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各项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完全依靠行政法律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大量的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法律的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一)国务院不具有直接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归口部、委管理的局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省以下地方各…  相似文献   

2.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坚持行政公开,以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过多,难免出现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必须建构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为核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相似文献   

3.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健全依法治军的手段 ,提高依法治军的效率 ,完善依法治军的依据。当前 ,在制定与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 ,存在着制定主体混乱、越权情况严重、内容与军事法相抵触、地位被不适当地抬高、制定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 ,完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制定主体具有广泛性与交叉性,其内容和形式往往带有适用性与协作性,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在地方人大的监督中较之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监督有一定难度.应将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制定审查权下放给地方人大,使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纳入到地方人大的工作体系中,建立健全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监督审查机制,避免不适当的地方非规范性司法文件形成与适用,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5.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问题及其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即“其他规范性文件” ,存在概念、名称、制定主体资格、制定程序等的不规范。在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没有出台以前 ,最便捷、最有效的办法是对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改 ,尽早明确和统一其他规范性文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表现形式、行文规则和制定程序。  相似文献   

6.
《监督法》生效后,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不过,这些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以及对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的列举五花八门,以致对法制统一原则构成威胁。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以及《监督法》的规定或授权,科学合理地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具体来说,在界定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时,应重点说明“规范性”的内涵;在列举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时,应以列举制定主体为主线,特别是要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法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乡镇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否接受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等事宜。  相似文献   

7.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形象。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存在多方面问题,这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体系的不足与缺失不无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运行进行法律监督,以弥补现有监督体系的不足。检察机关应当遵循附带审查和程序性控制的双重原则,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构建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结合、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并举的复合型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8.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行政行为,其行为的合法性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由于监督机制较薄弱,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存在诸多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其内部监督、立法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程序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加强合法性审查,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也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9.
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长期以来立法部门一直重“立”轻“废”。我国加入WTO后 ,对现有的法规、规章进行全面的清理 ,成为当前立法部门的一项重大而艰巨的工作。立法部门应依据WTO规则 ,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立法条例》的要求 ,确定广东省法规清理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建立法规清理的制度和程序  相似文献   

10.
一些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出台的“首次不罚”制 ,虽然其意在完善工商行政处罚制度 ,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但却因改变了上位阶法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而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无权规定行政处罚事项。“首次不罚”制同时也提示我们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制度。同时 ,对于违法制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公诉权 ,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1.
刑事判决程序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审判前程序、审理程序和判决程序。审判前程序是审理的准备,审理则是判决的准备。仅仅依靠审判前程序和审理程序并不能保证达成妥当的判决,完善的判决程序对于形成妥当的判决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各国无不对刑事判决程序,包括评议、表决、制作裁判文书、宣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理论界和刑事诉讼立法对审理程序都比较重视,对判决程序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判决程序规定,建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判决程序。  相似文献   

12.
我国应尽快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警察应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称之为警察证人。警察出庭作证并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特征。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程序应包括:申请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通知(强制)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查明到庭警察证人身份程序;法庭向警察证人交代权利义务程序;警察证人宣誓程序;警察证人作证程序;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法庭补充询问程序;警察退庭程序。  相似文献   

13.
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设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各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有助于公民诉权的切实维护和行政法治进程的推进,因而是一国行政诉讼制度变革的核心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比较单一,难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为此,必须在借鉴域外经验和关照社会现实的基础之上,重新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14.
刑事立案程序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和开展刑事侦查的必经程序,立案审查又是刑事立案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立案审查的内容、方式规定得十分模糊。在实践中,现行刑事立案程序的理论意义与其实际司法效果存在着明显的背离。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立案审查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尽管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但诉讼文明往往是在挖掘诉讼本身的私益性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这种私益性其实就是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追寻诉讼文明的轨迹就要努力探求民事诉讼中的民法理念.主体理念、权利理念、平等理念、自由理念、契约理念和诚信理念分别为民事诉讼提供了人格关怀文明、节奏制约文明、机会均衡文明、意思表达文明、情感沟通文明和信用保障文明.  相似文献   

16.
程序性违法在实践中层出不穷,其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现象更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这都使得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陷入困境。笔者认为应首先深入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违法之成因,以利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遏制,从而维护刑事诉讼法的尊严并实现程序正义。结合此次在浙江省湖州市所作的实地调研报告,本文尝试将程序性违法的原因从法律文化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公安司法人员等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相似文献   

17.
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在第一审普遍程序基础上的简化,然而由于小额程序的独特性,使其简易的特点更为突出。为了追求诉讼经济及程序简便的目的,须尽快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构建该程序时,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和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时的中国特色因素。  相似文献   

18.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与公正。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刑事诉讼矫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判决和裁定的准确性,实现实质正义和法律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又存在严重缺陷,违背了现代诉讼法理。因此,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长处,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其程序独立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一些国家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现行的立案程序既无存在的价值也无存在的必要。它的存在引发了刑事诉讼中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应当取消其独立性,并纳入侦查程序之中,代之以相对简化的案件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海洋行政程序法的定位是:海洋行政程序法是海洋行政法的程序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别法,也是海洋程序法的子法。法典化路径理应成为我国海洋行政程序立法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回应海洋行政程序法体系之现存问题,有利于强化执法主体的程序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克服行政程序法侧重普遍规则而缺乏特殊规则的局限,有利于各海洋执法主体遵循同一程序进而提升执法能力。统合后的海洋行政程序法是宪政环境下以海洋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托,属于其内在体系且在适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并与其他海洋程序法平行适用的分支法律。以此定位为主线,从海洋执法程序理论与立法技术的高度对该法典的实质内容与结构进行合理设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