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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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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学忠 《中国人大》2012,(14):25-26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有道德因素,要坚持“法;台”与“德治”相结合,因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精神是一致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又反过来强化和维护道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德为法之魂,法为德之体”。  相似文献   

2.
《人民政坛》2013,(10):44-44
汪全胜在《法商研究》2013年第4期载文《论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的规范化设置》认为,过渡条款是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明确指引法律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法律文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过渡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在该条款中明确新旧法律的选择和适用问题,有四种模式:适用旧法模式、即行适用模式、过渡期模式(有关事实或行为可以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新法的要求)和适用新法模式。过渡条款的形式设置是该条款在文本中的位置安排问题,根据我国立法实践的惯例,过渡条款应当设置于法律文本中附则的位置。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过渡条款的设置技术存在不足:一是法律文本中缺失过渡条款的设置;  相似文献   

3.
法律信仰在我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其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法律信仰这个源自西方的命题不加审视地视其为真理而简单接受。笔者在考察伯尔曼法律信仰命题背后的问题意识的基础上,认为法律信仰是将二元论下两个根本有别的秩序体简单联合在一起的失败努力。同时,基于对引发法律信仰思考的问题意识的肯定和公民宗教问题的讨论中,笔者认为在一元论社会条件下应该提倡的是"法律信心"而非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4.
《人民政坛》2011,(9):32-32
丁国强2011年8月11日在《检察日报》上载文《法律人的“贵族精神”》认为,法律职业的兴盛是法治社会日渐成熟的标志.社会的分化和利益的多元化强化了人们对法治的渴求。但法律学科成为热门、法律职业吃香并不必然标志着法治的进步。如果不对部分法律工作者的功利化、市侩化的趋向加以警惕,法律工作者就会成为法治进程的敌人。  相似文献   

5.
法律移植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移植缺少对于法律精神层面的认同,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相脱节,而导致法律难以发挥其在社会中应有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法律移植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实行新的法律的环境,一种有效的资源——法律意识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  相似文献   

6.
于浩 《中国人大》2012,(21):24-25
众所周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上的另一大任务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其中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又包括保持法律体系之间规定的协调、统一。这要求在重要法律出台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废止。法律清理的工作以前做过多次,  相似文献   

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当今的中国社会中,很多本应享受“人人平等”的人,却因为经济等多方面的原由,享受不到法律的平等,原因并非是法律不平等,而是他们根本跨不进法庭的“门槛”,或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跟诉讼对方当事人无法平等对抗,因此,平等也就成了奢谈。  相似文献   

8.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走过立法数量高速发展期,如今中国的立法迈向更加注重质量的“精耕细作”时代。顺应这一转变,立法后评估选择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律的实施效果以及面临的新问题进行量化“检测”,及时矫正其中的不足,并由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效果评定机制,无疑将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9.
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不能替代法律,更不能与法律法规桕冲突。"合法"是对村规民约最基本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权利的条款,即使经过村民会议的多数同意,在法律上也  相似文献   

10.
随着基础性法律概念的提出,围绕立法实践的新的立场和范式逐渐展开。基础性法律概念基于立法视域从“部门立法”到“领域立法”、国家治理体系发展的现实需要、中国式现代化治理理念和实践创新的背景产生。基础性法律是规范相关领域根本问题的法律,多采取高度体系化、总分结构的内容分布体系;蕴含的法律价值具有全面性;形成的话语体系具有自主性。与基本法律等相关概念相比,基础性法律体系更具创新性、完备性,蕴含的法律价值更具引导性,调整范围更具广泛性。不过,由于基础性法律立法样本的数量和概念的初始性还不足以使其成为稳定、普遍的法律概念,对其范畴体系、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以及带来的法律体系融贯性问题都需要提前思考研判。  相似文献   

