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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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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2.
不起诉决定权是刑诉法赋予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权力。但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在不诉决定权问题上提出要实行“下管一级”的制度,即基层院拟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诉、存疑不诉处理决定的,一律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客观上使基层院对于这两类案件处于无决定权或相对无决定权状况。“下管一级”这种剥夺基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权的制度,其提出的依据大概是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上下级检察院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对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关系的一种误解。第一,一般而言,不起诉案件(除少许存疑…  相似文献   

3.
ONPRESERVINGSUSPICIONANDNON—PROSECUTION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4O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于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对阿4不起诉”;有的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有的称之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存疑不起诉”。笔者同意将这种不起诉概括为“存疑不起诉”。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适用…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这种不起诉形式,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为相对不起诉,还有的学者称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等等。笔者将它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既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那么,这种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我最权大小的问题,笔者试作如下阐述,以供参考,并与学界同仁共同磋商。一、——…  相似文献   

5.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7.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系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  相似文献   

8.
法律信箱     
什么是存疑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具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存疑不起诉的程序的条件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前的必经程序。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实体条件。当案件证据达不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时,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即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诉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何理解这些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理,笔者就此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11.
对酌定不起诉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设立了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在酌定不起诉制度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是否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权 ?笔者在本文中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关于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一管之见。   一、在现行酌定不…  相似文献   

12.
郑新骏 《法制与社会》2011,(21):134-135
提要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确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存疑案件时的考量。但是,该条规定文字表述简单且存有争议,以至于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背离了“存疑不起诉”的初衷。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从法律规定的条件、效力等方面重新审视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3.
存疑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对于因存疑而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被不起诉人之前曾经被羁押,释放后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和群众宣布,《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24条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宣布.”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民检察院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没能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绝大部分免予起诉的决定则由公安机关宣布并由他们执行对在押免予起诉被告人的释放.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弊多利少. 第一,公安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有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但却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16.
程勇明 《法制与经济》2009,(8):19-20,22
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以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应有权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8.
阎涛 《天津检察》2009,(4):44-45
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检察院拒绝撤回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用裁定驳回检察院的起诉呢?请对此问  相似文献   

20.
读了《法学杂志》一九八二年第三期《这件案子该不该起诉、该不该抗诉?》之后,我们认为这件案子应该起诉,但抗诉不妥。 1.周泰殿诈骗已构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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