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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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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目前企业集团已逾千数.企业集团的组建,为增强企业活力、完善我国的所有制形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也有一系列问题存在: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定?经济联合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如何处理?怎样防止不求实效、一哄而起?怎样加强企业之间的凝聚力,保持联合持久性?等等. 一、什么是企业集团?有何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或几个大型企业为骨干,由一定数量的,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科研等单位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谋求统一规划、协调利益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性组织. 企业集团具有如下特征: (一)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参加集团的单位,都  相似文献   

2.
企业集团是若干个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依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成的企业群体,是谋求统一规划、协调利益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性组织。自1988年起,我国企业集团进入发育阶段。这一时期的企业集团是一种综合性多功能的联合;公司资产、经营一体化;通过控股形成母子公司的格局,不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管理与支配,由协商关系转为决策关系,发挥企业集团核心层的指挥作用与辐射力。这是一种高级形式的企业集团,其成员各方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本文仅就我国企业集团的几个法律问题略谈如下: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集团在法律上的人格。我国现有的企业集团不是单一类型的经济组织,要想笼统地说明其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众多的企业集团脱颖而出。上海轻工系统在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过程中产生第一个企业集团以来,至今已有22个企业集团相继成立,形成了上海轻工企业组织形式的新格局。22个企业集团大致有三种形式:一种是企业性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并对成员企业(也是法人)在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持有不同程度的集中权利。第二种是联合各方以入股投资的方式,组成一个新的经济实体,其法人往往由联合各方推荐的代表,经主管局批准后担任。第三种  相似文献   

4.
黄侃 《法治研究》2006,(7):64-65
一、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4月6日颁行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从企业集团的这个定义可以概括出我国的企业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5.
股权质抑是由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标的物,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抑股权的担保物权而设立的质抑。由于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获利能力,股权得以作为质抑的标的而被广泛运用。然而,《物权法》、《公司法》及相关证券行业规范对股权质抑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且股权质抑由于其自身特性存在着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建议立法进一步梳理有关规定,以安全性为基本价值取向,适当放宽发起人及国有股权质抑的特殊限制,并通过改进股权设质登记构建完善的股权质抑制度、  相似文献   

6.
关于行政犯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间的关系,存在量的区别说、质的区别说、质量混合区别说。量的区别说以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上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违法性的量不同,即刑事违法性=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质的区别说以违法相对论为基础,认为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上具有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就有本质区别。质量混合区别说在我国立法模式下没有存在的空间。我国应该采取质的区别说,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应把不值得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排除掉。对此,主要有三种方法: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实质解释,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目的性限缩,对兜底条款进行限制适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企业集团的讨论已有十余年,但对何为企业集团仍众说不一,在有关企业集团的法规和政策中,也有许多矛盾之处。此文对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作了一些分析,或对我国组建企业集团的实践有所研益。企业集团不是独立的企业类型,也非法律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只能有三种形式: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企业。企业集团不是独立的企业种类,是由母公司以及它的关联公司、分公司组成的群体。所谓母公司即控股公司亦称核心企业。关联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参股公司。母公司和其每个关联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企业集团却不是…  相似文献   

8.
股份公司是企业,它具备企业经济组织的各种属性;股份公司又是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法人资格.但股份制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与一般企业比较又具备这样两个基本法律属性,即股权集合体的属性和有限责任的属性.除此两项基本属性外,它与一般企业和其他股份制企业相比较,还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一)股份的等额性.这是股份公司与一般企业和其他股份制企业的重要区别.是在我国《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确认的.《意见》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生产经营性的和物资批发性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商业零售性的公司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组建企业集团已成为我国企业联合中的一种发展趋势.据初步统计,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已有1630家之多.这些企业集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协作式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均处于平等协作的地位;另一类则是以大型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成员企业间已经建立了某种程度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关系,或者正在致力于建立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10.
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联企业在定义上可表述为:企业之间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而通过特定手段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联合。关联企业的法律型态表现为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的构成;其联系纽带主要表现为资本参与和合同维系方式;其外部形式典型地表现为企业集团、康采恩、跨国公司以及其他诸如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等企业集中形式。  相似文献   

11.
陈兰兰 《时代法学》2004,2(4):85-88
金融企业集团是指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的各企业法人集合而成的经济意义上的实体 ,控制企业可对各受控企业施加控制。其中 ,控制是企业集团的特征 ,而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使得金融企业集团区别于一般的企业集团。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控制 (即控制企业持有受控企业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 )和实质上的控制(即控制企业能够实质上对受控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策略等方面施加影响 ) ,形式上的控制是可以推翻的。主导业务是金融业务应以企业集团中全部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占据企业集团所有成员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以及金融机构数量占据企业集团全部成员数量的比例来衡量。  相似文献   

