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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为了落实好这一政策,我国刑法在历次修改过程中均保留了死刑,但在死刑执行的方式上规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两种方式。该种方式的实施,对控制和缩小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在实践中界定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下简称死刑与死缓),理论界和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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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废止之前,最大限度地限制并争取事实上停止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与当然内容。近年来,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在确立基本的死刑刑事政策的前提下,确立死刑明确性操作规则并实现经济犯罪死刑认定的制度化标准,成为迫切的理论需求与现实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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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而我国现有的死刑政策则是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死刑的执行常会带来副作用,并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有害于国家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对死刑案件如何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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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配不公、犯罪黑数、经济赔偿、矛盾调处、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问题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我们应当从此五个方面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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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配不公、犯罪黑数、经济赔偿、矛盾调处、未成年人犯罪等社会问题影响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我们应当从此五个方面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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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是死刑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第一道关,是基础也是关键。充分认识一审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重要作用,对于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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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能否适用死刑和解制度尚有争议,笔者赞同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确定这一范围的标准:一是感情条件,主要看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社会危险性大小,考察和解的感情基础是否成立;二是客体条件,侵犯个人法益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和解,但也有例外。按照两个标准,可以确定案件范围。对死刑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考察,设置了六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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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毒品犯罪几乎已成为我国的社会顽疾。本文通过对毒品犯罪进行阐述,并对宽严相济政策视野下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作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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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是一种建立在各方利益乎衡基础上的诉讼制度。做好死刑案件的民事赔偿工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精神创伤得到抚慰;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缓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利于切实贯彻党和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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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制度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然而,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废除死刑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欲在我国实现废止死刑,分析死刑制度走向,应当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这也是通往废止死刑的现实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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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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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与国家庆典活动相关的死刑赦免制度值得关注与深刻反思。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诸多缺陷,严重影响其刑事政策功能的正常发挥,而和谐社会呼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赦免制度在中国的践行。为了坚持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国应当从立法模式、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方面,加强我国死刑赦免制度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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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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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路径与步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制度改革是当前中国刑事法领域乃至整个法治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法治问题。它关乎中国刑事法治的重大进步,关乎社会的文明发展,亦关乎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其意义显然已超越了刑事法的视野,而为全社会所关注。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长期以来参予我国的死刑立法与改革,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死刑制度改革的文章,引起较大反响。为此,本刊刊载其关于本问题的访谈,以期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作一理性的反思,总结汲取经验教训,并探索未来的发展。 相似文献