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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首先应当走出无须“讲理”的误区 ,其次是法官必须学会在裁判文书中据事、依法、论理。凡是认定的事实都必须一一叙明 ,选用词语时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证据的不同证明效力应当在充分说理中作出判断 ,对有矛盾的证据的取舍理由必须公开。裁判结论的生成依据必须在“本院认为”这部分中予以充分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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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教学,应突破“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讲授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学习“知识 能力”的素质培养。针对本课程专业性、综合性、实用性的特点,准确定位,既注意法律文书教学的“多面结合”,也要注意“重点突出”,并处理好这“面”与“点”的关系,以求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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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出发,可以看到确定文书真伪由谁举证的困难,该问题一般被称为文书真伪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靠司法实践经验实难以对这种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给出合理答案,但这种答案也仅在其本国法律框架内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运用法律解释学以寻求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解决方案。以规范说、诉讼事实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分析表明,该问题在中国语境下并非举证责任,而是"证明的必要"问题,其具体承担应当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境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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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是隋《开皇律》确立的一个专用法律名词,法史学界一直以来重视对"十恶"内容、罪名沿革等方面的研究,但是对于"十恶"语词的由来,除少数学者有论及外,尚未有深入的分析。实质固然重要,但名称也不可忽视。十恶原是佛教名词,后来进入律典成为法律名词,因此对隋唐律典"十恶"语词来源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佛教对隋唐律典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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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是汉代地方行政长官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亦是汉代儒家教化作用于地方行政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很强的法效力。而且,随着地方长官的政治权威与重刑理念逐渐贯彻到教的运作过程中,其法效力还得到不断强化。此外,教在制颁过程中较少受到朝廷干预,这一方面保障了地方行政运作的有效畅通,增强了地方长官的行政决策力;但另一方面则导致教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凌驾于朝廷诏书之上,弱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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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对伪作制书、一般官文书,伪写、毁坏、遗失、盗窃玺印,更改文书传递方式、延误文书传递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律令条文。从汉代对文书犯罪处罚的律令看,突出了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违犯文书规定者进行判罚、区分伪写文书和玺印等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进行定罪、处罚的文书犯罪行为涉及到文书制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等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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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格的散佚,使上世纪初在敦煌发现的五件唐格显得弥足珍贵,其中惟一的刑事法律文献《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尤其值得关注。该文献不仅使我们得窥唐格之原貌,而且佐证了“格”在唐律中的位阶、性质和效力。通过对她的研究,既可明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变异,开掘法律史探析的深度,又可从法学的角度追溯唐格之来源,以阐明其流变,对中华法系史之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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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文献《文明判集残卷》精深宏富,弥足珍贵。它以洞烛幽微的方式,使我们在解构作为裁判载体的唐代法律文书本身的结构格式、辞章、共同特点的同时,还为我们以史为经对法律文书的递变做纵向研究支撑起无法替代的历史平台。它以其格调庄严、简约有致的风格,博大的哲学理念,鲜活的法、理、情的和谐统一,让我们在识见中华法系中的法文化、法意识和法律制度之际,惊叹中西一流智慧的殊途同归:"活法"的惊人映照!它,尤使我们在云遮雾障的历史中穿越智识的长河,于悠悠心会中提供一种久远的深度与返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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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出现的乐户主要来源于罪犯配没和战争中的俘虏,他们的地位低于百姓。音声之名出现于唐代,其与乐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政治地位低于良人,与杂户、官户既相似又不同,而经济地位可能与百姓略同。唐后期五代,音声的地位已有所提高。音声是分番执役的,当上番执役时,由官府提供衣粮。但他们也占有部分土地,以供其下番时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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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界较早就形成了关于日本格式与唐代格式没有密切渊源关系的权威性认识,但此种说法有失偏颇。日本“三代格”与日本式主要是在唐代格、式之后逐渐制定出来的,它们在形式、功能与内容方面表现出受唐代格、式直接影响的痕迹。这表明了唐代格式在日本格式的形成过程中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意义不应低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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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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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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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等地的官田有官员的俸禄田和以其收入支付官府日常开支的公廨田,这一做法应当是模仿了唐朝的职田、公廨田制度.敦煌寺户轮流到吐蕃官田耕作,被称为营田夫.吐蕃沙州政权对于营田的管理,除了营田官外,还由仓曹负责.敦煌藏文文书中的财物房有可能系吐蕃官府中的公廨机构.吐蕃统治结束后敦煌归义军政权可能设有公廨司,应当负责归义军政权官园、官田的经营.另外,仓曹以及营田官也应对官园、官田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