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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在监督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具体工作和具体案件。对具体案件是介入还是不介入,是全部介入或个案介入,还是有条件地介入这个问题争论颇多。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宏观监督,即人大不应介入具体案件。认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两院”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工作向着主动和深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与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距离甚远。那么,该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呢?本文就其中若干问题作些探讨。一、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权问题上,现实中还存在一些…  相似文献   

3.
首先,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针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只有一项,即“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地方人大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也只有一项,即“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相似文献   

4.
“司法监督”在此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近年来,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方面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一方面,《宪法》第67条和第10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根据宪法、法律和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有七项监督权,即:评议并表决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权、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对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质询权、对涉及法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以及对法院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人大代…  相似文献   

5.
略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李亮对同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在国家《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  相似文献   

6.
浅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案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对此心存疑虑,担心会妨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笔者以为.问题不在于人大能否对司法工作及具体案件进行监督,而在于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实现人大监督方式的法治化。 一、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及其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到与个案监督权相关的…  相似文献   

7.
论质询案     
一、质询案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效力(一)质询案的法律依据“宪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案未作规定,仅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案提出的程序和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地方组织法”第23条和42条则分别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案提出程序和形式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概括起来即: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同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  相似文献   

8.
人大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应把握的几项原则路可明张罗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是对“两院”监督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可能对每一件具体案件进行干预。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1.典型性原则。必须选择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和经...  相似文献   

9.
权力机关监督具体案件刍议周启后权力机关应否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一直未能统一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应对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监督,即监督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相似文献   

10.
李亮在《法学杂志》撰文,讨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同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在国家《监督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如何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常遇到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20多年的监督工作实践,创造了不少新的监督形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执法检查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并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监督本级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免本级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的领导工作人员,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权力,简称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上述有关规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实施监督的法律依据。强化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履行国家审判机关职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大的依法监督,可以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活动,促进审判工作。从本市地方各级人民  相似文献   

13.
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务和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的权力。  相似文献   

14.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应该是:在法律监督上,主要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下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进行监督;对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本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有关批复以及有关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进政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任免本级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的事件进行监督;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其他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5.
一、完善地方人大监督程序的必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先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行使监督权,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几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采用并创造出多种行  相似文献   

16.
关于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发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全国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纷纷纪念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二十周年的时候 ,审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回顾过去 ,展望未来 ,具有现实意义。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发展二十年来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一方面是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另一方面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精神 ,探讨新的监督形式。我们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底到1989年初 ,主要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 ,时间大致相当于六届全…  相似文献   

17.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要性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具有深刻的制度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实施中最重要的两项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监督纠正发生在地方的各种违宪行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看重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保持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并努力做到事前、事中监督,避免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18.
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权,同时又规定了“两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于人大个案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相互关系,人们存在以下两种片面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个案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由于人大的干预,司法独立势必成为空中  相似文献   

19.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运用。蒙城县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不断增强监督理性,注重监督实效,仅去年,就受理审查公、检、法三机关备案596件,向公、检、法三机关批转信函98件(次),办理省、市人大常委会批转报告结果案件14件,发出监督意见书8件,依法监督纠正错案和处理不当的案件9起。通过积极开展个案监督,树立了人大权威,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6,(8)
社会主义的编制规划,具有法规的性质。邓小平曾指出:“编制就是法律。”首先,编制工作是依照法律进行的。《宪法》第89条第17款规定:国务院“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其各部、委机构的建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议并报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工作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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