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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43 毫秒
1.
国际货物买卖说到底是为了实现国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目前国际公约和惯例却都回避了对所有权转移做出的规定,而仅对国际货物风险转移进行了详细而明显的规定。本文对所有权和风险该在何时进行转移,国际上对此都有哪些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构建国际统一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制度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合同法上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然而两个法律均未明确给出交付的定义.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交付是合同当事人转让对货物的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交付是合法行为,任何非法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交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实,更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文章还对我国合同法就交付的具体规定、违约对交付的影响、保留所有权约定中的交付问题、试用买卖中的交付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就所有权的转移而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会表明他们的意图。加之,所有权一转移,风险也就转移,总而言之,只能提起与损害赔偿不同的价格诉讼。以下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特定货物我们要考虑六种情况。 (1)第17条规定,凡特定或确定货物的买卖合同,就在双方愿意货物所有权转移之时,这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于是,为了确定双方的意愿起见,必须重视合同的条文,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或示范法均以动产买卖为规制原型,美、德、法、日等发达国家和我国买卖合同立法亦同,对不动产交易风险转移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实践中,不动产买卖风险转移问题争议极大,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交付主义规则,且未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但理论界不乏质疑者。论文考察主要国家(地区)、国际公约风险转移规则及其演变进程,认为风险转移规则大致经历所有者主义到动产适用交付主义,不动产适用所有者主义再到交付主义的演变进程,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仍处于第二阶段,我国一概适用交付主义有立法超前之嫌,且易引发个案争议。而不动产交易适用所有者主义,与当事人取得所有权的交易目的相符,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个案公正。  相似文献   

5.
一般确定判决的执行力仅限于其所载明的当事人,但在发生权利义务移转或其他情形时,执行力有向第三人进行扩张的必要,即确定判决执行力除当事人外亦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占有确定判决指定交付之标的物者、为他人利益起诉或应诉的该他人以及其他依法律规定为执行名义效力所及者。在梳理清楚确定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基础上,可对现实中存在的买卖判决书现象以及第三人受让诉讼标的物现象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6.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采所有权主义,一种是采交付主义.笔者赞同第一种.我国关于此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不当之处.风险负担的处理原则应与自身立法中的物权变动的模式相一致,即应以所有权主义为主,对于分期付款买卖这种特殊买卖方式,则应仿效按份共有的权利与风险负担的原则处理,彰显民法的公平理念.  相似文献   

7.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  相似文献   

8.
在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上,“交付主义”被学界认为具有超出“所有权主义”的诸多优点,是未来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但根据对我国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规范分析,“交付主义”难以涵盖我国立法的总体规则体系,学界对“交付主义”存在盲从和崇拜,具有多处谬误.应当对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进行简练和精准的新界定,即除非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依“交付主义”;标的物为动产时,依“所有权主义”;当事人存在过错时,依“过错主义”.  相似文献   

9.
买卖合同多采用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但是在买方或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交付主义原则有时并不适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会对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合同法》对于买方和卖方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定得不够详细,存在不少漏洞,应该借鉴《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是核心法律问题之一 ,也是理论界与实践中对其理解充满争议的问题。在销售公约中风险的含义为价金风险 ,而没有采纳广义的风险含义。属于风险范围的事件是不可抗力 ,不包括意外事件和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过错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免责事由的方式来规避己方风险 ,但该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对于风险移转的时点 ,在销售公约中适用将交付行为与所有权移转分离 ,以交付行为时点作为风险移转的时点原则。  相似文献   

11.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12.
建筑物依土地之承载得其成就,人类因建筑物之依归而创建文明。因此,建筑物之于人类发展,占非常重要地位。建筑物之所有权及利用权,更是物权法规则的核心之一。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渊源,由来久远,于古老之埃及、巴比伦及希腊之律法即有迹可寻。19世纪初,区分所有权的形式即已为各国地区之民事立法所采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更发展为各国地区不动产所有权法律上之重要制度。我国为因应城市公有化、福利型住房制度转入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社会客观性需求,暨顺应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并为取得多层或高层住宅之城市居民提供立体物权的规范依据,于《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检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定,仍存有不足以规范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之处。为此,本文试图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分析角度入手,检视《物权法》第六章的立法取向及其基本内容,并提出其存在的相关问题与解决对策,俾作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为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决之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3.
信托识别产生的原因在于各国在相继采用信托制度的同时,对信托定义模式、信托当事人的范围、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界定、信托管理行为的性质等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求同存异,统一认识,信托识别应运而生,其对象包括冲突规范的"范围"和"系属"两部分内容,依据在于各国的国内法。而我国信托法由于欠缺识别制度,为该法的国际接轨带来了障碍。  相似文献   

14.
英美法系拒绝承认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认为合同救济的目的在于补偿而非惩罚,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违约金的根本属性为补偿性,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就违约订立惩罚性质的违约金。违约金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有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15.
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分析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认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34条中的但书规定,将调和的重任交给法官,由法官就个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6.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即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创新和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一国对于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诉讼经常拒绝实施管辖,这往往引发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以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文章通过对国际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相关内容的分析,提出在解决消极冲突问题上,需要实施协调缔约和制定国际统一规范这两个步骤,以最终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8.
商品房买卖登记包括两种类型 ,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和房屋产权 (所有权 )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物权性 ,房屋产权登记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理论及各国的立法例的研究 ,分析了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 :产权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相区分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房地产认购书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房地产预售过程中 ,预售双方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之前往往会预先订立一个房地产认购书。此房地产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如何 ,实有进行探讨的必要。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如果预售双方没有依约履行房地产认购书所确定的义务 ,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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