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关于重伤的规定,使法医学鉴定人担负起在活体损伤鉴定中作出损伤程度评定的职责,特别由于法律上对造成轻重伤害的罪行,规定了明显不同的量刑标准,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2.
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包括致人死亡),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第一,从刑法规定看,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残疾、致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从逻辑上应当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相对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相似文献   

3.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  相似文献   

4.
司法信箱     
如何理解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编辑同志: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撤销假释将罪犯收监执行的案件中,对如何理解、执行刑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裁定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即是未执行完毕的...  相似文献   

5.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6.
来信编辑同志: 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往往一案涉及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对这些被告人可否称之为同案犯?有些同志根据《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可以。另一些同志,却根据《法学词典》对“同案犯”的解释,认为不可以,并说从没见过过失犯罪的法律文书用过这个名词。究竟哪种意见正确?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烟台分院曲文刚复信曲文刚同志: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相似文献   

8.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相似文献   

10.
立功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关于立功主体  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立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把立功主体表述为犯罪分子,由此造成以下意见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因此,立功主体必须是经法院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第二种观点认为,立功主体仅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经法院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八条把立功主体表述为犯罪分子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不协调,应该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笔者认为,第一种观…  相似文献   

1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根据该款规定,在当前的检察业务实践中,对本应作撤案处理的自侦案件,相当一部分由自侦部门作了不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再由起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该规则规定的自侦部门移送不起诉意见书的作法有违法理。一、刑诉法关于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的相关规定,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都应同样遵守适用。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  相似文献   

12.
故意伤害是否存在未遂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刑法条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修订刑法在表述受贿罪时,规定了三种形式。一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受贿行为,二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受贿行为,三是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间接受贿行为。这三种形式的受贿行为都构成受贿罪。它们既有关联相通之处,又有各自的明显特点。为正确把...  相似文献   

14.
一、当庭宣判的概念、条件及原则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仅做了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因此,对当庭宣判的理解有两种倾向,一是认为当庭宣判就是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宣读并送达判决书。二是当庭宣判必须是在第一次开庭后当即宣判。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失之偏颇。“当庭宣判”一词出现在民事诉讼法开庭审理一节,宣判的两种形式又都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出现─—“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从该条款所处章节及本意看,…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这里规定的“其他罪行”的含义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是指不同于本案罪行的他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与本案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请问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梅恩平梅恩平同志: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其中,一般自首是指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最近,发现一些起诉书中在认定被告人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抢劫行为时,往往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入室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严密,有可能造成出庭公诉工作的被动。一、“入室抢劫”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八种从重情形中,没有“入室抢劫”,在第一项中规定的是“入户抢劫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内容上却有很大差别,如果庭审当申辩护律师等人指出,公诉人将是很尴尬的。二、“户”与“室”的内…  相似文献   

17.
试论经济补偿□喻存中周顺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10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外,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又规定了经济补...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无期徒刑犯杨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又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故意(轻)伤害罪,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基层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虽然只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相似文献   

20.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