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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是检察机关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一项内部制约制度。由主管举报工作的检察长、举报中心、反贪、法纪检察部门负责人、举报中心内勤组成审查协调小组,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有初查价值或成案可能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确定分流去向的制度。 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应遵守一定的操作规程,逐案抓奸线索的审查、分流、催办、管复等环节,推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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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加强学习,充分认识举报线索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管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第二,建立领导机构,推行两级管理体制。为了防止线索处理上的随意性,准确地把握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减少积压。我院成立了举报线索协调小组,并建立了举报接待第二网络。今年,又改建为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渎侦局长、举报中心主任等六人组成,负责对举报中心提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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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是检察机关将自侦部门侦查职务犯罪线索关口前移,由举报中心对部分举报线索进行初步核实的一项检察工作,初核工作的扎实开展一方面发挥了举报中心审查线索的工作职能,另一方面有效避免了检察机关侦查资源的浪费.笔者结合实际,总结、分析近几年举报初核工作开展情况,对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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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应充分发挥线索管理职责,统一线索管理平台,加强线索审查、评估、初核和分流等环节的机制创新和改革,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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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的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本院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不立案的查办结果进行审查的内部工作制度。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的主要制度依据是2009年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该文件第36条规定:"举报中心收到(侦查部门的)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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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肩负着履行刑事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刑事赔偿的职责。对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是履行刑事控告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初查举报线索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控告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立案前初步审查的司法活动。根据有关规定,控告申诉部门初查举报线索的主要范围是:举报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和上级机关以及检察长交办的需要由控申部门(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的。近年来,由于上级检察机关把初查举报线索的数量作为考核基层院控申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升级排位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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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是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形式。通过群众举报,使各种各样的犯罪得以揭露,为检察机关惩罚犯罪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检举控告类的举报线索一直呈下降趋势。以克旗院为例2001年举报中心收到线索为34件,2002年收到线索为26件,2003年收到线索为22件,2004年收到线索为19件,2005年上半年收到线索为6件。笔者认为,正确分析和认识举报线索数量下降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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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举报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腐败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腐败案件举报制度的实施陷入了困境,主要体现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屡禁不止;泄密现象严重;举报线索成案率偏低;多头举报现象严重;举报线索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等。走出困境,需要加强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建设;强化举报线索的保密工作;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治打击报复行为;提高举报线索的查处效率;大力开展举报宣传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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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的初核(查)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对检察机关能否掌握办案工作的主动权、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6年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初查”权,2009年高检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将举报中心的“初查”权改为了“初核”权。为了规范和完善举报线索的初核与初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加以明确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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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9日至30日,全国检察机关举报暨涉检信访工作座谈会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以及高检院相关业务部门的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及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不立案举报线索事后审查、举报线索初核、举报线索管理等主题深入研讨并交流经验。一、2008年以来检察举报工作取得的成绩200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力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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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的"初查"改为"初核"。两年多来,各地检察机关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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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举报线索无可查性,我们认为是指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经过审查和分析判断,认为没有审查价值或可查价值非常小。对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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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管理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举报中心线索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也暴露出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对现有举报线索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对举报线索管理的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司法实践,积极尝试新的举报线索管理模式。经过近半年的实践,取得明显实效,与去年同期相比,举报线索受理数上升33%,初查数上升22%,立案数上升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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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开展群众举报工作,揭露腐败现象,广辟案源渠道。依靠和发动群众揭露和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腐败现象,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环节。自1988年检察机关建立举报中心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受理了大量的群众举报线索,有效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开展,证明了这种集群众民主监督和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于一身的检察机关举报机构,是反腐败斗争的成功之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两年来,群众的举报热情有所降温,举报线索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部分基层检察院削弱了举报工作,人员减少,有的甚至“有庙无神”,对举报线索查办不力,群众看不到满意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这应该说是当前腐败分子肆虐的原因之一。因此,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群众举报,健全举报机构,认真负责地查办举报线索,激发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是当前检察机关在反腐斗争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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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源头,管理好举报线索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取信于民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实践中,对于经过查实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线索,有着较为稳定的监督体系。而对于经过初查后不立案线索,尚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一些举报线索的价值并没有实现最大化,甚至造成线索资源浪费。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构建不立案线索审查机制,已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