处和有效防范。如何及时、合理地处理这个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本期发表三篇“关于非法侵占非公有财物行为的定性”专题讨论文章,以展开理论上的思考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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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严格要求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怍人员,客体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关系,如果不同时具有这两个前提就不构成本罪。我们认为,刘亨年案认定为贪污罪,既不符合认定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也不符合客体条件。下面结合案情对这两点分别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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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以借贷方式变相挪用公款即以借贷为幌子,行挪用公款之实是当前挪用公款罪发展的新趋势,也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的新手段。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经手或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使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受到了侵害的行为。而合法借贷,则是指借贷双方有正常借贷手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渠道和使用方法都合法的行为。当前许多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借贷公款的形式:当事人与单位办理了有关的借贷手续、签订了合同、写了借据,甚至明确约定了借贷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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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文就适用本罪中的有关问题谈些看法。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