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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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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漤 《行政与法》2003,(3):70-72
作为WTO制定的新协议之一,GATS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套关于政府管制服务贸易的有约束力的多边规则。在中国加入WTO、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进程中,GATS所具有的这种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探讨的国民待遇是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国民待遇是GATS从GATT中吸收过来的,但由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本身所存在的差别,使国民待遇在GATS的适用中引起了一起特殊的问题。中国在实践中必须对这些特殊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是如何在遵守GATS规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中国的服务贸易,这应当是中国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作为其附件也对我国发生效力。法律服务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在WTO“服务部门分类表”中是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本文拟在GATS框架下研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问题。一、GATS框架下法律服务的概念、范围和方式(一)法律服务的概念。由于各国司法体制不同,GATS各缔约方对法律服务概念的理解上仍存在一定差异。但一般认为,法律服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出庭、仲裁、调解等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以及有…  相似文献   

3.
WTO各法律文件均含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其数量和种类之多是其他国际条约所罕见的。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协议,作为调整服务贸易的第一个多边性协议,其本身特点也决定了例外条款存在的不可避免性。其实,例外条款在任何国际法部门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在GATS中显得比较突出。在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和特定国内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尤其是隐藏其后的国家利益关系中,例外条款总是起着一种重要的平衡作用。对于进入后WTO时代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进一步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中国来说,善于并合法援引GATS的例外条款对于保障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一、序说伴随1995年新年钟声,对GATS全面继承并有重大发展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uzation,简称WTO)正式宣告成立。1996年1月1日,WTO正式取代了GATS。然而服务贸易部分留下的诸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中最大问题之一,即GATS对海运服务(MaritimeTransportServices)的生效与海运服务协议估计在2000年也不一定能最终解决。本文围绕GATS对海运服务业的适用、海运服务谈判与中国等问题,试就中国法律如何在GATS框架内对海运服务业进行较为理想的调整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达到为我国容易进人WTO创造自身内部条件,以及我…  相似文献   

5.
就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而言 ,WTO的重要性在于将金融服务贸易首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并制定了一系列与金融服务有关的协议 :GATS、《金融服务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金融服务协议》 ,从而构建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纪律 ,影响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国内法规的协调、承认和实施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的解决。此框架是2 0世纪以来国际金融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 ,它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 ,以效率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与服务的政府采购有关的WTO规范,有政府采购协议、GHTS、以及与CATS有关的“关於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GATS的已有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协议等都会牵涉到服务的政府采购,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基础。  相似文献   

7.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8.
沈木珠 《行政与法》2001,(1):27-29,40
中国一旦加入WTO,GATS的各项规定即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并且一些重要条款和原则将直接影响着我国服务业的开放、保护与发展。因此,必须加快中国服务贸易立法。  相似文献   

9.
陆炯 《行政与法》2003,(4):66-68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城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10.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城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11.
GATS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一旦加入WTO,GATS的各项规定即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并且一些重要条款和原则将直接影响着我国服务业的开放、保护与发展。因此,必须加快中国服务贸易立法。  相似文献   

12.
目前中国加入WTO指日可待。WTO被誉为“经济联合国”,加入WTO必将对中国经济产生全面而深远的影响。在WTO的各类协定与协议中,与中国律师直接相关的当属《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因此,研究GATS的具体内容,剖析其对中国律师业的机遇和挑战,并探寻相应的对策,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一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进,世界经济、金融。信息交流的加强,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极力推动下,服务贸易被纳入了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第八轮回合——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议题之中。经…  相似文献   

13.
二十一世纪的律师国际化和WTO、OECD的律师服务自由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际法与律师近年来,日本律师界因法律家培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问题的出现,正面临着愈加紧迫的变革课题,在国际上也正受到强大的压力,这就是WTO(世界贸易组织)和OECD(国际经济合作开发组织)的职业服务贸易自由化。由此日本律师业今后所处的国际法框架正在亮相。律师业的国际法框架的基础在于1995年生效的WTO之下的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WTO的工作组和OECD正在进行专门职业者商事服务自由化磋商。GATS作为国际法在我国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日本律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律联)也参加了一部分自由化谈判。因此…  相似文献   

14.
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为 《政法论丛》2004,(1):70-73
国民待遇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呈现出不同与货物贸易中国民待遇原则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研究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应用 ,对于刚刚加入WTO的中国来说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将从对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的全面分析 ,比较其与货物贸易中国民待遇原则的不同入手 ,并根据我国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 ,提出了一些在服务贸易领域实施国民待遇的具体方法和对策。  相似文献   

15.
GATS是WTO体制下第一个规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由于服务贸易有着本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消费往往同时进行,因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必然涉及到外国投资的自由化。而对于一国服务业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往往被认为是一国主权的范围,GATS促使成员方之间就服务投资业的市场准入和服务投资者的待遇问题进行谈判,其对服务投资业的自由化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服务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  相似文献   

16.
杨凯 《律师世界》2002,(6):14-16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经关贸总协定第八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第一部管理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电信业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普遍重视。2001年11月11日晚,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法律程序履行完毕,将在同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而中国加入WTO后将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是:如何有步骤地推进中国电信业的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本文从阐述GATS的几项主要原则出发,结合中国电信服务业的现状,分析入世后中国电信业开放将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一、GATS…  相似文献   

17.
一、WTO关于司法审查的一般要求WTO关于成员国域内司法审查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协议之中,如: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3款、GATS(服务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第32条和41条、反倾销协议第13条、反补贴协议第23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装船前检验协议第4条等。这些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求:(1)裁判机构必须是独立的;(2)程序必须是客观、公正的,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3)当事人的诉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4)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二、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局限…  相似文献   

18.
康凯 《中国律师》2004,(10):97-98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必须履行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对外开放。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将逐步对外开放并参与国际化竞争。尤其我国内地已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了CEPA协议,其中对律师服务行业已作出了率先放开的承诺,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些国际上航母级的律师行早已在那里设立他们的分支机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CEPA协议提早进入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因此对中国律师业来讲,强大的国际竞争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挑战。但是将中国律师业与国外相比,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从规模、…  相似文献   

19.
GATS作为WTO的基本协议包含了三个主要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GATS第17条),市场准入原则(GATS第16条),以及最惠国待遇原则(GATS第2条).所有WTO的成员国都应当遵守这三个原则,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三大原则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反了WTO的义务.欧盟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2003年启动的国际减排贸易计划中,决定对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不给予政府补贴.  相似文献   

20.
万立  张星 《中国律师》2004,(4):80-82
众所周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给中国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同样也给中国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和讨论已不乏精辟之作,本文试图从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体制上的一些探索,来讨论如何面对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的、竞争的法律服务市场。一、加入WTO对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冲击。WTO《服务贸易总协定》(TheGeneralAgreementOnTradeServices)第一部分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a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b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它成员方的服务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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