11.
中国古代追求“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成龙 《前沿》2009,(1):159-162
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不懈追求和梦想。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我们的先人在古代法律实践中形成了各种制度和做法。这些法律实践对古代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几次盛世的出现确是功不可没的。通过考察中国古代寻求“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吸取前人的教训,挖掘其智慧,可以为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大智大慧的启迪。  相似文献   

12.
郑功成 《中国人大》2009,(20):20-21
这部法律确实很重要,因为它是整个行政强制行为的基本法,行政强制行为并不是只有这部法律规定,很多其他的法律也有规定。最近我们发现几乎每一部法律中都有行政强制的规定,各个行政部门在立法中间都希望法律赋予自己行政强制权。这部法应当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防止滥用行政强制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另一个问题是强化行政执法,防止法律与行政软弱化。  相似文献   

13.
“人情社会”下中国人的法律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社会,重情甚于重理,可以说是一个人情社会。人们总是按习惯依人情处理各种事情,希望通过人情关系使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变通适用。这是一种“变通”的法律观。从心理的、历史的和法律的视角分析“变通”法律观的成因。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浙江省衢州市关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市工商联在对市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后发现,不少企业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为帮助企业搭建法律服务维权平台,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规避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危机,保障企业健康有序运行,市工商联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体检”,  相似文献   

15.
陈金钊 《探索与争鸣》2022,(12):84-100+211
在中国阐释学的体系中应有法律阐释学的位置。以辩思为特征的法律解释学之缺陷,是法律阐释学建构的理论起点。中国法律阐释学之建构,需要以据法阐释为基础,同时兼容辩思解释,重点是在法思维中嵌入更多的逻辑因素,即在辩证思维中介入逻辑、在整体思维中加入体系、在实质思维中植入形式。现代法治是基于逻辑方法的拟制,据法阐释是基本的思维方式。以辩思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解释学,对规范法学方法缺乏足够重视,以致逻辑规则对思维的指引效果不彰;不承认法律独立性的关系思辨,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威。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改造法律解释学,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法律阐释学。  相似文献   

16.
张维炜 《中国人大》2009,(21):36-38
法律的真谛在于法律的实现。作为法律实现途径之一的民事执行工作在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  相似文献   

17.
《人民政坛》2012,(12):40-40
秦勇在《河北法学)2012年第7期撰文《论“土地财政”的效应、成因及其法律解决之道》认为,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利用土地出让法律制度和土地税费法律制度,获取财政收入以充实本地政府财源的行为。土地财政对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短缺,加快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负面效应也是很明显的,表现为农民失地失业又失权,耕地资源急剧减少;收入分配不公等。从法律上解决土地财政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8.
《时事资料手册》2000,(4):27-28
“九五”期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黄金时期。从1996年3月至今年9月,除宪法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9件,其中法律6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包括5件法律解释)。这批重要法律的制定,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9.
六、选择死亡的权利 传统理论开始于这样的前提:每个人都有需要和利益,这包括他们想做的和想拥有的事物,法定权利之所以引入,是因为法律设计能使需要得到满足、利益得到保护。由于一个人的利益会经常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因此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作为一个社会,必须选择哪些利益须由法律保护,哪些利益不由法律保护,哪些利益应为法律所拒绝。在自由民主的传统理论中,这种选择是建立在个人利益最大化与其他人的同样利益协调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个人选择死亡权利的需要,是现代出现的一个新现象。但按照传统权利理论,个人无疑是应当拥有这项权利的。因此,在理论上,是否承认这项权利,提供证据的负担不在保护死亡选择权利者一方,而在否认这一权利的一方。  相似文献   

20.
《湖北宣传》2006,(8):24-24
近日相关法律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博客的本质就是媒体,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网络与传统媒体在本质属性上没有区别,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网络媒体同样适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说,“网站进行信息传播,实际上获得了网络行政部门给予的权利,它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网络语言是社会语言的一部分,也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删除超出文明用语范畴的贴子,是博客管理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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