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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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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汉 《北方法学》2015,(3):21-26
意大利是深受罗马法家父权传统影响的国家,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弱势的法律地位。经过理论界若干年的讨论与酝酿,1975年意大利修订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法的部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实现了有限平等化。承认父母子女的利益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诸多的司法判决都认可子女的意愿优先。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公权力的监督,无论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还是临时性的收养,在监护障碍消除之后,往往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其原来的家庭。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司法积极介入家事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点对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家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3.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夫妻一方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时,监护权可由夫妻另一方直接行使。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因离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权益受侵害或者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日益突出.本文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财产权等几个方面着眼,分析了国内该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除此以外,本文也注意到那些刚成年但尚无法自立的成年子女,对于他们的相应权益提出方案.  相似文献   

6.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增加,出现了同性同居伴侣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和抚养子女的情况,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同性同居伴侣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以目前仍在诉讼程序中的“同性伴侣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为基础,探讨了同性同居伴侣共同生养子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了对同性同居伴侣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建议。同性同居伴侣在共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保护子代权益;发生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建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抚养权认定的首要原则;另外,通过“互惠体外受精”的方式生育的同性伴侣,在抚养权认定过程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参与子女成长的权利,建议结合子女意愿采取对子女成长最有利的抚养方案。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18,(2):40-48
当今社会,已由过去之大家族生活模式走向小家庭模式,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之核心家庭。家庭之功能,其中之一即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尤其重要,盖未成年子女尚处成长阶段,仍在学习,不具谋生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系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篇第五章设有扶养之规定,共计11个条文,在父母以外之其他亲属与未成人间之扶养,固有其适用,然而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是否有适用,容有疑义。  相似文献   

8.
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代孕行为随之产生,同时带来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其中关于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问题尤为突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普通的监护权认定制度,但对于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随着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的出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亲子关系都需要进一步明确,通过对当前司法实践及现实中代孕子女归属问题的实证分析,尝试以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结合其他多方因素来解决代孕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是一条可循路径。建议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确立代孕子女监护权原则,不断完善代孕监管,促进类案司法裁判统一,从而实现保障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李喜莲 《法学评论》2023,(2):106-116
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0.
我国目前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现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此也有补充的规定。但是,在现行所有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他们应当如何依法履行监护权利,以及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履行监护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的影响其正常行使监护权的问题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造成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为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发生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  相似文献   

11.
云用昆明市张云间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而(收养法)第17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访问:以上两条规定是否矛盾?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对同一个问题,前后两个法律都有规定的,接后法优于前法适用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12.
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  相似文献   

13.
刘莎 《法制与社会》2012,(30):37-38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关系是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所产生的拟制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与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大致相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关系的建立,可使孤儿、弃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重获家庭的温暖;亦可以满足无子女者希望抚育子女的愿望,不仅使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更可使其老有所依。  相似文献   

14.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侵害了对方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和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出现了纠纷,建议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其意见。然后根据该子女的意见来确定其姓氏。 2对于不满10周岁的人或虽然已成年但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子女。由于他们无识别能力,可  相似文献   

15.
服刑和刑满释放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因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过早地承受了来自生活、心灵等不同方面的压力和困难,往往面临着缺少亲人关爱、感情脆弱无依托、家庭环境不和谐等各种现实问题的特殊群体。做好两类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帮扶工作,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服刑人员消除顾虑积极改造,有利于帮助两  相似文献   

16.
服刑在教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社会中一个比较特殊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往往易受歧视。这些未成年人在受到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后,容易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之一。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者米拉祜族乡党委、政府十分关注服刑在教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积极组织开展对他们的关爱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在全乡形成关心服刑在教劳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良好氛围。  相似文献   

17.
浅议涉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蔡国华探视权,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权而产生,指的是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没有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抚育义务后,有关心、看望其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我院从1993年底开始探索对涉探视权...  相似文献   

18.
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父母照顾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丽萍 《法商研究》2005,22(6):126-134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非常概括,缺失了若干必需的法律制度。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的总称,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利他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父母不得抛弃照顾权,亦不得滥用照顾权。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并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父母滥用权利、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父母照顾权会依法被限制或剥夺。  相似文献   

19.
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的分配是近年司法实践提出的新的法律问题,发生在美籍华人赵先生和中国公民房女士之间的争夺女儿赵君怡监护权的争议,更是把这一法律问题推到了极致。通过对该案的研究,有利于探寻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分配争议的路径。  相似文献   

20.
王良顺 《政法论丛》2014,(4):113-120
监护权是拐卖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通常不会侵犯监护权.以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取代出卖目的,既增加了定罪的复杂程度,又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缺乏规范依据和法理依据.享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共同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给他人收养的,应当以遗弃罪从重处罚.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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