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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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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6.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7.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相似文献   

9.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相似文献   

1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1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相似文献   

15.
《政协天地》2012,(12):54-55
签署9年,1个主体协议、9个补充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都简称“CEPA”),将内地与港澳紧密联系在一起。内地为港澳发展提供广阔天地,港澳则成为内地“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  相似文献   

16.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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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融和,支持港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4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05年10月18日和21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二》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  相似文献   

20.
CEPA的实施.将会成为内地通过香港引资的效应。CEPA效应是双向的,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企业通过香港到北京发展,北京企业也可以利用香港的金融优势和全球的商贸网络,以香港作为起点,走向世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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