12.
左传卫 《政法学刊》2011,28(1):74-79
作为新型企业组织形态的企业集团是企业结构演变过程的自然产物,它既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优点,更有掠夺局外股东、滥用从属企业独立人格逃废债务的隐患,对以单个公司为立法原点、以独立人格、有限责任、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公司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关系企业进行专门规制的德国股份法,直面企业结构变迁的事实,区分合同型康采恩与适格的事实型康采恩,按不同法律原则进行适应性规制,符合我国做大做强企业集团的政策取向,实为将来我国相关立法之典范。  相似文献   

13.
传统法人理论以社团与合伙的二分为依据,以社团作为理论建模的基础,无法回应市民社会中发挥组织社会生产功能的企业的法律交往需求。德国学者针对合手合伙的群体理论和美国学者提出的资产区隔理论,均旨在将企业的独立财产作为企业独立性的核心构造,符合财产与自由关系的一般原理。企业的独立财产不仅有利于企业确立独立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目标,而且能够促成企业秩序和文化的形成。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仅是企业这种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类成员,与企业依其财产获得的独立性并不矛盾。企业的所有权安排可能达成的数种均衡,在企业组织结构的稳定程度和企业独立性的程度上存在量的区分。以企业作为法人的社会基础和法学建构的原型,降低企业独立性的门槛、区分企业独立性的不同程度,能够为市场经济注入更多的财富、自治空间和活力,符合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实定法的认同和推动。  相似文献   

14.
王少棠 《时代法学》2020,18(2):107-I0003
国有企业已经稳定成为国际投资市场的参与者,因此可以从投资者身份去看待国有企业与相关规定适应状况。从国有企业是否是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者出发,可以初步判断其能否享有协定下国民待遇。但也存在着因为“相似情形”解释不明、根本例外条款内容不明等情况而无法实际享有国民待遇的情况。我国所签署的国际投资协定基本可以保障我国国有企业享有国民待遇,但仍然存在个别例外。为此,应当注意在国民待遇条款、根本例外条款制定时的细节问题。  相似文献   

15.
企业法律形态的分化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曹兴权  杨佳红 《现代法学》2002,24(5):96-100
在我国 ,企业法律形态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但是目前这些法律形态的设计存在企业主体的独立性不高、具体形态缺乏等缺陷。本文首先从企业独立的内涵出发分析企业形态设计的多种可能以及选择上的价值考量因素 ,接着分析了在我国企业法律形态完善过程中的面临的法人观念和制度上的障碍问题 ,最后分析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具体缺陷 ,并且提出了完善企业法律形态设计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Recent advances in the theory of public enterprises have l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riteria for assessing their performance. The underlying idea is to determine the best practice of a particular enterprise and assess other public enterprises in the same industry against that best practice. This article is critical of the best-practice-approach and offers an alternative public-choice-based procedure.The objectives assigned to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enterprises in the best-practice approach do not reflect the specific functions of public enterprises. On the contrary, they are general economic policy objectives derived from a general theory of economic policy based on normative welfare economics. The efficiency of public enterprises is then considered a policy objective. In terms of a public-choice perspective, however, efficiency is almost never in itself a policy objective of a public enterprise. It is unlikely (but not impossible) that we may find a public enterprise with essentially the same production function as an efficiently operated private enterprise. By their very nature, public enterprises are diverse and suited for the most diverse policy objectives. Therefore, performance indicators of a general kind (based on welfare economics) do not reflect the purpose of running a particular public enterprise. The best-practice approach is based on the attribution of policy objectives. A more satisfying analytical approach derives the policy objectives of a particular enterpise by means of a public-choice analysis of its observable behavior. This positive and empirical analysis can then yield those policy objectives against whic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ublic institution can be assessed.The article has three main sections. The first offers a critical discussion of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o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s, in particular the best-practice approach. The second suggests an alternative public choice theory of public enterprise behavior, and the third develops a stepwise procedure for 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public enterprises in a public-choice analytical framework.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除受股权转让合同影响之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都可能成为股权转让出现瑕疵的因素。对于不符合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受让人的善意和恶意;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这种股权仅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主张,不能对抗第三人;工商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了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数据,应当提供类似欧盟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对于公开的网络平台数据,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相似文献   

19.
隐名出资的股权状态,不同于“出资人—股权—公司”的传统认定结构,涉及对内对外多重法律关系。现有相关规定深受契约法思维定式的影响,忽视了公司的程式地位,不仅使得股东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摇摆,而且严重困扰隐名出资的制度定型。从组织法视域出发,隐名出资可分为“借名取利型”和“借名经营型”两种类型,基于此,能够在公司程式运行、股权争议状态、善意取得等环节合理划定各主体间的关系,完成隐名出资的完整应用。此二元类型的划分以“行权”作为核心要素,从公司关系角度分析“名实分离”的两个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过重点识别实际出资人在组织法中的规范位置,实现对隐名出资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20.
朱颖俐 《河北法学》2003,21(5):138-142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必须提交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由审批机关进行审批。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分别从该制 度的成因及其实施二十余年的绩效以及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的考察等角度分析论证我们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审批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原理,提出尽快修改该制度 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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